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理论评析厦门何某毅“敲诈勒索”改判无罪
文/连大有
引言
婚姻家庭矛盾衍生的索财行为,一直是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地带。当配偶遭遇婚外情侵害,受害配偶向第三者主张精神、家庭损害补偿,该类行为罪与非罪的边界极易发生混淆。司法实践中,部分办案机关存在客观归罪倾向:只要出现暴力、冲突行为,同时形成赔偿保证书,即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认定敲诈勒索罪,忽略对主观目的、行为因果关系、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的实质性审查。
何某毅敲诈勒索无罪案【(2020)闽02刑终302号】是该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刑事判例。案件经历一审实刑判决、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再次上诉后二审宣告无罪的完整曲折历程。连大有律师于2021年7月13日在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官网发布《冤假错案平反的“六要素法则”——大有说法之刑辩观察》,后于2026年9月2日转载于“ai大有说法”公众号,提出错案能够平反改判无罪,通常需要六大要素:①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②存在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新证据;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边界;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有效辩护;⑤司法机关能够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判断证据,敢于担当;⑥当事人坚持申诉喊冤,案件具备理性专业讨论空间(当事人坚持+专业理性社会环境)。通俗概括即“案子本身存在冤错基础、客观反证、法律适用错误、专业持续辩护、司法人员担当履职、当事人坚持与理性外部环境”,六大条件叠加,才具备改判无罪的现实可能。
本文以连大有律师所“六要素法则”理论作为整体分析框架,完整还原案件事实,阐释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运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深度拆解原审有罪的生成逻辑与二审无罪的法理根基,剖析辩护的有效路径,剖析公检法在前序有罪裁判过程中的角色与问题,提炼当事人维权实操方案,并挖掘本案对于普通公民、司法机关以及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多重启示,全文兼顾刑法教义学、刑事证据规则、司法实务、社会治理展开深度分析。希望对正遭遇案件折腾、审判、申诉的当事人和家属,以及对从事法律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人们有所裨益。
一、案件完整事实与全部司法程序复盘
1.1基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某毅的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何某毅带领三名亲属追踪至王某春经营的厦门市翔安区某店面,在店内发现属于何某毅妻子的个人衣物,坐实双方不正当交往事实。何某毅情绪激愤,出于泄愤殴打王某春面部、眼部,后被在场人员劝止。殴打结束之后,何某毅质问王某春如何对被破坏的家庭予以解决补偿。王某春主动提出赔钱了结纠纷,后在何某毅的要求之下,王某春亲笔写下保证书,载明王某春因破坏何某毅家庭,自愿赔偿何某毅人民币8万元。取得保证书之后,何某毅与同行亲属离开案发现场。事件过程中,何某毅出于泄愤,捡拾石头砸破王某春停放于门店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法医鉴定,王某春伤情为轻微伤;被砸面包车财产损失经鉴定价值776元。
关键事实:自签署保证书之后,直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长达数月时间之内,何某毅从未向王某春主张、催收该8万元赔偿款项,王某春自始至终没有实际向何某毅支付任何钱款;事后何某毅自行将该份保证书丢弃。王某春于事发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最初按照行政案件受理;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本案变更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18年3月27日何某毅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经过 表
时间 | 事件 |
案发前 | 何某毅妻子与被害人王某春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
— | 双方家庭矛盾持续累积 |
事发经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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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 26 日13 时许 | 何某毅带领 3 名亲属追踪至王某春经营的厦门翔安区某店面 |
