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
【第280号】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1辑,总第36辑)

【第280号】李某1强奸案——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成立轮奸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与不满14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应认定为轮奸

2.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

对于上述第一个问题本案二审中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1的行为不属于轮奸”,不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轮奸属于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既然是共同犯罪那么就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犯罪主体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这一要件。由于本案的另一行为人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不存在所谓的犯罪故意故不能将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因而也就不能认定为轮奸简称轮奸共同犯罪说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1的行为属于轮奸。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轮奸只是强奸罪的一个具体的量刑情节。认定轮奸只要看行为人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即可并不要求各行为人之间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换言之认定是否属于轮奸”,不应以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强奸犯罪为必要而是看是否具有共同的奸淫行为简称轮奸共同行为说

三、裁判理由

与不满14周岁的人轮流奸淫同一幼女的是否应认定为轮奸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的作为强奸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认识在一段时间内先后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名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作为强奸罪中的一种情形其认定关键首先是看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并不要求实施轮奸的人之间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换言之轮奸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实践中轮奸人之间通常表现为构成强奸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即是。本案中虽然另一参与轮奸人因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强奸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换一角度说申某某对王某实施奸淫行为时虽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奸淫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某1与申某某对同一幼女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申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应认定李某1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轮奸

立法规定了轮奸这一量刑情节表明立法者认为轮奸比单独实施的强奸犯罪更为严重对被害人的危害更大。若坚持轮奸的行为人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参与轮奸的人都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否则就不认定为轮奸显然既不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也不能有力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违立法本意。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

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如何适用罪名问题刑法实施以后有关司法解释有过不同的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分别确定为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两个罪名。2000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中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可见该《解释》实质上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罪名又修改回为强奸罪只不过适用的前提仅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16周岁以上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无法适用该《解释》。其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地表明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亦定名为强奸罪。《解释》中因犯罪主体年龄不同适用不同罪名的情形得以解决。本案中被告人李某1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发生在20007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一审审判时《解释》已经颁布实施。根据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情况下新的司法解释优于旧的司法解释的一般适用原则本案一审就应该适用《解释》的规定以强奸罪罪名定罪。而一审法院于2001年审理本案时对李某1仍以奸淫幼女罪定罪显然不当二审改定为强奸罪是正确的。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补充规定》已经颁布实施因此今后审判奸淫幼女构成犯罪的案件都应当无一例外地按《补充规定》适用罪名即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分享到: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上一篇:【第279号】对刑法修订前发生,刑法修订后交付审判的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植物人”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
下一篇:【第281号】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1号恒泰大厦B座7009室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