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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
公司分立中对原公司对本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和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承担的担保债务处理的原则不同
发表时间:2022-01-27     阅读次数:     字体:【

公司分立中对原公司对本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和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承担的担保债务处理的原则不同

————D公司诉B公司与C公司公司分立纠纷案

裁判规则

  公司分立中对原公司对本公司债权人的债务和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承担的担保债务处理的原则不同:对于原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人在公司分立时即与原公司订立了相关合同约定处理方式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公司要求清偿或是要求各公司共同清偿。各公司之间的分立协议作为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责任,仅仅在它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相互之间追偿的依据。而对于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导致的担保债务,则由于物权的基本属性,债权人只能向担保物的所有人要求清偿,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分立后的公司要求清偿,亦不得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占有担保物的公司应当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清偿相应的债务。在清偿后,该公司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的约定的处理办法或者原则,对超出自己应当清偿的部分向分立后另外的公司进行追偿。

D公司诉B公司与C公司公司分立纠纷案

案情

A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内部矛盾激化而又无法解决,在2002312日经股东会决议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分立协议中对原公司的财产及债务做了相应的分割和安排。B公司分得原公司的主要设备、原材料、库存和全部现存资金等,占原公司全部财产评估额的44%,并承担全部债务的44%,另觅场地继续经营。C公司占有原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全部的债权以及原公司的商标等,占原公司全部财产评估额的56%,同时承担全部债务的56%。随后,双方依法进行了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并同债权人达成了谅解,办理了相应的解散登记和设立登记,各自独立进行经营。

在公司分立前,A公司曾以厂房为E公司对D公司的借款做抵押,现E公司已经破产且破产清偿单为零。20029月,D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原公司一部分厂房抵押担保的200万元债务。C公司此时才发现,这一笔担保债务在公司分立时被遗漏了,于是立即通知了B公司,要求B公司共同赔偿。而B公司则认为,原公司分立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公告了债权人,并且该笔担保债务是以C公司的厂房做抵押而设立的担保债务,因此拒绝承担责任。此时,D公司才知道原公司已经分立为B公司和C公司,于是便以两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B公司与C公司分立协议无效,且两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案例评析】

  焦点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分立后的B公司与C公司对抵押担保债务应当如何承担?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笔担保债务是以C公司现在所占有的厂房为抵押,但是因为这一笔担保债务在公司分立时被遗漏了,因此仍应该要求B公司共同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担保债务的主债务人E公司已经破产且破产清偿率为零,因此应该驳回D公司要求判令B公司与C公司分立协议无效的诉求;同时对于该抵押担保债务,D公司有权以C公司抵押的厂房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厂房的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评析

  公司分立中对原公司对本公司侵权人的债务和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所承担的担保债务处理的原则不同:对于原公司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人在公司分立时即与原公司订立了相关合同约定处理方式外,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一公司要求清偿或是要求各公司共同清偿。各公司之间的分立协议作为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责任,仅仅在它们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并可以作为相互之间追偿的依据。而对于原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导致的担保债务,则由于物权的基本属性,债权人只能向担保物的所有人要求清偿,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分立后的公司要求清偿,亦不得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后占有担保物的公司应当在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清偿相应的债务。在清偿后,该公司可以依据分立协议的约定的处理办法或者原则,对超出自己应当清偿的部分向分立后另外的公司进行清偿。

  本案中,原公司A公司分立为B公司与C公司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履行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义务。而D公司由于没有看到公告,因而对公司分立设立没有提出异议,应当推定其放弃了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的权利,并不影响公司的分立。因此,D公司要求判令B公司与C公司分立协议无效的请求不能支持。当然,D公司未对公司分立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其对债权本身的放弃,D公司向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债权,要求履行的权利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应该肯定的是,D公司对原公司所享有的不是普通债权,而是担保物权,只能对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而在本案中,物的所有人在分立前是原公司A公司,在分立后是C公司,所有人的变更不得影响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所以C公司应当继承原公司的抵押担保义务,而B公司由于不占有抵押的厂房,因而对D公司的请求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由于B公司与C公司对于该笔担保债务的遗漏均有过错,因此,B公司在C公司在清偿完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应当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分担其中44%的损失,C公司对此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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