— | 在店内发现属于何某毅妻子的个人衣物,坐实双方不正当交往 |
情绪激愤 | 何某毅出于泄愤,殴打王某春面部、眼部(后被在场人员劝止) |
殴打结束后 | 何某毅质问王某春如何解决家庭损害补偿问题 |
— | 王某春主动提出赔钱了结纠纷 |
— | 在何某毅要求下,王某春亲笔书写保证书:自愿赔偿人民币 8 万元 |
离场前 | 何某毅捡拾石头砸破王某春门店门口的面包车玻璃(损失鉴定 776 元) |
— | 伤情经法医鉴定:王某春为轻微伤 |
案发后至刑事立案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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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期间 | 何某毅从未向王某春主张、催收该 8 万元 |
— | 王某春分文未付 |
— | 何某毅自行丢弃该份保证书 |
事发当日 | 王某春向公安机关报警,最初按行政案件受理 |
刑事立案与羁押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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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3 月 9 日 | 公安机关将本案变更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敲诈勒索) |
2018 年 3 月 27 日 | 何某毅主动到案接受调查,被刑事拘留 |
2018 年 4 月 25 日 | 取保候审 |
其后 | 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 |
2019 年 4 月 2 日 | 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
1.2完整司法程序流转
第一次一审(2019)闽0213刑初269号:翔安区人民法院认定何某毅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何某毅不服,提起上诉。
第一次二审(2019)闽02刑终592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翔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一审(2019)闽0213刑初566号:翔安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仍然认定何某毅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但考虑婚姻家庭纠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情节,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何某毅依旧不认可有罪结论,继续提起上诉。
第二次二审(2020)闽02刑终302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面审查卷宗证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人何某毅无罪。该判决作出之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无罪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
无罪的关键原因包括:“本案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形态的指控场景,涉案8万元自始至终没有实际交付;被害人王某春存在重大过错;何某毅实施了殴打、砸毁财物的行政违法行为,但该暴力泄愤行为,二审法院评价其与索要8万元补偿之间,不具备刑法上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不能合并评价为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程序 表
阶段 | 案号 | 审理法院 | 裁判结果 |
第一次一审 | (2019) 闽 0213 刑初 269 号 | 厦门市翔安区法院 | 敲诈勒索罪成立: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 2000 元 |
第一次二审 | (2019) 闽 02 刑终 592 号 | 厦门市中级法院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重审一审 | (2019) 闽 0213 刑初 566 号 | 翔安区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 仍认定敲诈勒索罪,但考虑婚姻纠纷、被害人重大过错,免予刑事处罚 |
第二次二审(终审) | (2020) 闽 02 刑终 302 号 | 厦门市中级法院 | 撤销重审判决,改判何某毅无罪 |
判决结果:“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宣告何某毅无罪”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经典案例。 |
