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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发表时间:2026-10-01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将“电力煤气设备“修改为“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并对相关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不仅使交通设施本身价值遭受损失甚至报废,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安全运行,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损失。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是指交通设施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处于正在使用之中,而不是正在建设或正在修理且未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如果破坏的是正在建设、修理而未交付使用的或废弃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是指直接关系到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车、行船、飞行安全。如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等。如果破坏的是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如破坏火车站的候车室、长途汽车站的货仓、机场的候机室等,则不构成本罪。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对交通设施的对象范围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种:(1)正在使用的铁路干线、支线、地方铁路、专用铁路线路、地下铁路和随时可能投入使用的备用线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折梁和用于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等;(2)用于公路运输的公路干线及支线,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地方公路以及线路上的隧道、桥梁、信号和重要标志等;(3)用于飞机起落的军用机场、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以及用于指挥飞机起落的指挥系统,用于导航的灯塔、标志等;(4)用于船只航行的内河、内湖航道,我国领海内的海运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等;(5)用于运输、旅游、森林采伐的空中索道及设施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过失损坏”,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如不谨慎等,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损坏。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施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处理这种犯罪时,还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经查明严重后果不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不构成本罪。
  根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结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二、认定
  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结果要求不同。本罪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只要实施破坏的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成立犯罪。
  2、主观罪过不同。本罪是过失犯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故意犯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2)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3)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4)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如犯罪所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方法和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5)行为人犯罪后的态度等。


相关解释

名称

颁布日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次修订)202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次修正)2017年11月04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2016年02月0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次修订)2015年04月24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次修订)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一次修订)2011年01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0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一次修订)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8年09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07年0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2007年01月15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2020年0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附两高答记者问)2020年02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失效)2002年0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1993年10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坏生产单位正在使用的电动机是否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93年08月0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已失效)1988年02月0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86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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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4040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0122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公报案例
公报1985年04期李福永刘建新杨文稿破坏电力设备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643号】夏洪生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骗乘出租车欲到目的地抢劫因惟恐被发觉而在中途放弃的,能否认定为抢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为逃匿而劫取但事后予以焚毁的机动车辆能否计入抢劫数额
【第575号】杨辉、石磊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力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
【第295号】王仁兴破坏交通设施案——不履行因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割铁路电气化接触网回流线的行为如何定性


江苏省高法案例库
20260501024001陈某破坏交通设施案——破坏交通设施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20250501023001杜某破坏交通工具案——破坏正在使用中的车辆刹车装置行为的定性
20250301023001苏某峰破坏交通工具案——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判定
20240501026001王某岗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以破坏使用中油气设备方式盗窃油气导致发生火灾的,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20240501025001杨某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
20230601220004袁某等抢劫、破坏电力设备案——死刑案件应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
20230401025001杨某、石某等破坏电力设备案——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以暴力手段控制无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


人民司法
司法201617022破坏交通设施罪严重后果的判断
司法200922054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油气行为的定性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22078对盗割居民住宅楼接地电线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16041406较长时间中断铁路行车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严重后果”——南昌铁路运输中院判决陈勇破坏交通设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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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10253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观点集成010254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对过往群众施以暴力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10255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电力设备”的把握
观点集成010256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把握
观点集成01025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把握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13022006本案应定盗窃罪抑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偷轮胎)


检察日报
检报2017072303在交通要道上倾倒渣土如何定性(破坏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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