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72民初22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民声东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思阳,检察长。
出庭人员:樊光裕,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王成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德利路11-6号海岸·郁金香花园3号楼902房。
法定代表人:陈恒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荣,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妹,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锶,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沙门中村62号。
法定代表人:严晨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显明,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中汇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浏源公司)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同年11月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本院对三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准许其申请。11月27日,陈锶以其就案涉海上倾废事件对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提起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并申请延长举证期限。12月2日,中汇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和开庭。本院经审查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同年12月25日,但裁定驳回陈锶的中止审理申请。于2019年12月26日对本案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各方当事人明确诉辩主张、归纳和固定争议焦点,并且进行了证据交换和举证质证。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员樊光裕、王成芳,被告中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荣、何天妹,被告陈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丽敏,被告浏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显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60.064万元,被告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承担评估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3日起,有市民通过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举报恒大美丽沙音乐广场附近海域有运泥船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2018年11月15日、19日和20日,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永兴海洋检察室(以下均简称永兴检察室)通过无人机巡查,拍摄到运泥船在美丽沙临时码头装运建筑垃圾并在附近海域倾倒。2018年12月14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海上当场截获倾废后尚未来得及离开的运泥船“粤珠海浚2322”。
公益诉讼起诉人随后调查了解到,浏源公司从业主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新世界地产公司)承揽了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工程后,将工程施工所挖土方的运输和处理交由中汇公司完成。截止2018年12月14日,中汇公司使用船舶运输建筑垃圾约两个月,运量达到69360立方米。参与建筑垃圾海上运输的船舶共有四艘,分别是“粤珠海浚2322”“粤珠海浚2323”“粤肇庆货2238”和“苏云海机187”。2018年9月,中汇公司向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临时靠泊平台临时海域使用权,申请文件声称建设该临时泊位的目的是将开挖的建筑垃圾运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沙头村用于退塘还林项目,但实际上查无此事。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中汇公司非法向美丽沙海域倾倒建筑垃圾,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陈锶系“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的实际所有人,也是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本案土石方倾倒的具体组织、经办者。浏源公司共计向中汇公司和陈锶支付工程款184.6万元,而陈锶本人获取了169.2万元。陈锶的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浏源公司在本案土石方工程项目上委派有现场经理进行日常管理,完全知晓或应当知晓运输船舶没有将建筑垃圾运往湛江市沙头经济社,也没有倾倒在法定的海洋倾倒区。其次,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约定了每天、每月的工程量,该工程量明显超出工作船舶的运输能力。表明浏源公司在签订合同之时,就默认或放纵中汇公司将建筑垃圾向海洋倾倒。浏源公司向新世界地产公司明确承诺外运土方绝不抛弃在海里,其与中汇公司的分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要共同保证抛泥合法,却未尽到监管职责。第三,浏源公司既没有审查中汇公司是否取得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证或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也没有核查中汇公司所称的湛江倾废地点是否真实可行。不仅如此,浏源公司还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实施海上倾废,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浏源公司的上述行为也构成共同侵权。经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华南所)鉴定,涉案船舶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计860.064万元。因此,三被告应当对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中汇公司辩称:一、倾倒的建筑垃圾是来源于海底的清洁疏浚物,不具有毒有害性,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及生态损害。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用地原系填海造地,项目通过评审,本次所倾倒的土方来源于海。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4月经对临时靠泊平台周边土样进行取样监测,结果为未超标。华南所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虽显示倾倒入海的泥土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但并未超过排放标准。显然,本次倾倒事件并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二、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倾倒数量的证据不足,也未能证明倾倒地点在美丽沙海域。