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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8号】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3辑,总第38辑)

【第298号】赖某1、苏某2、李某3等故意伤害案——抢回赌资致人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掉的赌资该定何罪?

在本案审理中对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罪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1.从犯罪客体看赌资是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被告人赖某1抢回赌资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2.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赖某1等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掉的赌资并致人轻伤。3.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赖某1应当知道自己已丧失了对赌资的所有权。该赌资不是属于被害人的就是属于国家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裁判理由

(一)从犯罪客体看

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取得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赌博是违法行为赌博不能改变财产的所有权通过赌博赢得的钱不受法律保护被害人赢得的钱即便为被害人占有也不表明其当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因此被告人赖某1等人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赌博是违法行为赌资是赃款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归国家所有。但是在赌博行为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查处之前赌资或赌博所得赃款尚未被有权机关依法扣押、占有、保管、控制还不能视为就是国家财产。因此被告人赖某1等人从被害人手中抢回赌资的行为未侵害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审判实践中抢劫国家财产通常是通过对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实施侵害来实现的在本案中受到侵害的只是临时占有赌资的被害人被告人赖某1等人并未对国家财产的合法占有、保管、控制人的人身实施侵害。(二)从主观方面看

抢劫罪的主观方面是明知是他人、法人、国家合法所有的财产对财产合法持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之占为己有。在本案中被告人赖某1等人主观认为被害人采用作弊手段进行赌博故其赢得的赌资的所有权不属于被害人仍应属于自己因此才使用暴力手段索回自己所输掉的赌资。在本案中由于赌资未被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赖某1等人不可能认为赌资应为国家所有。因此被告人赖某1不属于明知赌资是他人、国家合法所有而欲非法占为己有。

(三)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看

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本案中被告人赖某1在赌博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致被害人轻伤甲级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义是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与之相当的罪名和刑罚。如对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定抢劫罪不仅与其行为性质不符且所处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亦会明显不相适应。例如本案被告人抢回的赌资是9500元属数额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如定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属罪刑相当。

(四)从社会效果看

如对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

(当然如果不是赌博行为当事人抢回自己输掉的赌资而是其他的人抢劫即所谓的黑吃黑”,则是另一回事)。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对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仅处罚过重还使罪犯长期投入劳改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使罪犯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合以上各方面的理由应对被告人赖某1等人的行为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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