二、敲诈勒索罪刑法规范以及三阶层犯罪理论基础
2.1刑法条文与传统四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统四要件: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附带人身权益);客观方面(实施威胁、要挟恶害通告行为,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基于恐惧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主体年满16周岁;主观直接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2.2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三阶层理论,是阶层式犯罪判断体系,需要逐层检验,只有全部阶层均得出肯定结论,才能够成立犯罪;任一阶层否定,犯罪即不成立。
第一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审查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敲诈勒索罪描述的客观、主观构成要件。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制造心理强制,促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主观要件:故意,并且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需要客观事实予以推定,不能单纯依靠结果倒推。
第二阶层:违法性。即便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要审查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自救行为、被害人过错、行使权利等)。权利行使行为,是敲诈勒索罪当中极为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基于自身遭受侵害,向过错方主张合理范围内补偿,即便手段存在一定瑕疵,如果主观上并非意图非法攫取他人财物,则可以排除实质违法性。
第三阶层:有责性。在具备不法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非难可能性,即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
何某毅案二审无罪,本质上是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予以否定。无法证实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客观上手段行为与索财之间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手段—目的牵连关系,直接阻却敲诈勒索罪成立,不需要进入违法性、有责性阶层继续评价。同时本案被害人王某春存在重大过错,亦可以在违法性层面进一步降低行为的不法程度。
2.3维权型索财案件三阶层审查要点
对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向过错方索财类案件,三阶层视角下的审查重点:
构成要件该当性层面审查的重点。不能把冲突过程中的殴打、争吵,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恶害通告;要区分情绪宣泄泄愤行为和作为索财手段的胁迫行为;必须区分“事后协商赔偿”与“以暴力胁迫当场强索财物”。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仅凭出现赔偿保证书就推定,需要结合是否主动催收、是否实际占有钱款、纠纷起因、被害人过错、金额合理性综合判断。
违法性层面审查的重点。被害人重大过错是重要的考量要素;公民遭受婚姻权益侵害之后,向过错方主张补偿,属于广义权利行使,即便手段有瑕疵,也不能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有责性层面审查的重点。冲突发生于激情状态之下,期待可能性降低,即便行为存在不当,刑法应当保持谦抑。
三、原审有罪裁判生成逻辑与缺陷,结合连大有六要素①、③展开分析
3.1第一次一审判处实刑的裁判逻辑
翔安区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审作出(2019)闽0213刑初269号判决,认定何某毅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其裁判思维,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思维,裁判推理链条如下:
客观事实层面:何某毅到场之后实施殴打王某春、砸毁车辆的暴力行为;之后形成8万元赔偿保证书。
因果推定:何某毅实施暴力殴打行为,给王某春制造心理恐惧,王某春是在暴力胁迫之下写下赔偿保证书。暴力是手段,索要8万元钱财是目的,二者构成手段目的牵连关系。
主观推定:既然使用暴力逼迫对方写下赔偿8万元的书面文书,即可推定何某毅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犯罪形态认定: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因为被害人报警没有实际拿到钱款,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据此定罪处罚。
