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杰刚公司诉胜阳家具厂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是双方合意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杰刚公司诉胜阳家具厂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情】

胜阳家具厂与杰刚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在林区代为收购木料,分三批向胜阳家具厂提供,并特别约定“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杰刚公司按约提供两批木料后,因资金困难,无法收购第三批木料,遂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并赔偿损失。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是否有效产生如下分歧:

支持有效者认为,该约定是双方合意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有效的。

认为无效者认为,委托合同是具有身份属性的特殊合同,以合同双方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因此《合同法》中特意对特别在委托合同章节规定了任意解除权,双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

笔者对委托合同中对任意解除权的排除约定持有效的观点。

法律规范依据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大小,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任意性规范则允许主体变更、选择适用或者排除该规范的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属于任意性性质的条款,它授予了合同当事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是否行使该权利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民商法一项重要原则便是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并未有规定禁止合同当事人排除适用,双方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应认可该约定有效。

(来源网络,权利归原权利人)


 
上一篇:委托合同双方可约定排除法定任意解除权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