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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4号】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5年第4辑,总第45辑)

【第354号】王某1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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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1.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2.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往往有争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是否认定自首就存在着不同意见。

我们认为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的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和拘传不同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而拘传则是强制犯罪嫌疑人依法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见传唤与拘传有着本质的不同法律并未将传唤包括在强制措施之内。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解释》中尚有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以及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而仅仅受到传唤便直接归案的反而不视为自动投案于法于理都不通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综上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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