该裁判逻辑存在重大漏洞:将泄愤殴打行为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没有区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行为动机;忽略保证书出具之后何某毅完全没有催收、自行丢弃保证书这一关键客观事实,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成立。
3.2发回重审之后“定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判逻辑
案件经厦门中院第一次二审发回重审,翔安区法院重审仍然认定罪名成立,但改判免予刑事处罚。该判决意识到本案存在被害人重大婚姻过错、没有实际获取钱款、家庭矛盾等从宽情节,但是依然坚持有罪的底层定性:认为暴力行为与索财之间仍然存在牵连,只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
“定罪免罚”的裁判,属于实体上仍然确认犯罪成立,仅刑罚消灭。该处理模式在实务中经常被作为折中方案,但本案何某毅始终不认罪,该折中判决依然会留下刑事案底,侵害当事人人格权益,因此何某毅继续选择上诉。
3.3对照连大有六要素:原审案件存在两大根本性问题
要素①: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事实层面硬伤)
原审定案的证据链条,建立在“殴打行为就是敲诈勒索的胁迫手段,殴打为了要钱”这一推定事实之上,但卷宗内客观证据恰恰与该推定冲突:
同去的三名亲戚证言证实:事前众人没有预谋向王某春索取钱财,没有商议索要数额、分赃计划;何某毅前往的初衷是追踪妻子,泄愤,并非有预谋勒索财物。殴打行为发生于发现妻子衣物之后情绪失控泄愤,并非为了逼迫写保证书而实施的有预谋胁迫。
时间顺序事实:殴打行为已经被劝止结束之后,双方才进入协商解决家庭损害、王某春主动提出赔钱的环节。暴力泄愤行为已经终了,后续才产生赔钱协商。暴力行为与后续协商写保证书,在时间、动机上发生分离,不能当然认定二者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刑法牵连关系。
最关键客观事实:保证书签署完毕之后,长达数月,何某毅从未向王某春催收8万元,王某春分文未付,何某毅主动丢弃保证书。该客观行为,直接动摇“意图非法占有8万元财物”的主观推定。
被害人陈述存在片面性:王某春作为婚外情过错方、报警人,其陈述具有利害关系,原审过度采信其单方陈述,没有充分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证据。
简言之:原审将情绪泄愤暴力,直接评价为敲诈勒索罪的要挟手段;将被害人主动提出赔钱协商,推定为暴力胁迫的产物;忽略“不催收、丢弃保证书”等反向客观事实,整个定罪证据体系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要素③: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边界
混淆“激情泄愤暴力行为”和“敲诈勒索罪作为索财工具的胁迫要挟行为”。刑法上敲诈勒索的要挟,必须是以恶害作为筹码通告对方:“不交付财物我就实施恶害”。本案殴打是已经实施完毕的泄愤,不是向王某春通告“不给钱我就继续打你”,原审对要挟手段的法律概念理解发生偏差。
错误认定手段—目的牵连关系。刑法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是为了实现目的行为而实施。本案殴打泄愤在先,协商赔偿在后,殴打并非服务于索财目的,二者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将殴打与索财合并评价为敲诈勒索。殴打、砸车属于治安行政违法,可给予治安处罚,不等于直接升格财产犯罪。
非法占有目的推定规则误用。原审仅仅依据出现8万元保证书,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刑法上,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综合全部客观行为,不能只选取对被告人不利的片段事实,而忽略不催收、丢弃保证书等反向客观证据。
没有充分运用被害人重大过错规则。王某春介入他人婚姻,对整个矛盾爆发具有重大过错。在民间矛盾索财类案件中,被害人过错是区分刑事敲诈勒索和民事协商补偿的重要标尺,原审未充分予以考量。
综上,按照连大有“六要素”理论的标准,本案具备改判无罪的底层基础: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硬伤,同时原审存在明显法律适用偏差。但仅仅具备这两点,并不当然能够改判,还需要辩护、司法担当、当事人坚持等其他要素共同作用。
四、结合连大有六要素法则深度解析二审(2020)闽02刑终302号改判无罪的内在机理
结合连大有律师冤假错案平反六大要素,对本案逐项拆解,同时结合三阶层理论阐释无罪法理。
要素①: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改判的客观基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全面审查卷宗,发现控方指控敲诈勒索罪的证据链条多处断裂,无法达到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无证据证明事前预谋敲诈。同行三名亲属证言证明,出行目的是追踪寻找何某毅妻子,事前没有商议向王某春勒索钱财,没有商量金额、分赃。证明案件属于激情冲突,不是有计划的财产犯罪。
殴打行为的动机是泄愤报复妻子被侵害,不是以殴打作为筹码逼迫王某春出钱。殴打行为实施完毕、被人劝阻之后,王某春才主动提出赔钱解决纠纷。殴打属于独立的激情泄愤行政违法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
