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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号】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4辑,总第39辑)

【第308号】宋某1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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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如何界定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三、裁判理由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准确界定刑法第224条中“合同”的范围是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先决问题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两者界限也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具体理解和把握。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二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限定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首先从事包装服务业务的被告人宋某1与被害单位康恩贝公司口头协议的事项为有偿代办托运属于市场交易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性质的要求。其次本案所涉口头合同具有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具备了特定标的、履行方式、劳务费等合同基本要件且合同已经部分实际履行结合此前双方已有的代办托运合作关系足以证明该口头合同的真实存在。所以将本案口头合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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