起诉人主张中汇公司通过船舶运送了6936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然而中汇公司实际倾倒入海的泥土数量仅有1192车次。该数量有装船单、询问笔录和工程款项证明。若每车装载量按13.248立方米计算,倾倒量为15797.616立方米。若按运输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载重量9.87吨计,所倾倒的土方重量和容积比重系1.552吨/立方米,车辆满载时为6.359立方米,则通过船舶的倾倒量为7580.56立方米。可见不管通过何种方法计算,倾倒入海的土方数量远未达到69360立方米。并且,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几个视频片段和照片均不足以证明倾倒地点在所指海域。三、请求公开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并且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存在心理意义上的精神痛苦问题。因此起诉人诉请公开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陈锶辩称:一、陈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锶并未对中汇公司施以控制,二者是独立主体,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陈锶收取的严浩明86.2万元付款系与本案无关的款项。“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系陈锶个人所有也不能成为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二、公益诉讼起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具体倾废地点,案涉土方均倾倒于政府规定的海洋倾倒区。三、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倾废总量达69360立方米,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计为860.064万元,亦与事实严重不符。1.已有证据证明中汇公司实际施工不足一个月,中汇公司实际仅收到浏源公司工程款20万元,实际倾倒入海的泥土数量仅有1192车次。所倾倒的土方重量和容积比重系1.552吨/立方米,按运输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载重量9.87吨计,车辆满载时为6.359立方米,船舶实际倾废仅有7580.56立方米。2.案涉地块系填海而成,倾倒入海的土方系清洁疏浚物,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倾倒入海的泥土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与事实相悖。3.公益诉讼起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鉴定报告存在检材失真、程序违法、结论失当等诸多瑕疵,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应以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作为定案依据,认定倾倒物无毒无害。四、中汇公司已因违法倾废被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处以20万行政罚款,公益诉讼起诉人再主张巨额索赔,有违公正。五、退一步说,即使案涉倾废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应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来计算损害赔偿,赔偿款计为2274.3元。即使为体现惩罚性,按最大倾废量和最高收费标准来计算损失额,亦仅为94746元。故请求法院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源公司辩称:一、浏源公司依法承接并完成恒大美丽沙相关土石方项目,没有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浏源公司主体资格合法,其与业主单位新世界地产公司、与中汇公司所签订的合同都是合法的。二、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要求中汇公司要合法合规抛泥,浏源公司不再负有任何义务。三、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浏源公司应当知晓中汇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往湛江而是倾倒入海,以及通过组织车辆同步运输等方式积极实施海上倾废构成共同侵权,没有事实根据。浏源公司并未要求中汇公司将建筑垃圾运往湛江,仅要求其处置要合法合规。浏源公司委派现场主管恰说明已经尽到监管责任。四、本案所涉土方运输实际装船车数为1192车,至多1.5万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数量明显过大。且土方并非污染物,经相关部门检测确认成分未超标,不具有损害性。华南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结论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法院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和抗辩主张,依法提交证据材料,并在庭前会议和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各方举证、质证和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中汇公司是否向恒大美丽沙附近海域倾倒建筑垃圾以及所倾倒的建筑垃圾的数量问题
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举证如下:1.海口市政府12345投诉举报截屏材料、2.无人机拍摄视频、3.询问笔录(陈有才)、4.询问笔录(黄瑞贵)、5.会议记录、6.印章样式、7.签名样式、8.笔迹检验鉴定书,该组证据证明中汇公司使用船舶在美丽沙海域倾倒建筑垃圾,并未将建筑垃圾运至湛江市沙头村处置;9.关于0905地块渣土排放情况的说明及土方运输合同、10.工程预算书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结算材料、11.询问笔录(杨成)、12.现场笔录、13.询问笔录(朱金龙),该组证据证明中汇公司倾倒的垃圾的总量为69360立方米;14.立案审批表、15.现场照片、16.现场视频、17.琼公物鉴(影像)字【2019】02号《鉴定文书》,该组证据证明中汇公司的非法倾废地点不在海口海洋倾倒区,而在美丽沙海域附近,以及参与非法倾废的船舶中有“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
三被告质证对证据1、1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中汇公司向美丽沙海域倾倒了建筑垃圾,还认为运输车辆有两种车型,证据12对车载容量的测量没有包含另一种车型。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下均简称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都不能成立,尤其不能证明“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实施了倾倒行为以及在哪个水域倾倒的事实,至多说明中汇公司倾倒的数量为1192车,即1.5万立方米。
为反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中汇公司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中国海事局船舶进出港动态报告,证明“粤珠海浚2323”在海口港水域的时间仅为2018年12月11日至14日;2.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证明“粤珠海浚2323”2018年12月4日在广东揭阳海事局辖区;3.修理工程结算汇总单及结算清单,证明“粤珠海浚2323”2018年12月5日前在广州番禺区造船厂修理;4.“粤珠海浚2323”的检验证书和吨位证书,证明该船合法合规和适航;5.《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证明案涉倾废取得了相关许可。
