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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号】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5辑,总第46辑)

【第360号】徐某1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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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应当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项、第二条第项规定贩卖黑火药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导火索150米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徐某1非法购买炸药288千克、雷管700枚、导火索130余米属于情节严重对其应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幅度内量刑。但鉴于徐某1购买爆炸物确系为了用于开采山石的生产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行为人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免除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精神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徐某1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及《解释》第二百六十八条第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徐某1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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