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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案:煌家伟仕顿(十堰)油品有限公司与东风油品大名县有限公司、自贡锐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3-04-29     阅读次数:     字体:【

基本案情
原告:煌家伟仕顿(十堰)油品有限公司(简称煌家伟仕顿公司);
被告:东风油品大名县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大名公司);
被告:自贡锐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锐志公司)。
东风十堰公司是“东风”注册商标权人,煌家伟仕顿公司系商标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5年3月17日,东风十堰公司向东风大名公司出具承诺书,同意东风大名公司长期使用“东风”注册商标,并加盖了东风十堰公司公章(编号:4110020016051)。2015年7月14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作出许市公撤销字(2015)第00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东风十堰公司行政章(编号:4110020016051)、财务章(编号:4110020016052)二枚印章的备案。以东风十堰公司名义出具的“承诺书”上所盖公章系案外人河南东风公司于2012年4月21日申请并取得印章备案的行政许可,2015年7月14日涉案公章已被河南省许昌市公安局撤销行政许可并收回。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承诺书”是在公章被撤销之前出具,根据“承诺书”的授权,东风大名公司获得长期使用涉案商标的权利,却不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承诺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其没有证据证明东风大名公司已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明等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东风大名公司并非善意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因而也不存在被保护的信赖利益。即使其基于善意相信盖章的“承诺书”上的授权是真实的,认为自己有权使用涉案商标,但在公安机关作出撤销并收回涉案公章的行政许可决定后,东风大名公司应该知道“承诺书”及其公章并非商标权人东风十堰公司所为,其已不能继续使用涉案商标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东风十堰公司作为商标权人从未许可且至今未对东风大名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予以追认,其在生产、销售的油品上使用涉案商标以及锐志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煌家伟仕顿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决东风大名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煌家伟仕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本案主要涉及被许可人使用第三人以商标权人的名义授权的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本案终审判决明确,在商标授权许可中,被许可人应对许可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书、授权范围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在被许可人获得第三人授权其长期使用商标权人商标的权利,却不支付相应对价,这种承诺与商标许可使用的商业交易习惯明显不符,其没有证据证明已对“承诺人”的主体资格、权属证明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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