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罚金刑,并对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扩展了行为方式和对象范围。修改后,本条第三款的罪名由“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调整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的声誉;同时构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犯。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
“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它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假的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伪造成另一假的印章。
一般说来,公文要在加盖印章后始能生效。因此本条仅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上述单位公文、证件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出于好玩、炫耀心理,伪造了极少量印章的等。
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2年6月26日《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生证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立案侦查。
根据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根据2001年《伪造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2002年《伪造学生证批复》的规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生证而贩卖的,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立案侦查。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印章的行为而决意实施该行为。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根本就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无权要求制作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做准备,等等。无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刑法条文】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二、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观点】
名称 | 颁布日期 |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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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 199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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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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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5年08月0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次修订) | 2024年03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23年07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次修订) | 2023年07月20日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20年11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19年03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次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次修正) | 2015年04月24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 2014年07月29日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 2014年07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2年06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2011年10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2006年04月29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 | 2013年12月0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 2012年06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06年11月0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 | 2002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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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常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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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2009年01月01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3年06月03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2年09月25日 |
◎公安部关于对伪造学生证及贩卖、使用伪造学生证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 2002年06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2001年07月03日 |
◎公安部关于盗窃空白因私护照有关问题的批复 | 2000年05月16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 1999年0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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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按日期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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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 | 2024年02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23年08月1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附解读】 | 2021年06月17日 |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 2019年04月16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 | 2018年11月28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关于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 2016年03月1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附解读】 | 2015年10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税收通用完税证和车辆购置完税证是否属于发票问题的回函* | 2010年08月17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18年11月28日被修订) | 2009年12月03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 2007年05月09日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2004年03月30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 2000年11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 | 2000年11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1998年08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 1998年05月08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 1995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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