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知刑初15号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凯枭。 2018年3月份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吴凯枭购买制假材料和工具,在其父亲吴大清位于山西省文水县南安镇高车村4组45号的住宅房内生产大量假冒白酒,并通过闲鱼APP、转转APP、微信等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34307元。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19日以吴凯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吴凯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吴凯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随之增加。此类案件中,犯罪金额如何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本案中,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案的审理既打击震慑了犯罪,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又防止了权力的滥用,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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