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Menu
网站首页
京本概况
新闻中心
精英团队
业务领域
大有说法
刑事辩护
公司业务
合同纠纷
地产工程
合规顾问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融资合同
>
租赁物部分真实情形下“名为租赁实为借贷”之司法认定(融资租赁案)
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投资人应对其规避监管规定的 “绕标”投资行为承担责任(融资融券纠纷)
低于维持担保最低比例强制平仓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融资融券纠纷)
投资人参与“两融”绕标交易,证券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已履行其法定或约定职责,则因规避监管导致交易风险扩大而产生的损失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融资融券合同违约责任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同时可适用减轻损失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融资融券“绕标”行为的责任认定(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非证券经营机构出借资金给他人用于股票交易并以平仓方式收回资金的其行为应认定为场外配资(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2/3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版权所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20-
www.bjjbls.com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