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质证,对证据4、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且认为证据5与本案无关联;陈锶和浏源公司对该五份证据则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1系互联网上公开可以查阅的信息,具有真实性,也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12系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勘所作笔录,车载容量与车队的证人证言相吻合,故对该两证据予以采信。三被告主张运输车辆另有小型车,却并未举证证明,其口头辩解不能成立。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交的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此部分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至于其证明目的是否成立,将在判决书说理部分予以阐述。中汇公司所提交的证据1系船方单方编制并发出的短信截图,证据1、2、3均系复印件,无其余证据印证;证据3无实际结算凭据印证;证据5系为其他工程所申请的倾倒许可证,与本案无关联。故本院对上述四份证据均不予采信。对证据4的三性予以认定,其证明力有无及大小将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
二、关于陈锶是否实施了建筑垃圾倾倒行为的证据与事实
公益诉讼起诉人对此举证如下:1.人口信息查询系统资料、2.询问笔录(陈锶)、3.询问笔录(罗楷)、4.询问笔录(何笑平)、5.询问笔录(王言思)、6.询问笔录(杜鹏),该6份证据证明陈锶为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涉案项目的实际经营人,陈锶从项目的环评阶段就参与其中,明知中汇公司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却仍然积极参与,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7.船舶买卖合同、8.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9.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10.船舶登记证书和委托经营合同、11.借条、1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13.中国建行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14.对公账户交易明细、15.广州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16.客户付款入账通知、17.询问笔录(陈三明)、18.维修项目结算单,证据7-18证明陈锶是“粤珠海浚2323”和“粤珠海浚2322”的船舶所有人,其利用自己的船舶直接参与海上倾废,并收取工程款。
经质证,中汇公司和陈锶认可该组证据1、2、7、8、9、10、11、12、13、16的三性,但对证明主张不认可;中汇公司和陈锶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陈锶为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锶所有的组织协调行为均系职务行为;又辩解陈锶购买船舶系为租赁给中汇公司作准备;严浩明转入的86.2万元系与本案无关的工程款。浏源公司则认可该组证据中与其有关的,同时认可前两被告的质证意见,与其无关的则表示交由法庭审查。
为反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张,陈锶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工程施工合同、2.付款声明,该两证据证明浏源公司严浩明支付给陈锶的86.2万元非案涉工程款;3.协助调查通知书、4.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该两证据证明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在协助调查通知书中确认了陈锶是中汇公司的签约代表,并且该局仅确认中汇公司违法,未确认陈锶个人违法。
经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证据1、2系陈锶个人单方所作,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主张有异议。中汇公司和浏源公司对该四份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交的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均与陈锶是否实际参与海上倾废事实有关联,故对其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陈锶所提交的证据1无合同履行事实佐证,证据2内容混杂,无法辨认,证据1、2之间未能相互佐证,且证据2签署于陈锶已收到案涉86.2万元工程款之后,其主张的事实于情理不符,故对该两证据不予采信。证据3、4具备三性,但陈锶个人是否参与实施倾废不能以行政处理程序中的公文行文和表述为定论,何况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陈锶施以处罚,故对其证明力不予采信。
三、关于浏源公司是否参与了案涉建筑垃圾海上倾倒的事实
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此举证如下:1.船舶基本信息材料、2.海上船舶吨位证书、3.“粤珠海浚2323”航速的公证书以及船讯网上所显示的美丽沙临时码头坐标点到湛江沙头村和海口海洋倾倒区海上直线距离,该三份证据证明浏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知陈锶提供的船舶运输能力有限,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中汇公司会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表明浏源公司主观上公开追求(至少是放任)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4.承诺函、5.中标通知书、6.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证据4-6证明浏源公司曾经承诺绝不向美丽沙附近海域倾倒建筑垃圾;7.询问笔录(严晨光)、8.询问笔录(严晨曦),证据7、8证明浏源公司未尽现场监管责任;9.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证明浏源公司过去的分包人曾有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本次中汇公司和陈锶又因非法倾废遭行政处罚。
经质证,中汇公司和陈锶对该组证据1-7的证据三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3仅能说明“粤珠海浚2323”于2019年某日的当天航速;对证据8-9的三性认可,但认为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不到1.5万立方米,并辩解海运时间系从2018年11月13日至12月14日止。浏源公司质证对该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浏源公司为反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吹填方案设计及论证合同、3.环评和环境技术咨询合同书、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5.应急放流管延长工程环评及海域使用论证合同、6.吹填工程施工合同、7.开工通知、8.吹填补充合同、9.吹填工程结算书,该九份证据证明案涉整个恒大美丽沙项目建设的合法性;10.临时泊位运输统计表(即公益诉讼起诉人证据中的装船单)、11.土石方工程进度预算书清单、12.关于0905地块渣土排放情况的说明,该三份证据证明浏源公司交给中汇公司处理的土方量及其行为不违法。
