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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2号】杨保营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发表时间:2023-03-21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6辑,总第35辑)

【第272号】杨某1等抢劫、绑架案——暴力劫持、拘禁他人之后迫使其本人交出现金行为的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杨某1等三被告人将被害人田某劫持至一旅馆内予以非法拘禁在迫使其本人交付5000元现金后予以释放的行为应以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杨某1、吴某2、李某3以索要财物为目的实施暴力手段劫持被害人田某并对其非法拘禁的行为具备以被绑架人为人质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方勒索财物这一绑架罪的基本特征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勒索绑架与人质绑架两种。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应视为勒索绑架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其中人质绑架指的是为达到政治性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不含索取财物),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杨某1等三被告人以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实行非法拘禁的行为不属于人质绑架自不待言那么能否将之认定为勒索绑架呢在回答该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勒索绑架的内涵及特征作一分析。勒索绑架亦即通常所说的掳人勒索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伤害或者不归还人质等相要挟勒令人质的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勒索绑架的基本特征在于使用暴力等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在这一点上勒索绑架与人质绑架是相同的),并以此要挟、迫使相关的第三人交付财物。在该特征的具体理解及认定方面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人质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的一个概念绑架中的勒索财物只能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方提出否则便无从谈起以被绑架人为人质的问题第二所勒索财物与人质存在直接的交换对应关系即通常所谓的拿钱赌人第三勒索绑架具有行为复合性和时空间隔性特征完整的勒索绑架行为需由劫持绑架人质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两个行为复合构成且两个行为之间通常呈现出时间上的递延和空间上的转换。

在本案中杨某1等三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具备了勒索绑架的一些外在特征比如采用暴力手段将被害人劫持至外地实行较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先劫持后索财、劫持与索财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间隔等但是本案三被告人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是向被绑架人本人索要财物未曾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不具有以被绑架人为人质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方索要财物的勒索绑架的基本特征故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绑架罪。

杨某1等三被告人暴力挟持他人、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具备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要件构成抢劫罪期间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因与抢劫行为存在牵连关系依照牵连犯的一般处理原则不再单独定罪

构成抢劫罪需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使用暴力相胁迫等手段二是当场取得财物即通常所称的两个当场。如何理解这里的当场”,明显是认定本案的一个关键。

对此我们认为,“当场不是一个纯粹的时空概念必须结合行为人的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该手段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强制方式、程度及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内在联系来加以具体分析认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当场的理解中要有一个基本的度的权衡和把握。一方面当场不仅仅限于一时一地、此时此地在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持续强制过程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转换同样可以视为是当场”,而不必拘泥于某一特定时问、地点另一方面,“当场又应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的自然延伸及取得他人财物所必要为限避免当场解释的任意化。据此我们认为杨某1等三被告人通过暴力威胁迫使被害人拿出存折并支取现金从而非法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特征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简单说明如下:首先被害人回到住处取出存折、提取现金直至将现金交付给三被告人的整个过程始终处于杨某1等三被告人的持续暴力胁迫之下符合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抢劫罪的手段要件。其次被害人自取出存折、提取现金直至将现金交付给三被告人的确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三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身上、身边没有可供劫取的财物的情况下实施这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在于劫取被害人的财物故将该系列行为视作一个整体从而认定取得被害人财物系当场取得是妥当的。再次暴力胁迫手段与取得他人财物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判断应以暴力胁迫手段是否对被害人形成了足够的强制、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否基于该强制为基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强制不应仅仅理解为身体上的强制还应包括精神上的强制而且是否形成了强制应从被害人的个人感受来判断而不能从一般人的立场来判断。虽然在一般人看来即使处于三被告人的挟持之下被害人在银行提取现金时仍然有足够的反抗机会但不能以此否定被害人受到强制的客观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在本案中三被告人暴力劫持被害人并予以较长时间的非法拘禁在构成抢劫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拘禁罪。但鉴于本案中非法拘禁与抢劫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上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一般处理原则应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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