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下旬以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前预谋,由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为首组织团队,由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协助其管理团队的基础事物、后勤等,由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戴某某等人组成技术组,负责用被害人手机在网上操作贷款,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业务组,负责宣讲、拉客户前来办理手机网上贷款业务,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先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及邛崃市临邛街道办的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君平大道760号“人和缘”茶楼二楼等地,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宣讲、业务组人员,诱骗被害人余某某等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分别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等人组成的技术组人员,用被害人的手机APP从网上贷款机构成功申请贷款,从中诈骗贷款总额50%的钱财。迄至2019年4月9日被查获,仅在邛崃地区就先后骗取人民币210000余元。
1、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畲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5000元。
2、2019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1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0550元。
3、2019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谢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21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6000元。
4、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陈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0000元。
5、2019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张某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99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9950元。
6、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2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6000元。
7、2019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巫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06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4650元。
8、2019年4月4日至4月6曰,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谈骗被害人张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6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8000元。
9、2019年4月4日至4月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罗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4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20000元。
10、2019年4月5日左右,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古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89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9450元。
11、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何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46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2300元。
12、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杜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5000元。
13、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杨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2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戴某某系蒋某某团队的一名技术人员,其在2019年4月8日来到邛崃片区办理相关业务,并在邛崃片区仅涉及一起诈骗事实,即诈骗被害人陈某乙的财物,但对于该笔犯罪金额的认定,戴某某陈述金额为4000元,被害人陈述为10000元,且无其他书证或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故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宜具体认定金额,未达到诈骗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故在蒋某某团伙在温江区域的犯罪事实未查实的情况下,指控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