经质证,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证据1-6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7-9的真实性因无原件核对而有异议。对证据10-1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浏源公司单方自制。仅仅认可浏源公司一共完成307524.9立方米土方开挖,以及外运至新埠岛和回填于美丽沙的土方的车数分别为4090车和11286车,不认可装船的建筑垃圾仅有1192车。中汇公司和陈锶质证对上述十二份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交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浏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2-9与本案无关联,不予采信。证据1、11虽然具有三性,但不能证明其未实施违法行为。证据10、12均系浏源公司单方自制,综合全案其他证据,仅能证明浏源公司曾将土方交给中汇公司以海运方式处置的事实,至于所处置的土方量以及该行为是否违法将在说理部分进行阐述。
四、关于建筑垃圾倾倒入海是否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损害数额的问题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了《海口美丽沙项目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入海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评估费发票、公告以及公告费发票,证明案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入海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计860.064万元以及发生其它间接费用;中汇公司提交了2019年4月12日海口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和海口恒大美丽沙0905地块水体驳岸、内海底工程设计图纸各一份;浏源公司则提交2019年5月27日海口市美兰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知》和海口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于其网站上的《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恒大美丽沙音乐广场附近海域有船舶停靠倾倒垃圾问题》一文。两被告举证用以证明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经检测成分均不超标,未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经质证,三被告对《海口美丽沙项目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入海事件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评估费用发票有以下主要异议:一是评估报告以69360立方米作为损害计算前提缺乏事实依据;二是评估鉴定系公益诉讼起诉人单方委托,未协商被告共同委托,且收集检材时未通知被告到场,程序违法;三是评估取样点错误;四是评估鉴定人以建筑垃圾瞬时倾倒模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加重侵权人赔偿责任;五是所作倾倒物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六是清污单价过高;七是评估费用过高。对中汇公司所提交的两份证据,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工程设计图纸系复印件,对真实性有异议;《监测报告》系事后所作,且其结论仅表明倾倒物未达到危险废物标准,不能证明其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对浏源公司所提交的两份证据,认为均与本案无关。三被告则对各被告所提交的本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华南所出具的意见虽系公益诉讼起诉人单方委托,但华南所系具有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专业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本次评估采用了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监测分析、综合分析等多种评估方法确保出具的意见客观公允。评估人现场采样时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到场监督,土方开挖单位浏源公司项目现场主管严晨光、车队司机朱金龙到场确认,所取土样封存完好,不存在取样程序瑕疵问题。评估人测试建筑垃圾倾倒入海对海洋水生环境的影响虽然采用瞬时排放法,但该方法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并无直接实际影响。本案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由排污总量和倾废海域水体类别决定,该两因素不因采用瞬时倾倒模式模拟测试产生变数。三被告虽提出诸多口头辩解,却未提交任何相应有效反驳证据。故此,本院对该专门性意见予以采信,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损害赔偿的依据。评估费系华南所依法收取,评估费和公告费委托人均已实际支付,费用合理,因而本院对评估费和公告费发票也予以采信。中汇公司所提交的工程设计图纸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联,对其不予采信。《监测报告》系事后所作,且其结论仅表明倾倒物未达到危险废物标准,不能证明其不含有毒有害物质、不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其效力亦无法与专业评估意见相比,因此对其不予采信。浏源公司所提交的《关于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通知》系美兰区管委会下发新世界地产公司的文件,形成于2019年5月27日,其内容看不出与本案有关联。《海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恒大美丽沙音乐广场附近海域有船舶停靠倾倒垃圾问题》主要涉及该局于2019年3月对案涉临时码头周边土样进行检测,其“监测结果达标”的结论同样不能作为所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是否具有危害和其成分是否超标的依据。故对该两证据亦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6月5日,新世界地产公司与浏源公司签订《海南海口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地块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浏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对恒大美丽沙项目0904、0905地块进行土石方开挖及建筑垃圾清运等。合同第十条约定浏源公司应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地表植被、垃圾及余土的弃置场地处置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并约定工程价款为综合单价40元每立方米,新世界地产公司每月支付浏源公司实际完工量金额的80%。于早前招投标阶段,浏源公司曾向新世界地产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外运土方绝不抛弃在美丽沙项目周边海域”。
2018年5月13日,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签订《海口美丽沙土石方工程运输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浏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恒大美丽沙土石方工程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交由中汇公司完成。陈锶在合同尾部乙方签章一栏作为经办人签字。双方约定由中汇公司搭建临时运输码头,使用船舶运输土石方到国家规定的抛泥区域,保证合法合规。并约定2018年5月25日进场施工,工期90天。合同暂定总价1470万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21元/立方米,暂定工程量70万立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中汇公司于每月25日之前申报工程量,浏源公司于次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80%。双方并约定浏源公司委派职员严晨光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事宜。浏源公司负责协调运输车辆保证与运泥船舶作业时间同步,确保足够的土方量。
