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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0号】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分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辑,总第39辑)

【第310号】孙某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非法“占有”“毁坏”行为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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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如何区分非法“占有”“毁坏”行为

三、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孙某1的行为是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还是非法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孙某1以虚假事实欺骗本公司将牛奶骗出时即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当牛奶送至孙某1家中时孙某1实际上已完成了非法占有的行为至于将牛奶如何处理是对赃物的处置问题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的性质。辩护人则认为孙某1是为讨好公司经理孙建华为给孙建华创造业绩而欺骗公司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牛奶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变卖牛奶占有货款而是将牛奶销毁和送给邻居喂猪不属于非法占有性质。

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非法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比如行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古董放置于家中或将其变卖均体现了其对该古董的价值的利用或处分均属于遵从其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如果其具有永久性地将该古董占为己有的目的即可以认定其属于非法占有。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本案中孙某1并未占有牛奶和遵从作为食品或商品的牛奶的本来用途加以利用或处分既未供自己或他人饮用也未变卖牛奶占有货款而是让其母亲将牛奶倒掉和让邻居拉去喂猪这与通常意义上的以实现财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为目的非法占有具有本质区别。公诉机关认定孙某1的行为是非法占有性质的职务侵占行为于法欠妥孙某1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的主、客观要件。孙某1虽然将牛奶从公司骗出其动机是为了讨好领导为领导创造经营业绩让他人将牛奶销毁是一种毁弃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特征人民法院依法以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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