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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
无罪:虽然有夸大宣传,但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3-05-01     阅读次数:     字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简介

陈某某系长沙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经营范围是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金鹰报亲子2+1》是属于金鹰报的一个幼教类周刊,金鹰报属于金鹰报刊社的一个报刊。2009年2月,金鹰报刊社与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由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独立操办《金鹰报亲子2+1》的采编、营销、广告、印刷、发行事宜,并以《金鹰报亲子2+1》周刊名义策划相关活动的主办、发起;合作期限2009年3月至2015年3月底;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年度支付金鹰报刊社人民币80000元,从第二年度开始,在上年度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人民币5000元。2009年3月,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又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金鹰报亲子2+1》周刊转让给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经营管理,并由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承担及履行原湖南亲子科技有限公司和金鹰报刊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全部内容。2010年9月,湖南卫视节目公司与某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授权某某公司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品牌拓展部的名义开展版面组稿和相关亲子教育、少儿才艺、比赛等活动;合作期限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计14个月时间;由某某公司给付湖南卫视节目公司4万元合作费用。合同期限内,某某公司根据中国电视音乐家协会、中国教育家交流协会、中国教育家交流协会青少年舞蹈专业委员会、中国电视音乐家协会青少年艺术教育委员会等单位授权,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某某公司的名义在湖南举办了才艺比赛活动。合同履行完后,上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10月,与陈某(金鹰报刊社总编辑助理,负责《金鹰报亲子2+1》经营管理、发行、广告等业务)签订了手写的合作协议,内容主要有:1、2011年合同条款在2010年继续履行金鹰报品牌拓展(2010年履行的合同条款内容在2011年合同中继续履行),协议费用为肆万元,陈某某继续担任品牌拓展主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比赛活动及《金鹰报亲子2+1》采编工作;2、甲方(陈某)同意乙方(上诉人陈某某)提供《金鹰报亲子2+1》六个采访证;3、2011年继续履行40个版面;4、甲方在娄底不再建站,由乙方在娄底操作;5、甲方给乙方在外面提供一间办公室;6、时间为2011年12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第一个12月30日和后面的2012年12月均有改动)等。陈某签了名按了手印,陈某某按有手印,但双方均未盖公司公章。2012年8月,中国电视音乐家协会、中国教育家交流协会、中国教育家交流协会青少年舞蹈专业委员会、中国电视音乐家协会青少年艺术教育委员会再次授权某某公司在湖南开展才艺比赛活动。某某公司即在湖南新化、湘乡、攸县等地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等单位名义举办才艺比赛。2012年12月初,上诉人陈某某在湘乡市举办“梦想中国才艺大赛”湖南赛区海选活动,对晋级的选手120余人每人收取200或300元的参评费,共计收取费用34600元。2013年1月,上诉人陈某某妻子黄某租用长沙市雅凯四季商务酒店进行了晋级选手的决赛。2013年2月,黄某组织部分选手到北京参加了全国总决赛。某某公司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合作期间,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收到过陈某某给付的2010-2011年两年费用8万元。



争议焦点

办案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随卷移交的赃款43200元,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某某开展才艺大赛取得了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授权,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一、陈某某成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其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陈某某曾经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举办过才艺比赛活动;二、某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订过协议,合作了14个月时间,由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授权某某公司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品牌拓展部的名义开展版面组稿和相关亲子教育、少儿才艺、比赛等活动,在该合作期限内,陈某某以某某公司、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名义开展过才艺比赛活动。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时已与相关工作人员陈某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活动同时也获得了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授权,现有的证据材料也不能排除陈某某在湘乡的才艺比赛没有获得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的授权。三、陈某某在湘乡举办的才艺比赛活动进行过海选,后来,陈某某的妻子组织了部分晋级的选手在长沙进行了决赛,并选送部分选手到北京参加了全国的总决赛,整个才艺比赛活动是真实的。而且,陈某某举办相关的才艺比赛活动也付出相应的成本。从以上分析,陈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客观方面虽有夸大宣传的行为,但其开展才艺比赛活动这一基本事实并未虚构,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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