2018年10月23日起,有市民通过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举报海口恒大美丽沙音乐广场附近海域有船舶从广场往西1到2公里处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举报达11次之多。2018年11月15日、19日、20日和同年12月14日,永兴检察室在音乐广场通过无人机巡查,均拍摄到有运泥船在美丽沙临时码头装运建筑垃圾及在附近海域倾倒。视频显示,运泥船驶出不久即开始倾倒,并在约1海里处调头返航,在短时间内将建筑垃圾倾倒完毕。2018年12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调查时发现有两艘运泥船在美丽沙临时码头装运建筑垃圾准备出海,立即将情况反映给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大队,并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海上当场截获倾废后尚未来得及离开的“粤珠海浚2322”。根据无人机所拍视频显示,该船当日12:50尚在临时码头装载,但下午13:23即已倾废完毕并被执法人员抓获。扣船当时所处的坐标为(N20°04.714′,E110°17.638′)。2019年7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2018年12月14日无人机所拍摄的另一倾废船舶进行清晰化鉴定,公安厅以琼公物鉴(影像)字【2019】02号鉴定文书认为倾倒建筑垃圾的船舶“应为粤珠海*2323”。2019年5月13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以【2019】001号和【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汇公司和陈锶各处以10万元罚款。同年11月18日,陈锶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的原有职能,于2019年4月并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以(2019)琼7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锶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2018年7月,中汇公司与陈锶伪造退塘还林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中汇公司(乙方)与湛江市沙头经合社(甲方)签订《退塘还林土方回填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中汇公司将恒大美丽沙项目中所开挖的土方运输回填到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沙头村500亩废弃虾塘中。合同尾部盖有公章,甲方公章上所刻字样为“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沙头村民经济合作社”,“代表签字”栏有“陈有才”签名字样。乙方一栏加盖中汇公司公章,“代表签字”栏有陈锶签名。2018年9月,中汇公司向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临时靠泊平台临时海域使用权,申请文件载明,建设该临时泊位的目的是将开挖出的建筑垃圾运往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沙头村。2018年9月18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批复同意中汇公司的临时用海申请。使用期限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2月17日。
2019年1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经与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灯塔沙头村民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有才、沙头村村委会副书记黄瑞贵核实,该2人均表示从未与中汇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既非该村村委会公章也非该经合社真实公章,陈有才的签名亦不属实。陈有才当场签名供鉴定使用。陈有才表示2014年后其村里再没有退塘还林工程项目了。2018年12月1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陈锶调查案涉土方去处时,陈锶回答“拉到湛江了”。2019年6月28日,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海公司鉴(文检)字【2019】025号《笔迹检验鉴定书》认定检材上“陈有才”签名字迹与合同书上“陈有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
2019年3月5日,浏源公司作出“关于0905地块渣土排放情况的说明”,称其在0905地块施工中共计开挖土方约30万立方米。以车次计,该土方的去向分别为:浏源公司自己组织车辆外运至新埠岛等地4090车,回填于美丽沙场内11286车,交中汇公司处置约1.5万立方米。新世界地产公司共计向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925589.68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浏源公司共计开挖30万土方。2019年2月,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在针对案涉倾废事件调查中,经询问0905地块车队队长杨成及车队司机朱金龙,该2人均表示土方运输车辆满载为15立方米。运输车辆类型分别为陕汽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和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朱金龙并表示车辆加高达20公分。同年3月7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在浏源公司车队负责人杨成的指认下,对案涉土方运输的上述两类十轮卡车分别抽样进行测量,显示车辆满载量为14.9立方米。
另查明:中汇公司涉案分包工程的所有主要合同义务的办理,从分包合同的签订、美丽沙临时泊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外委托、海域使用权的申办到倾废船舶的联系、调度,均由陈锶具体经办。陈锶接受调查时承认参与案涉建筑垃圾海上运输的船舶共有四艘,分别是“粤珠海浚2322”“粤珠海浚2323”“粤肇庆货2238”和“苏云海机187”。其中“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系陈锶个人所有,因挂靠于珠海市祥航船务有限公司,故船舶登记所有人显示为珠海市祥航船务有限公司和陈锶共有。截止2018年12月13日,浏源公司分三次共向中汇公司和陈锶支付工程款184.6万元。分别为:2018年7月18日和9月7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中汇公司支付20万元和78.4万元;2018年12月13日,浏源公司副总经理严浩明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陈锶86.2万元。其间,中汇公司将83万元又转支付给了陈锶。分别为:2018年9月25日中汇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代陈锶向广州海事法院支付“粤广州工0066”购船款36.6万元;2018年10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代陈锶支付“粤珠海浚2322”船舶维修款14.4万元;2018年10月10日、10月24日和11月6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陈锶打款25万元、6万元、1万元。
