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
【第1331号】叶国新赌博案——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应从严惩处
发表时间:2023-04-03     阅读次数:     字体:【

【第1331号】叶国新赌博案——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的,应从严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国新,男,汉族,1958年5月4日出生。2020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国新犯赌博罪,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叶国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国新在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号自己家中,摆放2张自动麻将桌,为段世昌、吴定良、叶忠辉、黄洪吉(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
  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叶国新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自动麻将桌2张、棋牌室专用筹码25个、棋牌室专用卡片28张等作案工具。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国新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叶国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叶国新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叶国新聚众赌博,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应从严惩处。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予没收。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国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的意见合理,予以采纳。根据叶国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叶国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追缴违法所得九千元,上缴国库。
  3.扣押在案的自动麻将桌、棋牌室专用筹码、棋牌室专用卡片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国新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违反疫情防控不得进行公共聚集活动的相关规定,进行聚众赌博的,应当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2020年1月23日,根据《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政府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从上到下,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一切公众聚集活动,把“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把聚集性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谓聚集性疫情,根据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二版)》的定义,是指在疑似聚集性病例(14天内在小范围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l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的情形)的情形下,发现2例及以上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由于新型冠状病毒在潜伏期尚无任何症状时就具有传染性,因而当人群聚集时,一方面增加了人群受感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使病毒的传播和疫情的扩散更难控制,因而聚集性疫情防控是当前各地疫情防控的难点。而对此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隔离,切断病毒的有效传播,达到控制疫情的目的。正因如此,各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本案系浙江省首例宣判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聚众赌博案。麻将馆因为空间狭小,人员聚集,通风设施差,容易传染病毒,不利于疫情的防控,因而各地社区在疫情防控期间都严格禁止聚众打牌、打麻将等行为。被告人无视疫情防控的禁令规定,继续聚众赌博,不仅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文明风尚,同时增加疫情传播风险,相比于正常时期的赌博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应当从严惩处。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本案的从严惩处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从快。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3日查获本案,同年2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随即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次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法院当日立案受理,在立案后不到24小时内2月8日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二是不适用缓刑。单纯从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看,如果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再犯罪的危险等情形,也可以适用缓刑。但是本案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明知具体疫情防控要求的情况下,仍然罔顾疫情和禁令,无视疫情传播的危险性,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故对其不适用缓刑。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时,通过网络同步直播庭审,在线观看庭审直播近10万人次。庭审网络直播在坚持依法公开审理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既防止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开庭可能带来的病毒传染风险,又达到了加强法治宣传、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目的,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综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违法犯罪予以从严惩处是正确而必要的,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郑晓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齐志强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韩维中)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第1330号】卢方锁、周凯寻衅滋事案——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下一篇:【第1332号】黎善文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多种因素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时,对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