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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人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还是其他人为区分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决议机关及决议程序(最高院再审改判)
基于承租人科技型企业的特殊属性及暂时性经营困难,可以通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方案(最高法典型案例)
租赁物未能起到物的担保作用,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北京高院)
因租赁物本身或非因出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买卖合同履行障碍所产生的商业风险,不应再由出租人承担(陕西高院)
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取服务费、代收保险费为名扣收的款项属于变相高息,增加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变相利息不予支持。(最高法院)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及协议无效的后果处理(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案件三种保证金的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确认(融资租赁纠纷)
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租赁物后价值认定(融资租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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