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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新罪名)
发表时间:2021-10-22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25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罪是《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
  本罪原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本罪的情况,单位实施本罪往往影响更广、危害更严重,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应当对单位给予经济制裁,从而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打击和惩治单位实施上述犯罪。因此,《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单位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社会方方面面对计算机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教育、卫生等各行各业都广泛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都普遍建立了本部门、本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范围。如果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内的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能导致计算机系统及其内部的数据处于极其危险易受破坏状态。如果其中的重要、敏感数据被非法获取后又泄露出去的,就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此类行为归为犯罪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化动控制设备等。
  “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的介质的总称,是用于输入电子计算机进行处理,具有一定意义的数字、字母、符号和模拟量等的通称。它不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数据,还包括权利人存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各种个人信息。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已经复制到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
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根据2000年12月28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本罪为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根据2011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1条第3款规定: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犯本罪的行为人大多具有较高的电脑水平和网络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能熟练利用。
  根据2011年《
信息系统安全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或者不应当控制自己无权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故意实施上述行为。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区分:
  1、行为人有无触犯国家规定。如行为人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或行为人本对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传输的数据有一定的处理、使用权利,但未及时向主管工作人员申请批准,并且行为人只是利用数据只是工作需要,此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2、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如果行为人获取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三个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特殊系统里的数据一般与国家秘密相关,则有可能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关于国家秘密等特定信息犯罪。
  3、犯罪情节是否严重。如行为人获取来的文件资料只是一些没有价值的数据,其行为同样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对象为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主要是非法获取数据;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主要是删除、修改、增加数据。
  3、构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是“后果严重”,主要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受到的毁损等实际危害结果。
  (三)本罪与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针对的是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不仅要求实施非法侵入等技术手段,还要求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控制;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要求实施非法侵入的行为。
  3、构罪标准不同。本罪要求必须达到情节严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无此要求,只要实施了相应行为即可。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11年《
信息系统安全解释》第1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50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2500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100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该《解释》第9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1)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2)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3)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或者“后果特别严重”。

  【司法疑难解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与第三款相交织情形的处理。评注认为:(1)明知他人实施侵入(包括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行为的定性。从立法背景来看,《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共同犯罪中的提供工具行为独立化,单独规定为犯罪,并配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在此背景下,对于明知他人实施侵入(包括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无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均宜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论处。(2)明知他人实施侵入(包括通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的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并参与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定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既符合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也符合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但是考虑到两个行为之间前后相连,密不可分,不宜再数罪并罚。较为妥善的处理方案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比较两罪轻重,按照重罪处断。

 

【刑法条文】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六条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次修正)

2025年10月28日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2025年01月13日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09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03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次修订)

2022年0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次修订)

2016年02月06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11年01月08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2年08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附解读】

2021年0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已失效,被2022年新的规定代替)

2014年05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1年08月01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次修正)

2026年08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6年04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修正)

2026年0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26年被修改)

2023年08月08日

◎网络犯罪案件技术法律术语解释汇编(一)

2019年07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的通知

2018年11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

2016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6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

2014年0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附解读】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07年06月26日

◎公安部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请示的批复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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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200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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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扰环境质量检测采样设备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司法认定

司法202117095

《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侵入并破坏机械远程监控系统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202117090

《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的理解与参照——DNS劫持型流量劫持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

司法202105028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司法202105026

利用挂机辅助软件刷取游戏道具并转卖获利的犯罪构成

司法202102025

网络爬虫技术使用过界的刑法规制

司法202008032

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取财的定性(盗窃)

司法201823052

网络犯罪的刑事对策与审判疑难问题解析

司法201823049

锁定手机并索要财物行为的定性

司法201823046

以黑客手段窃取手机ID密码的刑事责任

司法201823044

窃取、出售他人账号中虚拟装备行为的定性与量刑

司法201808025

超越权限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性质

司法201723050

传播木马程序盗取身份认证信息后进行交易的定性

司法201702028

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行为的认定

司法201524030

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司法201506095

侵入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司法201504025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帮助犯的不同入罪标准