索财数额8万元,是双方你来我往协商出来,并非何某毅单方面强行漫天要价。结合王某春破坏他人婚姻、造成何某毅家庭、精神、实际开支损失的背景,该数额并未显著超出民间认知当中补偿的合理限度。
签署保证书之后,何某毅始终没有向王某春催收该笔款项,并且自行丢弃保证书。该客观行为是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有力削弱“积极追求非法占有8万元”这一推定。
王某春的报警陈述属于利害关系人言词证据,缺少其他客观证据印证“何某毅以继续施暴作为要挟索要钱财”。
从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角度审视:敲诈勒索罪客观要件要求“以恶害通告作为要挟手段,促使被害人因恐惧交付财物”,本案无法证实该要件成立;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就已经不能够得出肯定结论,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要素②:存在足以推翻指控的客观性证据(卷宗内已有客观反证)
本案并没有外部全新的物证,但是辩护方充分挖掘卷宗内部已经存在的客观反证,这些证据在一审阶段没有得到充分评价:
同行三名在场人员的证言:证实无事前索财预谋,殴打是泄愤,不是为要钱而实施胁迫。
保证书本身书证:内容写明王某春自认破坏家庭,自愿赔偿,反映出纠纷的婚姻过错背景,是双方协商产物,而非纯粹暴力逼迫的产物。
何某毅丢弃保证书、从未实施催收的客观事实,结合何某毅供述,形成主观心态的反向证据。
法医伤情鉴定、车辆损失鉴定:仅能够证实行政违法,但是不能直接证明该暴力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段。
特别说明,无论还连大有律师本人办理案件,还是研究其他的案件发现:“很多错案,并不是缺少证据,而是办案机关只选取有罪片段,忽略卷宗内部对被告人有利的客观书证、证人证言。”本案辩护的关键,就是把卷宗内沉睡的有利证据挖掘出来,呈交二审法庭。
要素③:原审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偏差,混淆罪与非罪边界
二审纠正原审的多处法律适用错误。例如:
必须分清敲诈勒索罪“要挟、威胁”的刑法概念。已经实施完毕的泄愤暴力,不等于向被害人通告“不给钱就继续施加恶害”的要挟手段。殴打、砸车可以治安处罚,但不能直接嫁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手段。
必须否定手段—目的牵连关系。殴打泄愤行为,与后续协商赔偿写保证书,动机、时间均发生分离,二者不具备刑法牵连犯的手段—目的关系,不应当整体评价为敲诈勒索犯罪。
必须纠正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逻辑。主观目的不能仅凭出现赔偿保证书进行单向推定,必须结合起因、被害人过错、协商过程、后续是否催收、处置保证书等全部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在本案当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何某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必须确立婚姻民间纠纷的刑法谦抑原则。因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引发的纠纷,当事人提出补偿,即便手段存在一定瑕疵,应当优先评价为民事、道德层面纠纷,刑法不应当过早介入。
要素④:辩护方持续、体系化的有效辩护(专业律师)
本案历经一审实刑、上诉发回、重审定罪免罚、再次上诉无罪,辩护实现体系化、全流程持续抗辩,是无罪结果重要条件:
全程坚持完整无罪辩护,拒绝妥协。第一次一审被判实刑,上诉;发回重审之后,法院给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折中方案,该方案不用坐牢,但是保留有罪案底。辩护人没有劝说当事人接受折中结果,继续坚持无罪并再次上诉。如果当事人和律师当时接受免予刑事处罚,本案错案就此固化,永远无法得到无罪结果。
充分挖掘卷宗内部有利证据,而不是单纯口头喊冤。重点运用同去三名亲戚证言、丢弃保证书、无催收行为等客观事实,对抗被害人利害关系人陈述。
因为没有看到这个案件的辩护词,连大有律师认为应该从紧扣三阶层、敲诈勒索全部构成要件开展法律辩护。辩护意见分层说理:①不存在事前勒索预谋;②殴打是泄愤,不是敲诈勒索的要挟手段;③暴力行为和写保证书之间没有刑法上手段目的牵连;④无法证实非法占有目的;⑤被害人王某春存在重大婚姻过错,8万元是协商补偿;⑥无任何实际催收、没有取得钱款,综合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
用好二审程序权利,推动二审开庭审理,完整对证据进行质证,向法庭充分呈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全部事实,促使二审法院全面否定原审的推定式事实认定。
必须运用体系化辩护。即律师的辩护绝对是仅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意见,而是贯穿阅卷、证据梳理、法律论证、上诉程序选择的全流程,拒绝“定罪免罚”的妥协式处理。
要素⑤: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独立审查证据,敢于担当履职