再查明,涉案三被告均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2017年7月,浏源公司在承包恒大美丽沙18011902地块的土石方建设工程中,为其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分包单位山东鸿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也曾经因向美丽沙海域非法倾废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审理期间,经从船讯网上检索,从海口恒大美丽沙临时码头坐标点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海上直线距离约为4.6海里即8.5公里;到湛江市沙头村坐标点的海上直线距离约为64.3海里即118.9公里。2019年12月30日,船讯网上显示“粤珠海浚2323”当日最大航速约为6节即6海里/小时,普遍航速为4-5节。
起诉前,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华南所对建筑垃圾成分、产生的影响和损害赔偿量化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这些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以后通过迁移扩散作用,汞、镍、铅、砷、铜增量均出现了超出海水水质四类标准的情形。而2017年涉事海域水质总体情况良好。因此,本次倾废行为对海水水质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重金属通过生物富集、食物链传递作用,会对海洋水生环境造成持久影响,会直接改变涉案海域底栖生物原有的栖息环境,局部海域将彻底改变地质环境,大部分底栖物种将被掩埋、覆盖。同时在潮流输送作用影响下悬浮泥沙最大增量会超出海水水质四类标准,且增量浓度大于10mg/L的最大影响面积可以达到9.745平方公里,会对该范围内以底栖生物为主的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但评估鉴定对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时,考虑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修复工程完全恢复,故选择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量化核算。即根据所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总量与单位清污成本,结合倾倒区水体类别对应的敏感系数为2,以此量化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860.064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47.5万元。
2019年8月2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法定机关和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此产生公告费800元。一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因无相关机关和组织起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起本诉讼。
2019年11月8日,为保证本案后续判决顺利执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本院对三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其申请,查封陈锶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路47号第14层14D房产一套(不动产权证号:琼(2017)海口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查封其船舶“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50273.77元。同时冻结浏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866.16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该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直接函告和发布公告催告相关海洋环保职能部门履行起诉职责未果后,提起本诉,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精神和趋势要求。
本案审理中,各方对中汇公司向海口海域倾倒建筑垃圾的事实基本无争议,但对以下问题分歧较大:1.案涉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的具体地点和数量;2.陈锶是否系组织实施者之一,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浏源公司是否参与了建筑垃圾倾倒,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是否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认定;5.公开赔礼道歉是否适用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针对上述争点,本院将一一进行说理阐述。
一、案涉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的具体地点和数量
关于倾废地点。诉讼中陈锶辩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告的具体倾倒地点。本院认为,中汇公司承担浏源公司所开挖的土方的处理,但却并未为案涉建筑垃圾倾倒入海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因此,根据我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中汇公司往我国海域倾倒建筑垃圾,已经构成违法。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交的大量民众举报材料初步证明建筑垃圾倾倒入海点在恒大美丽沙周边海域。2018年12月14日,无人机继而拍摄到“粤珠海浚2323”驶离恒大美丽沙临时码头约半小时即倾废完毕并返航。同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同片海域当场截获并扣押倾废返程中的“粤珠海浚2322”。该局并对中汇公司和陈锶施以行政处罚,中汇公司对此并无异议,足以证明被告在恒大美丽沙海域有非法倾废的行为。陈锶或者口头辩解建筑垃圾倾倒于湛江,或者辩解倾倒于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但均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辩解成立。
与此相反,根据船讯网上查询到的从海口恒大美丽沙临时码头坐标点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和到湛江市沙头村坐标点的海上直线距离,结合2019年12月30日“粤珠海浚2323”在船讯网上显示的通常航速,可以推算无论从恒大美丽沙临时码头到湛江或者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粤珠海浚2323”半个小时均不足以抵达并返程。并且依通识即知,海上实际商业航线的距离可能远大于海上直线距离,船舶实际往返比海上直线往返耗时更多。因此,被告缺乏证据支持的口头辩解无一成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地点即在恒大美丽沙海域附近。
关于倾废数量。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被告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达69630立方米;三被告辩解至多为15797.6立方米(1192车×13.2立方米)。诉讼中各方对浏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的事实均无异议,结合新世界地产公司支付给浏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与该工程量相吻合的实际,本院对浏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的事实亦予确认。浏源公司自述该30万立方米土方的去向为:自行组织车辆外运至新埠岛等地4090车,按每车20立方米计为81800立方米;回填于美丽沙场内11286车,同样按每车20立方米计为225720立方米。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土方运往新埠岛等地计4090车次和回填于本地计11286车次予以认可,但对三被告主张的倾倒的建筑垃圾仅为1192车以及每车次的满载容量不予认可。
