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宜宾市农业科学院(简称宜宾农科院); 原告:四川省宜宾市宜字头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宜宾种业公司); 被告:四川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隆平高科公司); 宜宾农科院系“宜香1A”植物新品种权人,宜宾种业公司系宜宾农科院被授权人,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的品种权人,宜香305系采用宜香1A与FUR305组配而成。2011年3月1日,宜宾农科院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制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授权有效期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5年1月、2016年6月,宜宾种业公司在市场上两次分别购买了“宜香305”水稻种子,该“宜香305”水稻种子的生产日期分别是2014年8月和2015年8月。法院审理认为,“宜香305”授权品种来源于“宜香1A”,尽管隆平高科公司系“宜香305”品种权人,但其为了商业目的生产“宜香305”,仍需经得“宜香1A”品种权人许可。隆平高科公司经授权在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的有效期为自2011年3月1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在授权有效期期满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再生产“宜香305”中使用“宜香1A”,应当重新获得授权。隆平高科公司未经宜宾农科院许可,使用“宜香1A”配种“宜香305”并用于销售,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隆平高科公司赔偿宜宾种业公司50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被授权人在授权期满后将授权期间购买的种子为商业目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被授权人通常认为,其在授权期内购买的种子已经获得了授权,故其有权将购买的种子使用完,不受授权期限的约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被授权人虽然是在授权期内购买种子,但并不意味着授权期限届满后其仍可为了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种子,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期限对其具有约束力。授权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重新取得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本案对于全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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