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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发表时间:2026-10-0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20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罪名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即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和保护的全国各民族之间团结、平等、互助的关系。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都是祖国统一大家庭中的一员,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具他合法权益。2018年3月11日修正的《
宪法》第四条规定:“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民族平等是宪法平等原则在民族政策方面的体现。因此,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应予法律追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是指多民族国家中除主体民族以外的民族。在我国,是指除主体民族汉族以外的其余55个法定民族均是少数民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
  “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可以按
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恶劣”,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根据1998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出版物中刊登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出版物的发行人或编印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刊登的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仍故意为之。
  二、认定
  (一)本罪与
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三者的区别主要是:
  1、侵犯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的行为。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并不限于此。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4、主观方面不同。侮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辱罪、诽谤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民族。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出版物中刊登;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条文】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刑法原规定
  未改变

【相关规定】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0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被修改)

2000年12月28日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2026年0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02月25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1994年01月31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09月0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

1998年12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失效)

1986年03月24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06月0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1989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1988年12月0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管理制度(试行))(已失效)

1986年03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已失效)

197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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