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
无罪:被控诈骗因涉案金额无法确定,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获不起诉
发表时间:2023-05-01     阅读次数:     字体:【

来源:中国检察网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区**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审查经过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检察院认为

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下旬以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过事前预谋,由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为首组织团队,由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协助其管理团队的基础事物、后勤等,由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王某某、万某某、戴某某等人组成技术组,负责用被害人手机在网上操作贷款,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业务组,负责宣讲、拉客户前来办理手机网上贷款业务,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先后在成都市温江区及邛崃市临邛街道办的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君平大道760号“人和缘”茶楼二楼等地,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由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宣讲、业务组人员,诱骗被害人余某某等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分别通过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等人组成的技术组人员,用被害人的手机APP从网上贷款机构成功申请贷款,从中诈骗贷款总额50%的钱财。迄至2019年4月9日被查获,仅在邛崃地区就先后骗取人民币210000余元。

1、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畲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5000元。

2、2019年4月5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1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0550元。

3、2019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谢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21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6000元。

4、2019年4月8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陈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0000元。

5、2019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张某甲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99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9950元。

6、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阎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2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6000元。

7、2019年4月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巫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06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4650元。

8、2019年4月4日至4月6曰,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谈骗被害人张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36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8000元。

9、2019年4月4日至4月6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罗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4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20000元。

10、2019年4月5日左右,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君平大道724号“人和缘”茶楼,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古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89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9450元。

11、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何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246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12300元。

12、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杜某某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0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5000元。

13、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蒋某某、陈某甲、万某某、戴某某、叶某某、吴某甲、杨某甲、吴某乙等人组成的网贷诈骗团伙成员,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鹤鸣十八组50号青石桥农庄,以贷款不用还且不影响征信等诱饵,诱骗被害人杨某乙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手续,从网上办理贷款12000元,从中骗走贷款总额50%的钱财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戴某某系蒋某某团队的一名技术人员,其在2019年4月8日来到邛崃片区办理相关业务,并在邛崃片区仅涉及一起诈骗事实,即诈骗被害人陈某乙的财物,但对于该笔犯罪金额的认定,戴某某陈述金额为4000元,被害人陈述为10000元,且无其他书证或转账记录予以佐证,故根据存疑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不宜具体认定金额,未达到诈骗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故在蒋某某团伙在温江区域的犯罪事实未查实的情况下,指控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一篇:无罪:被控借恋爱之名借款诈骗因证据不足获无罪
下一篇:无罪:虽然有夸大宣传,但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