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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号】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辑,总第45辑)

【第357号】潘某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能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法行为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行政处罚的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三、裁判理由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在第四百一十七条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其犯罪构成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活动的查禁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行为人是直接故意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该罪是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九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该条规定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处罚。将两者进行比较不难看出刑法将上述规定的主体条件进行了扩大而缩小了犯罪对象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帮助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不包括一般的违法分子。实践中对何为犯罪分子存在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分子必须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有罪的人如未经判决认定不能确定其为犯罪分子。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对象已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进入实质性刑事追究程序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

  第三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对象经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以刑事案件正式受理就可以称之为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条文中有许多关于犯罪分子的规定其指称包括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罪犯。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里的犯罪分子指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这里的犯罪分子指刑事被告人。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这里的犯罪分子则指罪犯。由此可见犯罪分子是一个泛指的概念其含义需要结合具体的条文加以分析。

  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我们认为不需要以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为必要条件。因为刑法并未作这种限定并且在罪刑关系确定以后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便无法再帮助其逃避处罚。如果将犯罪分子机械地理解为已经法院判决的人将会导致检察机关虽发现行为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事实存在却因该犯罪分子尚未判决而不能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侦查的后果这与刑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的犯罪分子”,只能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当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这种事实发生和存在却故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即可构成本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立案的标准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前述第二种观点比较妥当。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1身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人员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在公安机关对马球会俱乐部进行查禁前打电话给李某2实施的亦属通风报信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案有关证人的证言5月21日的行动是公安机关针对俱乐部有卖淫嫖娼活动而进行查禁且潘对当天行动是否针对李某2、马球会俱乐部是否涉嫌犯罪并不明知。也就是说潘是在不明知李某2系犯罪分子或马球会俱乐部存在犯罪活动的前提下实施了通风报信的行为该行为的帮助对象以及实施该行为的主观方面均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因此潘某1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逃避处罚的行为不能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综上根据本案查证属实的证据人民法院仅对潘某1所犯受贿罪作出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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