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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号】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发表时间:2023-03-03     阅读次数:     字体:【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1辑,总第6辑)

【第43号】刘某1故意杀人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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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三、裁判理由

本案纯属因生产生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1与被害人之间平素并无矛盾,只是因为一点纠纷没有及时处理好而使矛盾激化,被告人在被害人马立未、徐某2夫妇没有任何对其人身加害的情况下,又是在医院内的公共场所用剔骨刀刺向被害人夫妇,将马立未扎十余刀刺破肺脏致大出血而死亡;将徐某2扎了数刀造成重伤,其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依法惩处。但是,综观全案的发展过程,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发展上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1提出,从事发到对马立未夫妇行凶前,曾多次找工商局和公安局巡警大队反映,要求解决。在有关部门让先各自治伤,然后再双方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被害人马立未再三无理相逼,刘某1自己妻子的伤得不到治疗还要被逼迫给人家治伤,已产生一定的恐惧心理。被告人在11月23日曾向其妻流露过要与马立未同归于尽的想法。被告人行凶杀人后立即自杀(致肝破裂)未遂,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

案发后,随州市厉山镇幸福村、厉山镇神农集贸市场、五眼桥农贸市场几百人签名写来请求司法机关对刘家奎从轻处理的信函,十余人向法庭提供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材料,这些情节虽不是法定从轻处理情节,但也是考虑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因素。此外,这一类案件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无论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上看,还是从其对社会公众安全的危害程度上看,都是不同的。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1杀人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同时考虑到该案的被害人一方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行凶杀人与被害人一方私下无理逼迫对方看病赔钱,促使了矛盾激化;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对其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正确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抗诉后,只考虑到被告人刘某1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而对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并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没有充分考虑,支持抗诉对被告人刘某1改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妥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故意杀人的处刑问题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被告人刘某1杀人,与被害方苦逼而被告人寻求组织解决未果有直接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刘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无不当,不是“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成立,二审改判不当。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撤销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某1的量刑部分,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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