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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以案释法 | 时隔5年,安置补偿费为何未到位?
发表时间:2022-02-21     阅读次数:     字体:【

推进农村住房条件改善是江苏省委、江苏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全面小康的一项重要工作。

康居工程的实施目的在于改善农户基本居住条件,提升农房防灾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活品质。但对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东沟镇东南村东南花苑小区居民们来说,本是一件民生好事,却难以喜笑颜开,因为时隔5年,安置补偿费依然未到位。

时隔5年安置补偿费未到位?

2月15日,由中共盐城市纪委、盐城市监察局、盐城市政府纠风办、盐城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共同主办的《盐城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以《安置补偿费 多年未到位》为题,曝光阜宁县东沟镇东南村东花苑小区居民房子拆迁已5年,但至今没有拿到拆迁安置补偿费。

据节目报道:阜宁县东沟镇东南村2016年实施农房改善工程,当年开始拆迁工作,居民们于2018年开始搬家。居民们反映,村里当时承诺,在新房入住后就会将过渡安置费用进行兑付,但如今已经时隔五年,过渡安置费用却一直都没有到位。

居民们曾就此事多次向村、镇相关部门反映,却遭遇到踢皮球。“年年要,年年没有,答复永远都是上面没下来”,有居民反映与他们同时段拆迁的其他村基本上都拿到了过渡安置费用,只有他们空等五年拿不到。

根据阜宁县康居工程文件规定,过渡安置费用主要用于农户危旧房拆除后搬入居住点的过渡安置,标准为每月3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实发放。

节目最后,东南村村书记表示之前的工作确实存在滞后的情况,后续他们会立即组织专人专班着手解决此事。

康居工程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大力实施农村康居工程建设,是一项惠及千家万户的重大民生工程、实事工程,民心所盼、势在必行,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那么,这里面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对此,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农村房屋的征收或因新农村建设对危旧房屋的“改造工程”,都应当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要求。如现行《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地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虽然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房屋的征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其征收程序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的征收程序进行。

《最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5号]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最 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新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等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如果征收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先让被征收人搬迁,之后再进行补偿,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属于违法征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也明确要确保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无论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实践都要求绝不能让老百姓因为房屋征收拆迁改造或新农村建设,而变得越来越穷了。

而实践也大量存在地通过所谓“土地整理”、“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康居工程”或“腾退”等各种名义实现对土地、房屋的征收行为,其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即“先补偿后征收后”、“先补偿后拆迁”|“先安置后征收”和“先给搬迁安置费后征收”,否则均是违法的。

遇到此类问题又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空白协议不能签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也是风险最大的一种。签订空白协议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

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很多时候被拆迁人都会信以为真,立马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所承诺的都没有写进协议里面,且他们还会随意填写,等被拆迁人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

2对补偿标准不满意的不能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不要轻易签字,签字就意味着对补偿认可,将失去救济的权利。

3口头承诺不能信

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让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这种口头承诺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要落实在纸面上。

04不要代表其他权利人签字

在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代表他人签字,否则有可能被视为侵犯其他权利人的利益,而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全媒体记者 张凯华

来源|法制与新闻

编辑|孙安清

(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omn/20220221/20220221A06YCE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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