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参考
刑事审判参考
[第1635号]叶某甲、叶某乙等诈骗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的,可认定为“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发表时间:2026-10-06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1635号]叶某甲、叶某乙等诈骗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的,可认定为“ 有其他严重情节 ”

[第1635号]叶某甲、叶某乙等诈骗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的,可认定为“ 有其他严重情节 ”

刑事审判参考(2025.6第142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 、主要问题

诈骗数额未达数额巨大的标准,但已接近该标准且以诈骗老年人为主时,可否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 、裁判理由

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标准,并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本案中,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 、余某某 、李某某等四人的诈骗数额虽已达到接近 “ 数额巨大 ”的标准 ,但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的从严惩处情节的数额未达到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 。对此 ,针对能否依照《解释》 的规定认定四名被告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 。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四名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已达到接近 “ 数额巨大 ” 的标准5.6万元 (7万元 ×80%),但具有诈骗老年人财物情节的数额仅有4.9万余元 , 该部分数额未达到接近 “ 数额巨大 ” 的标准 ,不能以行为人具有诈骗老年人的从严惩处情节而认定四名被告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四名被告人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数额未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的标准,但是其诈骗总数额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的标准,且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数额占诈骗总额的比重高,说明其是以诈骗老年人等弱势群体为主,其行为容易诱发较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予认定四名被告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如何把握《解释》第二条关于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中的 “ 接近 ”标准?虽然《解释》 并未对普通诈骗法定刑升格条件 中的“数额接近 ”划定具体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之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接近“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 , “接近 ” 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80%以上 。按照体系解释规则 ,普通诈骗与电信网络诈骗在数额接近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即采用80%以上的认定标准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在重庆市司法辖区内诈骗公私财物价值7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巨大 , 因此接近数额巨大标准的数额为5.6万元以上(7万元×80%) 。本案被告人叶某甲、 叶某乙等四人诈骗数额均为5.6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 因而诈骗犯罪数额均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的标准。

第二,如何把握接近“数额巨大 ”标准的财物是否均应具有诈骗老年人等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在 “ 数额加情节 ” 的立法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诈骗、盗窃、敲诈勒索、抢夺、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等均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总数额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而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性质的犯罪数额并未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时,此种情形能否依照《解释》 的前述规定认定为 “ 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存在认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在具备特定情节的这部分数额未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时,就不能适用上一个量刑档次。比如,本案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余某某的诈骗数额分别为66900元、李某某的诈骗数额为64650元,虽然四人涉案总数额分别达到5.6万元这一接近“数额巨大 ”的标准,但具有诈骗老年人情节的涉案数额仅有49250元,该数额未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的标准,不宜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参照“在‘数额加情节 ’的立法背景下,如果只有部分贪污受贿数额所对应的行为符合‘其他较重情节 ’、‘其他严重情节 ’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情形时的法律适用 ”的观点,对于诈骗总数额已达到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只有其中部分数额相对应的事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接近“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即可升档量刑;但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与从严处罚情节相对应的数额应达到一定比率,即占比不能过低才可考虑升档量刑,当诈骗老年人钱财的数额超过诈骗总金额的50%时,即可以以“数额接近+诈骗老年人 ”为由升格法定刑。之所以选择50%作为临界点,是因为50%是法律上区分主次的关键节点。当诈骗老年人的数额超过50%后,该诈骗行为即可整体评价为“ 以诈骗老年人为主 ”,这也意味着其不法程度从量变实现了质变。当然,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综合全案具体情况,权衡各种情节,进而判断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余某某、李某某等人专门针对偏远地区农村留守百姓实施有预谋、有组织的流窜性诈骗作案;诈骗对象针对性强,将犯罪对象主要锁定为农村留守老年人;被害老年人人数以及涉老诈骗数额占比均高达74% ;诈骗手段迷惑性强,利用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以廉价物品冒充健康保健品作为诈骗道具,通过多次返还诚意金的方式不断诱导老年人“入套”;诈骗组织化程度高,整个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作案范围广、次数多 ;犯罪危害性大, 既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使他们生活陷入困顿,又误导老年人步入保健、养老歧途,延误正常就医治疗 。 因此,虽然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余某某、李某某涉老诈骗总数额未达到5.6万元这一接近“数额巨大 ”的标准,但综合前述情节,为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依法应将四人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只有部分诈骗数额对应的事实具有从严惩处情节的案件,不要求该部分数额必须达到接近 “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 即可认定为 “其他严重情节 ”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但为兼顾合理性,对于该部分数额占比过低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可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不予认定 。本案中,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甲等四人属于诈骗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 ”,并依法定罪量刑 ,是正确的。


(撰稿: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彭明华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陈峰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鹿素勋)





 
上一篇:[第1634号]杨某盗窃案-盗窃过程中被发现,采取的胁迫方式不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下一篇:[第1636号]李某某、张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聚众斗殴罪共同犯罪及 “ 持械聚众斗殴 ” 情节的认定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