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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
229.敲诈勒索罪
发表时间:2026-10-17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敲诈勒索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1979年《刑法》作出修改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将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调整法定刑。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规定,增设了第三个量刑档次,并增加规定了财产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2018年3月11日修正的《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对于任何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都应予以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公私财物”,是指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本罪主要是数额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才能构成本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开价”数额往往很高,但经过与被害人讨价还价,真正最后到手的数额通常要小于一开始索要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应以行为人实际敲诈到的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同时将开价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该《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多次敲诈勒索”,根据2013年《
敲诈勒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根据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注:对于已经经行政处罚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计入“多次敲诈勒索”,本解释里虽有明确规定,但是该规定是只适用软暴力还是所有的敲诈勒索仍有争议。)
  根据2005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7月19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3年9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9年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假冒或者利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病人身份,以谎称含有或者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为工具,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根据2020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3)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4.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根据2013年《
敲诈勒索解释》第7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且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心理,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
抢劫罪的界限
  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本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本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本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本罪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威胁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
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本罪的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本罪的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本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2013年《
敲诈勒索解释》第1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该《解释》第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该《解释》第5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该《解释》第6条规定: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注:本条使用“从宽处理”而不是“从轻处罚”的表述,意味着不仅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的认定上也可以从宽处理,即使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加重或者情节加重情形的,也可以根据本条规定不适用加重处罚。)
  该《解释》第8条规定: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根据2013年9月5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规定:(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2021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4.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根据2023年6月26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到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到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而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将敲诈勒索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的除外;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确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或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5.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敲诈勒索的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决定罚金数额;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敲诈勒索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四千元。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罚金。
  6.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综合考虑敲诈勒索的手段、数额、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2)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3)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4)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刑法原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修正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21年07月0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已失效)

2017年03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被修正)

2013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3年0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已失效)

2010年09月13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0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9年0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2019年0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年04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01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附解读】

2014年04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3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3年09月09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3年0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2013年0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附解读】

2009年12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附解读】

2005年06月0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0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失效)

2000年05月1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5年0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已失效)

1993年09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1990年0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已失效)

1990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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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禄宝敲诈勒索案——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第1304号】

刘康等人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第1066号】

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对农村征地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如何定性

【第885号】

雷政富受贿案——以不雅视频相要挟,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惧,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以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还款义务最终被免除的,是否属于受贿

【第764号】

刘飞抢劫案——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如何定性

【第587号】

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71号】

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509号】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443号】

张舒娟敲诈勒索案——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第349号】

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正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第259号】

陈宗发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155号】

熊志华绑架案——如何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界限

【第105号】

梁小红故意杀人案——对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写信勒索钱财并恐吓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高法案例库


20260301170001

储某含、钱某强迫交易案——以举报等方式威胁他人收购其合伙份额行为的定性

20250501229001

孙某媛敲诈勒索案——通过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方式进行威胁并索要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50401229001

黄某洪、吕某婷敲诈勒索案——在自媒体平台发布、转载企业负面信息,假借商务合作索要“合作费”“公关费”行为的定性

20241801254004

曾某亮、王某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进而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理

20241801182002

隋某宇猥亵儿童,强奸,敲诈勒索,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网络隔空猥亵的认定及数罪并罚

20240501229001

何某毅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因婚外情纠纷向第三者索要赔偿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40501222009

陈某展等17人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套路贷”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认定

20240401179013

祝某飞、祝某镡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案——事出有因故意伤害他人后,又当场获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20240201229001

卢某洪敲诈勒索案——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人实施的超过共同故意的犯罪数额,不承担刑事责任

20230601186002

李某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李某芬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犯罪与实施犯罪时另起犯意的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牵连犯

20230501229007

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30501229006

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辨析

20230501229005

安某、胡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辨析

20230501229004

周某宝敲诈勒索案——利用信息网络敲诈勒索犯罪与利用网络维权的界限

20230501229003

陈某敲诈勒索案——以网络删帖为由索要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

20230501229002

沈某敲诈勒索案——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20230501229001

李某等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20230501187001

李某、袁某京、胡某珍等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人“讨债”参与绑架,与人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行为的认定

20230401229003

符某友等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账簿,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案——如何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中的暴力性

20230401229002

张某娟敲诈勒索案——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能否构成绑架罪

20230401229001

田某兵敲诈勒索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不应当数罪并罚

20230301229003

张某敲诈勒索案——作案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且在司法机关掌握犯罪事实前未主动如实交待,不构成自动投案