关于车载容量,经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满载达14.9立方米。理由如下:1.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依法调查时,浏源公司车队的2位工作人员均作证表示车辆满载达14-15立方米,车队司机朱金龙甚至表示车辆加高达20公分。2.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依法对案涉两类十轮卡车进行容积测量时,显示满载系14.9立方米。3.三被告辩解外运至新埠岛等地和回填于美丽沙场内的运输卡车容量为20立方米,运送案涉土方的车辆满载仅达13余立方米,但均系口头辩解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按每车15立方米的容积计算中汇公司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并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显然,三被告存在通过虚增非中汇公司处置的土方数量,以达到减少本案海上倾废数量认定,从而减轻本案侵权责任承担之目的。
三被告辩解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仅为1192车,该辩解同样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三被告的抗辩来源于浏源公司单方制作的装船单中所载明的车次数,但该证据显然缺乏真实性。三被告称中汇公司外运土方始于2018年11月13日,结束于2018年12月14日。但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2018年10月中汇公司即已因非法倾废遭到市民多次投诉引致主管部门上门监管,但浏源公司提交的装船单中并无双方2018年10月份的土方交接记录。2018年11月20日,永兴监察室无人机拍到被告船舶实施倾废,但浏源公司所提交的装船单中亦无当日的土方记载。显然浏源公司提交的装船单未能真实反映中汇公司的实际土方处置量。从而,三被告以不完整的装船单所统计的土方车数主张案涉倾废量系1192车,并按每车13.2立方米辩解总容积计为15797.6立方米,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而公益诉讼起诉人基于已查明浏源公司共计开挖土方30万立方米的事实,主张中汇公司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达69630立方米(300000-4090×15-11286×15),并无不妥(若按每车满载容积14.9立方米计算,倾倒数量大于69630立方米),本院认定中汇公司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达69630立方米。此认定,结合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之间的工程单价21元/立方米和中汇公司总计已收取工程款184.6万元的事实,亦能得到印证。
本院认为,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其发生于海上,有关倾废的数量和具体地点等证据难以取得和保存又易于灭失,起诉人相较于普通环境污染纠纷的原告,取证难度有增无减。相反,被告客观上占有、收集、提交证据能力更强,也更便利。故此,在上述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院又另行通知三被告,要求其补充提交有关案涉建筑垃圾运送去向和数量的相关证据,而三被告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二、关于陈锶是否系案涉倾废行为组织实施者之一,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陈锶是中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是本案土石方运输项目的具体经营人,是抛泥船“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且陈锶个人从中获取了绝大部分的工程款。因此,陈锶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锶则辩解其行为系中汇公司的职务代理,其本人不是侵权主体,也并未从中获取工程款,本案中“粤珠海浚2322”和“粤珠海浚2323”系其出租给中汇公司使用。本院认为,陈锶并未为其上述任何一个口头辩解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既未证明其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或存在委托授权,也未证明其与中汇公司之间存在船舶租赁关系。相反,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陈锶除了参与中汇公司案涉分包合同的签订,具体实施伪造退塘还林合同,还是海域使用权的经办人和案涉建筑垃圾运输、倾倒的组织协调者,并且派遣自己所有的两条船舶亲自参与倾废,直接或间接收取了绝大部分工程款,是倾废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之一。因此,陈锶与中汇公司从一开始即双双具有共同侵权之故意,并且二者的行为紧密结合为一个侵权整体。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陈锶不但未履行公民应尽的海洋环保义务,反而违法向海洋倾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其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系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形式,彼此不能互相替代,其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
三、浏源公司是否参与海上建筑垃圾倾倒,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
本院认为,首先,浏源公司系案涉建筑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负有合法处置建筑垃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将垃圾运输和处理分包给中汇公司而解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中汇公司处置垃圾,此系双方内部约定,其对外义务并不因此解除。同时,浏源公司负有选取专业守法的分包人并对分包人担负监督之责,包括应当审查中汇公司是否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等法定必需手续。尤其是浏源公司事前曾经向业主出具保证不向海洋倾倒垃圾的承诺书,并且,2017年8月,其承揽恒大美丽沙同类工程后,为其处理土方的分包单位曾经发生向海洋倾废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前例,但显然浏源公司既未真正吸取教训、兑现对业主的承诺,也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过错明显。
其次,浏源公司在项目现场设有监管人履行监管职责。普通人依生活常识亦能推知船舶往返湛江一趟不只1-2小时。浏源公司的现场主管更应当知晓每船往返湛江一次的用时,根据船舶每次倾废的实际用时,推算出案涉土方倾倒地不在广东湛江,从而及时进行干预和管理。尤其案涉非法倾废事件发生后,众多周边居民多次进行投诉、举报,相关主管部门多次警示业主,浏源公司对此不可能不知情,却未及时制止中汇公司的违法行为,反而放任其一再发生,过错显而易见。
