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新增设的规定和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管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电信、网络、金融、寄递、铁路、航空运输、医疗、教育、住宿等多种行业逐渐需要实行实名制管理。随着身份证明应用越来越广泛,实践中身份证件作假的情况也日渐增多。一方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为不法分子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也为不法分子伪造、变造、买卖相关身份证件的行为提供了市场需求和驱动力。这些行为危害身份证件管理秩序,进而使得相关以实名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实践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的行为,往往与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相关联,大量从事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虚假身份,逃避法律追究。因此,对于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也应给予刑法打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居民身份证”,根据2011年10月29日修正的《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指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发放给境内的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虽为公民本人拥有,但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有关事项,也要向公安机关申请。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包括临时身份证。
“护照”,是指由公民国籍所在国发给公民的一种能在国外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口岸和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的必备证件。既包括中国公民依法申领的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也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我国2006年《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我国2012年《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4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社会保障卡”,是指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对象发放的拥有多种功能的证件。我国2018年12月29日修正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卡以公民身份号码为统一的信息标识,公民持卡可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领取社会保险金,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等。有关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管理工作时,医院、养老金发放机构等组织为持卡公民办理结算、支付等业务时,都得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对权利人进行身份识别的凭证;采用计算机技术管理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往往也需要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识别的工具。
“驾驶证”,即机动车驾驶证,是指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持有人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凭证。2021年4月29日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采用全国统一的公民身份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在社会生活中除了作为驾驶资格的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很多场合也被作为身份证明加以使用。
关于“涉外国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对于案件涉及外国公文、证件、印章、身份证件的,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应当区分情况作出处理,以所涉行为是否对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实质侵害作为判断标准。例如,行为人未在我国境内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外国护照的,通常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我国境内使用该护照的,由于对我国法益造成了实质侵害,可以视情适用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根据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例如,2011年10月29日修正的《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婚姻、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事项中,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依法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使用”,是指在需要提供的活动中,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提供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行为。
“盗用”,是指未经所有者许可而使用其身份证件。被盗用的身份证件无论是盗窃而来还是捡拾而来,也无论是真还是假,只要未经所有者许可而使用,就成立“盗用”。
本罪是情节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的次数多、数量大;非法牟利数额大;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严重扰乱相关事项的管理秩序;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等。
根据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在网上注册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时,为通过网上认证,使用他人身份证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证件相片,属于伪造身份证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上述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24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点的规定: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不是自己的身份证件或者未经他人允许而使用。行为人是否明知身份证件为伪造、变造或者盗用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对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为基础,结合其一贯表现,具体行为、程度、手段、事后态度,以及年龄、认知和受教育程度、所从事的职业等综合判断。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伪造、变造了身份证件然后使用的,构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竞合,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竞合,由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的刑罚重,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论处,即手段行为吸收目的行为。行为人为实施诈骗等犯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然后使用,进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与目的犯罪三者的竞合,以刑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观点】
名称 | 颁布日期 |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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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199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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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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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5年08月0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3年07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 2023年07月20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20年11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次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正) | 2015年04月24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 2014年07月29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 2014年07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2年06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2011年10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2006年04月29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 2013年12月0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2年06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06年11月0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02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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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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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2009年01月0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3年06月03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2年09月25日 |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2002年06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2001年07月03日 |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0年05月16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 1999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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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日期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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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 2024年02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23年08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附解读】 | 2021年06月17日 |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4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 2018年11月2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2016年03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附解读】 | 2015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 2010年08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18年11月28日被修订) | 2009年12月0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07年05月09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4年03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 2000年11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 2000年11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998年08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 1998年05月08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1995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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