20230301229002

刘某等敲诈勒索案——“黑中介”恶势力犯罪行为的认定

20230301229001

岳某敲诈勒索案——以举报他人违法行为相威胁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20230201015001

蒋某正爆炸、敲诈勒索案——余罪自首中如何认定“不同种罪行”和“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4046

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边界区分

司法202308028

职业打假人购买过期食品后索赔行为的定性

司法202111032

过度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考量

司法202111029

利用职务便利敲诈勒索的认定

司法202108031

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司法201820038

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司法201705025

交易型犯罪的甄别

司法201520022

控制交付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

司法201102004

以轻微暴力控制被害人并以报警相要挟勒索财物的定性

司法200918066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竞合的刑法处罚

司法200820064

盗窃机动车车牌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司法200812068

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辨析

司法200714079

敲诈勒索罪中胁迫、威胁方法之分析

司法200712069

索要型受贿和敲诈勒索的竞合

司法200706077

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应定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06071

以竞买相要挟索要财物的行为定性

中检202218073

主犯未归案网络裸聊敲诈案件定性及犯罪数额认定

中检202210066

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的认定

中检202204067

运营APP强制发放高利贷款并暴力催收行为的定性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4101709

利用负面舆情索要宣传费行为的定性(敲诈勒索罪)

法报2024101708

以向黑客购买密钥方式经营勒索病毒解密业务行为的定性

法报2020070206

敲诈勒索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准确界定和区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康等人敲诈勒索案

法报2019101706

如何准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江苏苏州园区法院判决张如江等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法报2015111906

以公开不正当关系威胁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河南沁阳法院判决王某敲诈勒索案

法报2011032407

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未遂的界定——珠海中院判决林荣培敲诈勒索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2070508

如何认定存在“交易”行为的敲诈勒索

检报2021082406

如何定性寻找问题商品索要辛苦费行为

检报2021061505

为女友出气,勒索钱财自肥如何定性



江苏省案例


苏法201561

孙浩峰以发表负面报道相威胁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案

苏法201395

李德勇等人利用记者或假冒记者身份以发表负面报道要挟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案

【相关观点】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30799

将被害人杀死后,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集成030800

利用被害人年幼将其哄骗至外地继而敲诈其家属钱财的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30801

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观点集成030802

敲诈勒索所得财物未达数额较大标准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观点集成030803

以不雅视频相要挟,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还款期满后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的,属于敲诈勒索

观点集成030804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观点集成030805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抢劫罪的区别

观点集成030806

驾驶机动车“碰瓷”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30807

在敲诈勒索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法律适用


法适202208133

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以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判决为切入的思考



人民司法


应用202515016

网络水军涉罪行为司法裁判规则重述

应用202515011

网络水军犯罪非法经营规制路径的反思和完善

应用20251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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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202204063

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的刑事规制

应用200311073

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未遂)罪?



人民检察


检察202119059

在电商平台上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索财行为的刑事规制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2051206

“站住!把手机交出来!”是敲诈勒索还是抢劫?

法报2020012306

以恐吓手段索要超高利息收入行为辨析

法报2020010906

以投诉举报为名行牟利之实的定性分析(敲诈勒索)

法报2019092606

本案是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还是中止

法报2018061307

偷掰藏匿豪车倒车镜勒索钱财如何定性

法报2017070507

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键

法报2016062908

抢劫未获财物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法报2016060106

协警假借执法使用手铐获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报2016051106

开车“碰瓷”索要修车费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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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故意下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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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索要退款构成何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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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构成要件之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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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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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应如何处理(敲诈勒索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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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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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威胁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法报2011101906

敲诈勒索行为转化为抢劫的法律适用

法报20110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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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非法拘禁还是绑架或敲诈勒索

法报2010110306

暴力威胁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法报2010081906

“绑架”自己骗“赎金”的定性分析(敲诈勒索)



检察日报


检报2023112806

消费维权型敲诈勒索的出罪审查

检报2020062103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专利流氓”行为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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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维权型”敲诈勒索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检报2020031004

抢劫时嫌钱少没要次日逼迫被害人交钱该如何评价

检报2019110303

殴打他人并胁迫索财应如何定罪(敲诈勒索)

检报2019021505

藏匿所盗物品索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检报2017073003

以欺骗方式“锁定”他人手机勒索财物怎样处理

检报2015053103

强迫写欠条后又撕毁如何定性(敲诈勒索未遂)



检答网集萃


检答02902

敲诈勒索罪中老年被害人年龄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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