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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西安卫健委主任鞠躬道歉!多名律师解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可追
发表时间:2022-01-24     阅读次数:     字体:【

西安卫健委主任鞠躬道歉!多名律师解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可追刑责

江山 法度Law 2022-01-0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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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道歉了!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刘顺智代表西安市卫健委就西安高新区孕妇流产责任事故道歉。

1月1日,西安一名孕妇肚子疼打不通120,于当天晚上八点多被110送往西安高新医院。但由于核酸问题无法入院,一直等到晚上10点多。在门口等待期间,该孕妇大出血,8个月的婴儿流产。

事情发酵后,“西安发布”发布消息称,经陕西省、西安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认定该事件是一起责任事故。西安市急救中心党总支副书记、主任李强,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刘顺智,被分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西安高新医院总经理被停职,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责成西安高新医院主动与患者沟通,做好患者术后康复治疗、安抚补偿等工作;责成医院向社会公开道歉,积极反思和梳理工作流程中存在的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优化就诊流程。

事实上,这并非孤例。有网友表示,去年12月29日,其持绿码加民警协调,但多家医院仍拒绝接诊导致流产,目前已做完清宫手术。更有网友发文称其父亲突发心绞痛,耗时8小时之久求助当地多家医院无果,后进入高新国际医学中心进行手术,但抢救无效离世。

1月6日,《法度》邀请了多位知名律师,就此类事件所引发的诸多法律问题,予以详细解读。



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是否能以患者来自中风险地区拒绝治疗?

有何法律依据吗?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2017年4月19日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规定,对于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积极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5号)规定,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落实产房、产科、母婴同室院感防控要求。根据孕产妇具体情况,必要时可适当调整产检时间。对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孕产妇,指导其按时接受产前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同时规定,孕产妇在转诊至定点医院前产程已发动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所在医疗机构应当做好隔离防护措施,在产妇分娩后及时评估产妇健康状况,确认安全后转运至定点医院落实后续治疗措施。

该文件强调,“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显而易见,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以孕妇来自中风险地区拒绝治疗,导致八个月大婴儿流产,这种做法,不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而且与医生医疗机构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不符,让人感觉到心寒。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不仅是作为被行政法规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内容,更应当是医疗机构设置的初衷,也应当是每个医疗机构和医生坚持生命第一的底线。

国家卫健委于2020年11月针对疫情印发了《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规范做好孕产妇住院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患者明明有机会获得救治,被延误8个小时,到底应该向谁追责?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医师执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五十五规定,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同时,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依据上述规定,流产孕妇可以向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及相关人员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行政管理机构投诉,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包括降级、撤职、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等。因相关人员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能救治能而不能救治的,应当依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医疗机构进行追责,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


除此之外还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疫情防控严防死守和救死扶伤的天责发生冲突后
院方做法是否有法(规)可依?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医院可以依据《民法典》《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依据《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等行政规章,处理控制疫情严防死守和救死扶伤的天责之间的冲突,最大限度履行救死扶伤的责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法律法规除了依据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的规定外,法律法规或地方性的规定也要符合法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控制疫情也是为了防范于未然,保护公民健康,不是见死不救,所以防疫和救死扶伤不矛盾,医院应该及时治疗,不能以防疫为名拒人于千里之外,可以依据相关卫生法律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及关系法律操作。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律师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下规范医疗机构诊疗流程的通知》第二条,医疗机构要建立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的绿色通道,对不能排除新冠肺炎的患者,在积极抢救的同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或推诿急危重症患者。要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置缓冲区,用于暂未取得核酸检测结果等情况下,急危重症患者的紧急救治,同时严格按照院感防控要求做好人员防护。


医疗机构对急危重症患者的核酸检测要加急出具检测结果,提供检测结果的时间不得超过4—6小时,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检测技术,最大程度缩短急危重症患者检测时间。


对于推诿患者的医疗机构,要严厉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

目前我国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都是国家政策决定,我国法律与国家政策产生冲突的时候,要以法律为先,首先法律规定了医院救死扶伤的职责,在其职责与国家疫情防控政策产生冲突的时候,医院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



“孕妇流产”“病人被拒诊死亡”两起事件里
如果您是患者或者患者律师,民事、行政、刑事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如果我是流产孕妇的代理律师,我会同时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途径维护流产孕妇的合法权益。

关于民事途径,与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协商民事赔偿,如果无法协商或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行政途径,是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关于刑事途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是党员,我将代理孕妇向当地的党委、纪委监委反映,要求追究他们的党纪责任。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按照《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受害人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民事赔偿;也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根据《刑法》335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疫情导致孕妇流产的情况属于严重损害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公安进行报案,具体本案是否构成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律师

民事上,患者可以以医院方违反法定救助义务,存在拒绝接诊过错,并因此导致患者病情延误,遭受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患者或患者家属相关的经济损失;

行政方面,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公布的联系方式进行投诉、举报,由卫生行政机关对医院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甚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刑事上,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的患者可以去公安机关,以医疗事故为由报案,要求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疫情防控常态下,普通人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该怎么办?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如果普通人遇到此种情况,要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妥善处理急救;如果有必要,及时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如果还不能奏效,要大胆寻求网络的帮助。人命为大,要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挽救生命。


北京磐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律师

普通人要善于运用政府12345服务热线,或全国卫生服务热线12320,及时的向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反映和投诉。


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刘家辉律师

紧急情况下可以报警处理,并留存证据,后续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不能“一刀切”

而有些地方执行时就走了样、变了味,这种困局怎么破?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遇到这种情况,寻求媒体的帮助,要通过媒体,让更多人知道真相,让有关医疗机构改善作风,挽救更多的生命。


另一方面,要走法律途径,要求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赔偿,让他们永远要记住教训,用不再犯。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坚持为人为本,人民的生命安全至上,而不是坚持本本主义、教条主义,更不能无视人民生命。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

防疫要把民生放在第一位,要强化责任到人。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

面对地方政策执行异化的问题,重点是改善机制、人性化管理。另一方面,对基层干部深入教育政策背景、政策目的,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不是政策教条化。



在您看来,西安方面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是否恰当?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律师

西安卫健委目前公开的处理结果过轻,与危害结果不相符。仅仅向流产孕妇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作出停职、免职的决定是不够的,还应该追究党员和相关行政人员的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另外,西安高新国际医学中心相关人员还涉及医疗事故罪,需要启动刑事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绝对不是口号,应当付诸实践,免职和党纪处理换不来无辜生命的消失,也不能给其他人以惊醒。除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外,应当加大处理力度,使得相关人员在面临此类紧急事件时,不敢无视人们的生命安全。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杜兆勇律师

我国医护人员应多一些享利?杜南、南丁格尔精神。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

希望官方能拿出处理类似紧急问题的完整、具体方案流程,而不是一案一议的治标不治本的机械化处理。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7eynqEgCvC7wfDGXPhNj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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