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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号】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2辑,总第37辑)

【第289号】刘某1、李某2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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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1.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归案以后既有主动供述同种犯罪的坦白情节又有主动供述不同种犯罪的自首情节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此种情形应当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2.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应当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三、裁判理由

(一)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某1因第二次抢劫犯罪归案以后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他罪行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第一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和诈骗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宋仝成拐卖妇女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宋仝成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刘某1主动供述了第一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因与第二次抢劫属同种罪应属主动坦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裁量和适用刑罚是本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对于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主动供述第一次抢劫犯罪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原则比较明确。《解释》第四条规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刘某1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第一次抢劫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作为其抢劫犯罪的酌定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抢劫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依法应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某1所犯罪行不属罪行较轻的情况所以对被告人刘某1的这一自首情节可以作为其诈骗犯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具体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裁量决定。自首和坦白都是针对被告人所犯的具体罪行而言的。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对于其自首或者坦白的罪行可以在对该罪名裁量决定刑罚上适用自首或者坦白的有关规定对于其没有自首或者坦白的罪名则不能适用这些规定。而立功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出于悔罪或者赎罪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协助抓获犯罪分子以及实施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刑法关于立功的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立功表现虽然是犯罪行为以外的事实但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在对犯罪分子的罪行裁量适用刑罚中加以体现的。对于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应在分别对其所犯各罪量刑时或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综合考虑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况确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一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般原则二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处罚原则从刑法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味着两种选择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属于审判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对于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是否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从刑法条文来看不是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论理解释即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规定进行逻辑论证以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刑法第六十八条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是在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基础上加以规定的对于一般立功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则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重大立功应当比一般立功处罚更加从宽。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这样解释是符合立法解释和法律逻辑的。对于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予以刑法上的积极评价并在对行为人裁量刑罚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充分予以考虑适当从宽处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案被告人刘某1揭发宋仝成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宋仝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裁量刑罚时对其所犯诈骗罪因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抢劫罪由于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不予减轻处罚但在量刑上还是要体现政策适当予以从轻考虑。

(二)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刘某1伙同他人抢劫两次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85.43万元抢劫中致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此在对本案裁量决定适用刑罚的时候被告人刘某1是否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适用死刑的一种具体制度。根据刑法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留给法院自由裁量决定。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贯的刑事政策。死缓制度就是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死缓实质上就是从少杀、慎杀的原则出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除必须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以外再给其留一线生机促其改恶从善成为新人。因此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适用死缓。例如对于由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以及被害人一方严重过错引发的伤害致死致残案件适用死刑就应当从严把握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如果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仍然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的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为自首、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罪之意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以实际行动补偿自己对社会的侵害其人身危险性也有所减小通过刑罚改造后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增大。在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会降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社会感召力而且也不能取得犯罪分子亲属和社会公众的同情。因此对于具有法定从轻特别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刘某1所犯抢劫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掌握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某1有检举揭发他人严重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为被告人刘某1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依法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刘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和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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