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求排除妨害和归还土地使用权,属土地权属纠纷,法院可直接裁定予不受理
————王某某诉木某某停止侵害并归还土地使用权案
裁判规则
王某某诉求排除妨害和归还土地使用权,在立案阶段,王某某提供的土地权证不明晰,该争议是土地权属纠纷,法院可直接裁定予不受理。
王某某诉木某某停止侵害并归还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5日王某某向本院起诉称:2007年6月15日从英某手中购买在色尔古乡政府旁的一幢三层楼房,2008年5月木某某把污水排在自己的土地上,2009年9月木某某修自己房屋楼梯时又占了自己的土地。要求人民法院判令木某某停止侵害并归还土地使用权。
王某某递交的证据包括一份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记载土地界限为,房屋前靠公路,后靠河边,左靠木xx房屋,右靠另一幢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120平方米。经立案审查,双方因土地界限认识不一致而产生该争议。
裁判结果
黑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纠纷因土地界限不明确而引起,属于土地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告知当事人找有关土地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王某某仍坚持要求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遂裁定对王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裁定送达后,王某某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评析
解决该争议是否立案的关键在于:当事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权属产生“争议”影响本案立案阶段的定性时,应正确识别是否构成“争议”。
本案中,王某某主张侵权和归还土地使用权,涉及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出现两种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提供了土地权属界书证予以佐证,且有县国土资源局测绘图,被告没有合法依据私自在王某某土地上排放污水,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有具体的侵害事实,理由正当,法院应予以受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某、木某某之间的争议虽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但实际上是王某某、木某某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政府处理之前,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确定,王某某要求木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归还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此,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在诉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在诉讼中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本案是否涉及土地使用权争议呢?在本案中,王某某、木某某的争议虽然有部分请求属于侵权纠纷案件,但国土资源局给王德生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用地范围不明确,即权属不明晰,导致双方对该界限认识不一致。因此王某某、木某某之间的争议实际上是土地权属争议,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x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在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确权之前,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不能确定,王某某要求被告侵权行为、归还土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本案立案在立案阶段发现王某某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故应裁定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