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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方应无偿维修或返工
发表时间:2022-01-26     阅读次数:     字体:【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方应无偿维修或返工

————熊某诉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规则

  原告将猪场交给被告施工完成,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达成后,被告应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猪场工程交付原告。施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偿维修或返工。

熊某诉苏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石河子市男子熊某想要建一个养猪场,便将工程包工包料给苏某。谁知,工程交工后熊某发现工程出现地基下沉等问题,再三要求苏某返工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熊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7月,熊某与苏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熊某将拟建设的猪场以包工包料方式交由苏某施工完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后,苏某随即组织、带领工人入场施工。在整个施工过正中,熊某陆续支付了20余万元的工程款。同年10月底,苏某完成猪场施工后将钥匙交给熊某,但双方没有办理竣工验收和交接手续。熊某在接收猪场后发现存在地基下沉、围墙墙体开裂、地坪空鼓等质量问题。熊某表示,由于自己没有使用该猪场来养牲畜,就没再给苏某支付剩余工程款。苏某因一直拿不到剩余工程款,于20136月,将熊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案件审理中,熊某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后来由于熊某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鉴定一事不了了之。20142月,熊某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对工程进行返工。

  苏某当庭辩称,“我承认我承包建设了猪场,但我俩没签书面合同,而且我带人完成了施工,熊某说有质量问题不属实。”苏某请求法院驳回熊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熊某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徐某施工的猪场地坪、围墙进行整体质量鉴定。经相关部门鉴定,结论认为熊某的猪场存在围墙有局部倾斜、多处开裂现象;基础埋深局部不符合规范要求;地坪有多处裂缝,厚度个别部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问题。

  法院认为,熊某将猪场交给苏某施工完成,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协议达成后,苏某应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并将符合质量要求的猪场工程交付熊某。苏某应对其施工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猪场围墙、地坪部分履行无偿修理、返工的义务。熊某有权要求苏某无偿维修或返工,故对熊某要求苏某对质量不合格部分工程进行返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苏某认为其施工的猪场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八十一“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苏某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对施工的熊某的猪场围墙、地坪进行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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