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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号】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6辑,总第41辑)

【第327号】包某1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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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问题

  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包某1在担任南京市劳动局局长期间未经集体研究擅自决定以该局的名义为正大公司出具鉴证书的行为是一种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客观上也发生了重大损失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求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本案中不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故对于包某1滥用职权以南京市劳动局的名义为正大公司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不能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包某1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而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正大公司是南京市劳动局下属企业控股的公司为解决资金运转困难经与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协商拟从3家企业借用资金3700万元。

  借贷双方均明知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违反了财经纪律为规避财经管理制度采取以假联营的形式拆借。出借方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要求正大公司出具劳动局鉴证的鉴证书包某1为了帮助下属公司解决资金困难而擅自决定以南京市劳动局名义出具了鉴证书但鉴证不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必经程序也不对合同的履行起法律上的保证作用。3家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此应当是明知的。没有证据证实包某1在企业拆借过程中起决定性的作用3家企业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是3家企业决策机构作出的一种企业行为非法拆借与遭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造成的重大损失与包某1的滥用职权行为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正大公司破产是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不能收回借款的直接原因但正大公司破产、无力偿还所拆借资金系由正大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不是包某1帮助促成借款造成的直接责任人应是该公司的负责人而不是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包某1况且资金借来后亦用于正大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破产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鉴证不具有担保性质南京市劳动局不需要对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的资金拆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1997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合同鉴证办法》的规定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本案鉴证书内容为:”我局将督促正大金泰公司切实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如其违约我局将负责追究其经济责任并确保其补偿一切损失。南京市劳动局并未承诺当正大公司不能偿还借款时由劳动局承担偿还责任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仅是承诺承担督促正大公司切实履行协议的行政管理责任。该鉴证书的内容没有超出鉴证的范围。同时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南京计时器厂、南京钟厂、南京长乐玻璃厂对此应当是明知的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将资金拆借给正大公司也应当知道当正大公司无力偿还所拆借资金时必然会自己承担所遭受损失而无法向南京市劳动局追偿。虽然在正大公司破产后经过南京市政府协调南京市劳动局陆续借给上述3家企业1700余万元该款在法律属性上是借款而不是代为偿还不能认为是该局履行担保责任的行为。上述3家企业和正大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本案所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负有重要责任。

  综上包某1出具鉴证书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故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包某1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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