如果仅有证据缺陷、律师辩护有力,而二审法院简单维持原审裁判,错案依旧无法纠正。本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体现司法担当,发挥了法院应有的作用。
第一次二审能够识别一审事实证据重大瑕疵,果断将案件发回重审,发挥二审法律监督纠错功能。
重审一审依旧作出有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之后,第二次二审不被“折中处理”的思路束缚,没有维持免罚判决,而是敢于直接彻底改判无罪。
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对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手段—目的牵连关系这些关键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就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区分治安行政违法与刑事财产犯罪:明确殴打、砸毁车辆属于行政违法,应当承担治安法律责任,但是行政违法不等于敲诈勒索的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对于民间婚姻家庭敏感案件,二审直接改判无罪,需要承受来自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压力,本案二审法院坚守证据裁判,体现司法担当。
要素⑥:当事人坚持喊冤,案件具备理性专业讨论空间
当事人何某毅本人的持续坚持是任何案件能改判无罪的前提条件。何某毅经历刑事拘留、逮捕、上网追逃、一审七个月实刑,发回重审之后拿到定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仍然坚持自己无罪,拒绝认罪,坚决再次上诉。很多当事人面对“定罪免罚、不用坐牢”的判决,身心疲惫会选择接受,错案就此终结。何某毅不妥协,坚持行使上诉权利,才给二审改判无罪创造程序机会。同时何某毅如实陈述事件完整经过,为辩护人提供全部事实线索。
专业理性讨论环境。婚姻家庭纠纷当中原配向第三者主张补偿罪与非罪,属于刑辩领域已经有较多研究、类案可供参考的法律问题,案件没有极端情绪化网络舆论裹挟,法庭可以纯粹立足于卷宗证据、刑法条文进行裁判。
综上,对照连大有律师六要素法则,本案六项要素基本全部达成,多重条件耦合,促成这份无罪判决。
序号无罪理由要点 表
序号 | 项目 |
1 | 无证据证明事前预谋敲诈勒索(同行亲属证实出行目的是追踪妻子、泄愤) |
2 | 殴打是激情泄愤,而非以暴力作为索财筹码的胁迫要挟手段 |
3 | 暴力行为与后续写保证书之间不具备手段目的牵连关系(时间、动机分离) |
4 | 8 万元系双方协商补偿,结合被害人破坏婚姻的重大过错,未明显超出合理限度 |
5 | 签署保证书后从未催收、分文未取、自行丢弃保证书,无法证实非法占有目的 |
6 | 被害人王某春系利害关系人,其单方陈述证据证明力弱,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 |
五、辩护律师、当事人面对同类案件应当如何维权
5.1当事人(婚姻遭遇第三者侵害,准备向第三者主张补偿)实操指引
区分情绪泄愤行为和刑法意义的要挟胁迫。禁止当场实施殴打、人身伤害、打砸财物等暴力行为。即便对方存在破坏婚姻的重大过错,殴打、毁损财物会直接构成治安违法,甚至会被办案机关直接推定是敲诈勒索的胁迫手段,极大增加刑事风险。维权可以主张民事补偿,但暴力手段会把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下。
区分协商沟通与恶害通告要挟。可以就精神损害、家庭损失与过错方协商补偿,但是禁止表述“不给钱我就打你、曝光你的隐私、骚扰你的家人单位”等恶害通告,该类表述极易被评价敲诈勒索罪的要挟行为。
协商尽量采用书面调解方式,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是民事补偿。不要在冲突暴力现场逼迫对方手写高额赔偿保证书,该文书在后续刑事立案中会成为指控自己的核心证据。
签署补偿文书之后,保存全部沟通记录。如果后续对方反悔拒绝支付,优先走民事诉讼途径主张,不要反复纠缠、上门施压催收,避免被认定持续性要挟索财。
一旦被刑事立案,坚持客观陈述案件完整起因经过。对方存在婚姻过错、协商背景;但是不要自认“以暴力逼迫对方给钱、意图勒索钱财”。即便民事上补偿主张不一定被法院支持,民事诉求不成立不等于刑事犯罪。
拿到“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不等于案件了结。该判决仍然属于有罪判决,留存案底。如果坚信自身无罪,在法律期限之内坚决行使上诉权利,不要因为“不用坐牢”就妥协接受有罪结果。
5.2辩护律师针对该类民间纠纷索财类敲诈勒索案件的体系化辩护要点(结合六要素+三阶层)
阅卷优先挖掘卷宗内部的反向客观证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如是否事前预谋索财;暴力行为发生时间、动机;暴力是泄愤还是作为索财筹码;保证书形成背景;有没有后续催收行为;被害人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充分利用同案在场证人证言,打破控方仅仅依靠被害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定案的证据格局。
可以运行《刑法》的“三阶层”框架下逐项检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该当性。
首先,如客观层面要注意区分“已经实施完毕的泄愤暴力”与“以恶害通告为内容的要挟胁迫”;审查暴力行为与协商索财之间是否具备刑法牵连关系。
