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3号]喇某康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2026.3第14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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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3号]喇某康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主要问题
(1) 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本案中是否应对被告人喇某康按照情节严重升档量刑?
三、裁判理由
司法实践中,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案件并不少见,对此类行 为能否按照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以及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并升档量刑,存在一定争议。
(一)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之行为定性
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主要包括证件、证书。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妨害了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秩序。对于买卖伪造 的国家机关证件是否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对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 罪名,明确区分真假买卖对象,分别按照不同罪名定罪处罚。从《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状描述来看,未将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纳入该罪惩处范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认定构成该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未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限定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无论是买卖真实的还是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 均可按照该罪定罪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 相关认定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1998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其中第二 条明确规定:“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 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上述规定现行有效。国家机关 证件种类繁多,均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尽管《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 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主要针对买卖伪造、变造的外汇领域国家 机关证件犯罪,但从维护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角度,相关立法精神应 当同样适用于买卖伪造、变造的其他领域国家机关证件行为。
2. 相关条文具有解释空间
《刑法》出于立法技术考虑,对部分买卖犯罪对象明确区分真伪,但对于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等部 分罪名,未刻意区分证件真伪,这并不意味着买卖对象为伪造证件的, 就完全排除定罪的可能。1999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作出的《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 (高检研发〔1999〕第5号)指出,“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 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 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答复认为,无论买卖真实的还是伪 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均属于《刑法》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行为, 与《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精神一脉 相承,已得到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同。
3. 相关行为具有定罪处罚必要
国家机关证件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执法和企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 生活的重要凭证,事关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密切相关。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与买卖真实的国家机关证件, 均侵犯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损害国家机关证件公信力和权威性,在 社会危害性上没有本质不同。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不仅会助长上 游伪造犯罪的滋生和蔓延,还会误导和欺骗公众,社会危害性甚至更为 严重,具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设置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以及“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个量刑档次。在法 律和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买卖相关种类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审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
1. 参考类似解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7〕11号)第二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累 计达到上述规定数量标准5倍(15本)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 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该解释确定的数量标准,对买卖其他国 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基于同罪同罚原则, 经横向对比,买卖其他国家机关证件与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15本以上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可考虑认定构成情节严重。同时,2024 年7月公布的第七批法答网精品问答中,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 定的升档量刑问题,答疑专家亦认为,在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之 前,可以参考法释〔2007〕11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需要升档量刑的,可以按照入罪门槛的5倍标准把握。
2. 参考相关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 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被告人张某 兵以牟利为目的,将从被告人刘某政等人处购买的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 贩卖给买证人员,共计230本,非法获利41099元。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张某兵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兵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认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仅要考虑买卖的数量,还需结合买卖行为的持续时间、非法获利金额、是否形成买卖“黑产”,涉案证件种类、使用领域、去向、 用途、违法所得,以及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主观恶性、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进行实质审查和综合判断,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喇某康等人买卖的国家机关证件系伪造,不影响对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为性质的认定。喇某康等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高达2346本,销售到全国各地,非法获利共计289万余元,严重破坏国家机关证件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涉案证件主要是建(构) 筑物消防员证,办证者多为保安公司派遣至各物业公司中控室的工作人员,该岗位对建(构)筑物消防安全负有重要责任,持证人是否具有必要的消防职业技能和能否胜任相关工作,关系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 据喇某康、施某飞、谭某生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应当认定上述三人属于情节严重,在升档量刑的基础上,再结合各被告人的自首、坦白等情节准确量刑。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张鹏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方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