再次,本案已查明中汇公司和陈锶处理的土方不少于69630立方米。案涉土方运输车辆由浏源公司提供,土方外运首先由浏源公司的车队将土方运输并卸载到中汇公司指定的船舶上,再由船舶倾倒入海。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和陈锶合作两月余,完成上述土方的处置,需要车船两方高度协调配合。因此,即使浏源公司在与中汇公司合作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理过程中,初期系监管不力,但其后演变为放任,甚至与中汇公司、陈锶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非法倾废。故此,本院认为浏源公司也是非法倾废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是否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以及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华南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三被告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其通过迁移扩散作用,影响海水水质,也对海洋水生环境造成持久影响,会直接改变涉案海域底栖生物原有的栖息环境,也会对该扩散范围内以底栖生物为主的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该意见系具备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资质人作出,本次评估方法科学得当,结论可采,本院对华南所所作倾倒入海建筑垃圾具有损害性的意见予以采信。对三被告有关案涉建筑垃圾完全系取之于海、回归于海,其有毒有害性未超出法定标准甚至系清洁疏浚物,不具有损害性的口头辩解,不予支持。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对本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量化时,华南所根据案涉海域的实际情况,考虑生态环境损害已经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实际,选择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量化评估。虚拟治理成本通过排污总量乘以单位污染物虚拟治理成本方式计算。三被告对评估鉴定意见提出诸多质疑,却均未能提交相应反驳证据证明,而专门意见作出人出庭接受质询,一一作出合理解答,并且单位清污成本的确定系根据专业水工建设单位的报价,其虚拟系数2倍的选取,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陈锶主张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来计算损失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本院采信华南所的专门性意见结论,认定案涉环境损害的损失数额为860.064万元。
五、关于公开赔礼道歉是否适用于本案的问题
三被告抗辩认为公开赔礼道歉不适用于本案,主要理由有二:1.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未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也未造成生态损害。2.根据《最高人民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五、八条的规定,只有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请求赔礼道歉,用以弥补精神痛苦,而法人和其他组织并不存在心理意义上的精神痛苦。
本院认为,本次非法倾废对海洋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具体损害已为专业性意见所确认,三被告的非法倾废行为也已然侵害了恒大美丽沙海域周边民众所享有的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多部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因此,本院对被告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辩解,不予支持。三被告依法应当为其侵害海洋环境的行为作出公开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
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如未能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公开赔礼道歉,由本院代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所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75335.08元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中汇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锶、海口浏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映红
审 判 员 吴永林
审 判 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李世杰
人民陪审员 丁志良
人民陪审员 杜世龙
人民陪审员 王丽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思茹
书 记 员 王文睿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八十九条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
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未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包括:
(一)预防措施费用,即为减轻或者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生态恶化、自然资源减少所采取合理应急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二)恢复费用,即采取或者将要采取措施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受损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所需费用;
(三)恢复期间损失,即受损害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功能部分或者完全恢复前的海洋自然资源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
(四)调查评估费用,即调查、勘查、监测污染区域和评估污染等损害风险与实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官后语
海洋自古是人类文明的摇篮,今天也仍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类科技发展,上缆九天月、下捉五洋鳖早已不是远古浪漫诗人的瑰丽奇想。但也正由于人类社会的高速发展,在天地万物为我所用的自信和豪情中,我们难免生发短视、生出贪婪、失掉敬畏,让地球母亲在无私的接纳和奉献中一次次泣血、受伤。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列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战略目标之一,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并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足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瞻远瞩、决心和魄力。但是,尽管如此,仍然有少数企业和个人漠视环保,甚至不惜牺牲环境追逐经济利益,种种破坏令人痛心。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业本质需求。但正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追逐经济效益、谋求生存发展必须以守法为底限,必须以保护环境为前提。否则,环境毁了、家园没了,企业也走不长远,遑论社会担当、造福人类。常言道知易行难,又道知耻而后勇。如果果真痛定思痛认识到环保的重要,中汇公司、浏源公司、陈锶又何惧一区区赔礼道歉!我们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在社会上传递更多的环保意识和理念,引以为戒。还望我们人类共同善待海洋,善待自然,在与自然和谐相处中收获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