其次,在主观层面要注意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单向推定,综合协商过程、金额合理性、是否催收、如何处置保证书等客观外化行为综合判断。
再次,法律层面充分发挥被害人重大过错的辩护价值。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属于被害人重大过错,该事实可以降低行为的不法性,是区分刑事敲诈勒索与民事补偿协商的重要标尺。但同时明确承认当事人暴力、损毁财物属于行政违法,不回避当事人的不当行为,避免辩护失去客观性。
最后,警惕“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折中方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即定罪免罚仍然是有罪判决,留有案底。如果全案证据存疑,应当坚持无罪辩护,不轻易接受折中妥协判决。
另外,用好二审程序救济途径,一审有罪,一定要上诉。即使发回重审之后依然有罪,继续上诉,争取二审开庭审理。重点向二审法庭阐释疑罪从无,关键要件存疑,应当作出无罪认定。
六、剖析公检法在前序有罪裁判当中的角色、存在的问题
本案经历侦查起诉、一审实刑、发回重审定罪免罚,公、检、法机关在前序有罪处理过程中,暴露出同类案件办理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6.1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客观归罪侦查思维,过度重视被害人单方报警陈述。王某春报警之后,侦查机关重点收集何某毅殴打、砸车、形成8万元保证书这些有罪片段事实;对于在场证人反映的“事前没有预谋勒索、殴打属于泄愤”等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混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边界。将殴打、砸毁财物的治安违法,直接嫁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把治安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没有审慎审查暴力行为和索财之间的动机、时间逻辑链条。
对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侦查取证薄弱。没有重点调查核实签署保证书之后何某毅有没有催收,丢弃保证书等关键事实,没有把该类能够反映主观心态的客观事实作为侦查重点。
6.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审查不全面。审查起诉更多立足于侦查机关移送的有罪证据,对卷宗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没有充分开展复核;没有审慎审查“殴打泄愤”和“敲诈勒索要挟”的刑法概念区分。
对权利行使类索财案件罪与非罪把握不够精细。没有充分考量婚姻家庭民间纠纷背景、被害人重大过错,直接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没有充分落实“审慎起诉”,对民间矛盾引发案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到位。
6.3一审人民法院(两次一审)
第一次一审,陷入客观归罪裁判思维。只看到暴力行为、赔偿保证书,没有完整综合全部卷宗事实,直接推定手段目的牵连关系、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实刑判决。
重审一审(发回之后),采用折中裁判,作出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虽然意识到案件存在疑点,但是不敢彻底宣告无罪,选择“定罪但免除刑罚”这种折中方案。该处理模式的弊端:没有彻底厘清罪与非罪,仅仅在刑罚层面作出让步,保留有罪评价,侵害当事人人格法益。
司法实践当中,“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常常被用作疑难争议案件的妥协工具,但在证据存疑案件中,疑罪从无应当优先于折中定罪免罚。
6.4二审法院的纠错价值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挥二审监督职能。其在第一次识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第二次拒绝折中方案,直接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二审程序对于防范错案的制度价值。
七、本案对社会大众、司法机关、我国法治建设的多维启示
7.1对社会普通大众的启示
权利行使不能逾越法律边界,受害者不等于可以实施暴力违法。即便自己的婚姻遭受第三者侵害,道德上占据情理高地,也不可以实施殴打、毁损他人财物等暴力行为。情理上的受害者,行为触犯行政法律,依然要承担治安法律责任。情理不能替代法律。
民间纠纷当中协商补偿≠敲诈勒索罪,但需要守住行为底线。遭遇人身、家庭权益侵害,有权向过错方协商主张补偿,但是禁止以暴力、曝光隐私、骚扰家人单位等恶害通告作为筹码逼迫对方给钱,否则会触发敲诈勒索刑事风险。
区分“民事诉求不被支持”和刑事犯罪。即便协商出来的补偿数额,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执行力,也不等于就是敲诈勒索;但关键在于手段是否属于刑法意义的要挟胁迫、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面对刑事指控,不要为换取“不用坐牢”,轻易接受“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有罪记录会伴随终身。如果坚信自己无罪,应当依法坚持上诉救济,依靠法定程序维护清白。