司法201312064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

司法201306070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经济损失

司法201204068

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进行拒绝服务攻击行为之定性

司法201124057

网络安全犯罪的行为甄别与取证障碍

司法201118055

互联网带宽和流量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司法200722067

修改数据非法获取游戏装备之行为定性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08069

网络黑灰产中游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

中检202406074

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公司微信公众号行为探讨

中检202222068

提供“翻墙”软件行为定性分析

中检202216071

利用抓包软件篡改计算机交易数据的行为定性分析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060607

向他人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应按共同犯罪论处——襄阳中院审查申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法报2023070606

提供特定软件破解无人机限高、禁飞区限制的行为定性——福建安溪法院判决陈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法报2022071408

通过补办被害人手机卡登录被害人雷达网账户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定性——江西南昌青云谱法院判决邓某、龚某等人盗窃案

法报2015073006

网络型侵犯财产犯罪的定性分析——江苏涟水法院判决姜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检察日报


检报2022081608

搭建接码平台出售手机验证码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20011203

从一起以预装广告软件方式非法控制手机用户案谈——未经允许植入“广告SDK”是否具有非法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检报2019053103

手机“盗改销”中解锁账号密码行为的司法认定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1702

蔡盛开、夏理想等开发、利用“钓鱼网站”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

苏法201011

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敲诈勒索虚拟网络游戏币案

苏法200902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苏检20210104

触云公司、周汉亮等4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电子数据审查)

苏检20210102

张发勤等8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微信“清粉”)

苏检20170402

何某甲、杨某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远程账户锁定后实施敲诈勒索)

苏检20170202

古某甲、郭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盗取QQ号及密码)



【相关观点】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30822

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

观点集成030823

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观点集成030824

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人民司法


应用202225050

接码平台的样态与刑法规制

应用202210021

利用网络爬虫获取个人信息的刑法规制

应用201401080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探析——《网络犯罪公约》与我国立法之比较

应用200819069

计算机犯罪的发展与刑法修正



人民检察


检察202408037

开发售卖手机配件虚增网约车里程数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324116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判定

检察202211072

网络爬虫行为的刑法规制

检察202210037

非法获取交易接口程序后开发并运营证券交易软件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察202208030

流量劫持的刑法应对

检察202124045

利用“清粉”软件获取群二维码信息、强制关注公众号行为的判定

检察202124043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干扰手机使用的刑法规制

检察202124037

操控恶意呼叫软件干扰他人正常使用手机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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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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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的入罪标准与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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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弹送广告行为入罪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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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置广告SDK控制用户手机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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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司法适用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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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修改获取抖音靓号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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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手段、系统漏洞将抖音号改为靓号贩卖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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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20191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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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爬虫加粉软件“打劫”个人信息牟利如何适用法律

检察201906049

提供VPN“翻墙”服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120506

非法窃取虚拟货币行为的刑法定性

法报2024062007

为裸聊敲诈提供具有强制获取手机通讯录功能软件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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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加油机税控系统作弊工具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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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网络游戏中虚拟物品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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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字藏品双重属性的规范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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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爬虫犯罪的量刑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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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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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定罪处罚问题初探

法报2017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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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admin账户登录他人信息系统行为的定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法报201408280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及犯罪形态分析



检察日报


检报2023013106

以类型化思维精准定性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犯罪

检报2021080706

如何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

检报2021071903

厘清法益准确认定数据犯罪之“获取”

检报2021071306

非法获取消费积分行为的定性分析

检报2020042405

厘清“修改数据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检报2019110504

利用FD抓取并修改充值数据获利如何定性

检报2019090603

“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包取财如何定性

检报2019053104

应区分不同情形确定非法解锁密码行为适用罪名

检报2018090203

利用计算机技术窃取虚拟财产如何定性

检报2018032503

制售秒杀软件牟利行为构成何罪

检报2017110503

利用外挂软件刷游戏币出售如何定性

检报2017073003

以欺骗方式“锁定”他人手机勒索财物怎样处理

检报2017070703

非法添加游戏道具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14090503

购买偷来账号倒卖游戏币构成何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专家观点


专家20220107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张明楷)



其他


研究20120210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行为如何定性的研究意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研究20120210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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