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一间房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一间房咨询公司);
被告(上诉人):肖鸿昌;
被告(上诉人):成都肖鸿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肖鸿昌网络公司)。
一间房咨询公司系一间房小高层(钢筋软件)广联达钢筋软件实战教程、一间房小高层(土建工程)预算编制实战教程等网络视频课程的作者和著作权人。肖鸿昌及肖鸿昌网络公司未经一间房咨询公司许可,共同通过淘宝网店、百度云盘有偿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一间房咨询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网络视频课程,获利丰厚。人民法院认为,肖鸿昌及肖鸿昌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肖鸿昌赔偿一间房咨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肖鸿昌网络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中70万元范围内,与肖鸿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间房咨询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肖鸿昌以经营淘宝网店的方式完成支付,而通过云盘向相关公众提供被控侵权视频的下载,使公众能够通过交互式的方式下载获取被控侵权的五部视频,属于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肖鸿昌与肖鸿昌网络公司相互配合、以不同环节的行为,共同完成登陆公司网站在线播放被控侵权的三部视频的行为,则属于共同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肖鸿昌及肖鸿昌网络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共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诉争三部作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肖鸿昌赔偿一间房咨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肖鸿昌网络公司在上述赔偿金额中70万元范围内,与肖鸿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一间房咨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52元,由一间房咨询公司负担3252元,肖鸿昌承担10000元、肖鸿昌网络公司负担10000元。肖鸿昌、肖鸿昌网络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金额的法律依据。由于知识产权价值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确定赔偿金额时,绝大多数案件采取的是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与传统侵权环境相比,侵权成本降低,侵权后果影响更大。虽然权利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但是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金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金额最高限额时,如果仍按照法定赔偿标准判决赔偿金额,将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并可能会助长盗版、假冒、搭便车等不良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综合全案证据,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以本案为例,现有证据已经表明肖鸿昌在淘宝网站售卖时所获得买家信用评价数量及持续时间、360云盘上视频的分享上传时间,以及肖鸿昌网络公司网站在线视频的播放次数等,则能够部分反映出侵权视频的下载量、下载时间或播放次数等,而结合一间房咨询公司举证证明的诉争作品与涉案侵权视频之间的售价差异,并参考一间房咨询公司所陈述的诉争作品制作成本、开销及利润情况,则从正常经营的角度考虑,肖鸿昌、肖鸿昌网络公司从事侵权行为所导致权利人的损失或其获利的数额已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综合考虑诉争作品的类型、性质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涉案作品及侵权视频的售价、数量、合理利润等因素,以及肖鸿昌、肖鸿昌网络公司消极应诉所体现的主观状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肖鸿昌的赔偿数额为120万元。该案的判决,不仅打击了侵权行为,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从长远意义上看,本案判决更鼓励了权利人积极举证,为知识产权案件中更加合理的确定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