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南京欢乐水魔方公司破产重整案
【裁判规则】
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某公司对其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事实亦予以确认,故符合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法院应予以受理。
南京欢乐水魔方公司破产重整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破1号
申请人:庞国平,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62856759X),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公司董事长。
2018年1月16日,申请人庞国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水魔方公司)破产重整。本院于2018年2月1日通知了南京水魔方公司,南京水魔方公司对其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事实及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南京水魔方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黄栗墅,法定代表人为白燕川,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北京欢乐水魔方水上乐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旅游项目开发及管理;旅游产品设计、制作;为文化、体育运动提供场所服务;水上乐园管理。审理中,庞国平提供了(2016)苏0115执1651号执行裁定书,该法律文书显示,南京水魔方公司的主要财产均已被法院查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审理中,南京水魔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初步重整方案。
本院认为,庞国平作为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南京水魔方公司系在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经查,南京水魔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经法院强制执行,仍然无法清偿债务;南京水魔方公司对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本案符合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庞国平对被申请人南京欢乐水魔方旅游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