7.2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的要求
坚决抵制客观归罪办案思路,办理维权、民间纠纷索财类敲诈勒索案件,坚持阶层式判断思维。不能简单公式化:“发生冲突暴力+出现赔偿书面文书=敲诈勒索罪”。必须分层检验:是否存在刑法意义要挟手段;手段和索财之间是否具备手段目的牵连;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
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殴打、故意损毁财物属于治安违法,可以治安处罚;不能直接将治安违法行为升格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暴力泄愤行为,不等于以暴力作为筹码的胁迫要挟。
正确对待被害人重大过错。婚姻家庭、民间纠纷案件,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是评价行为不法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办案机关应当纳入全案评价。
审查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禁止单向推定。不能仅仅依靠赔偿保证书、协商金额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事前预谋、协商过程、后续是否催收、行为人如何对待赔偿文书等外化客观行为综合予以判断。
审慎适用“定罪免予刑事处罚”折中处理。在关键事实存疑的案件,应当优先贯彻疑罪从无,而不是为了平衡各方,选择定罪免罚。证据存疑就应当宣告无罪,而不是保留有罪评价。
全面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的索财类案件,优先考虑民事、行政途径化解,刑法保持谦抑,审慎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7.3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宏观启发
情理与刑法的边界需要清晰厘定。大量民间矛盾,有道德、情理的是非,但是刑法评价必须严格依据构成要件。情理上的受害者,行为有不当可以承担行政、民事责任,但不能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科以刑事犯罪标签。本案判决,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一方面否定敲诈勒索刑事罪名,另一方面并没有美化何某毅殴打砸车的行政违法行为。
进一步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的司法实践。疑罪从无不是放纵坏人,而是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硬性要求。当敲诈勒索罪主观要件、因果链条存疑,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本案进一步丰富“权利行使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司法样本。和河湖南长沙张某坤维权敲诈勒索无罪案、河北邯郸冯书某诈骗无罪案形成同类裁判逻辑:维权、民间纠纷引发的索财行为,入刑必须极度审慎,不能唯结果论。
结语
何某毅敲诈勒索二审无罪案,是婚姻家庭民间矛盾衍生索财犯罪领域的重要标杆判例。运用连大有律师冤假错案平反“六要素法则”理论可以看出,本案之所以能够最终拿到无罪结果,不是单一因素造就,而是原审核心事实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卷宗内存在客观反证;原审法律适用出现重大偏差;辩护方全程体系化无罪辩护,拒绝折中妥协;二审法院坚守疑罪从无敢于纠错;当事人始终坚持不认罪、坚持上诉,案件具备专业理性讨论环境六大要素协同发力的产物。
从《刑法》“三阶层”犯罪论教义学视角审视,本案无罪的法理根基在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件满足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该当性,不能证实存在作为索财筹码的要挟胁迫行为,无法证实手段目的刑法牵连关系,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同时提示司法实务: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被害人存在道德过错,不代表可以直接把对方的民事协商行为升格为财产犯罪。”
同时本案也警示大家,无罪判决不等于肯定何某毅殴打、砸毁财物的行为,该类行为仍然属于治安违法行为。情理上值得同情的受害方,行为同样要恪守法律的边界。对于公检法机关,本案给法律界同行也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即办理民间纠纷引发的财产类犯罪,必须摒弃客观归罪,坚持证据裁判,审慎区分道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对于辩护律师,要善于挖掘卷宗内有利于被告人的客观证据,警惕“定罪免罚”的妥协陷阱;对于普通公民,即便自身遭受伤害,维权行为也不能突破法律红线。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