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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表时间:2026-10-01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

【刑法条文】【相关解释】【相关案例】【相关实务】【地方规定】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作出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对相关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作了调整。
  2001年12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三)》第二条对本条作了修改,将“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还有更多的危险性极大的行为,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实施了其他危险方法的,也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因此,有必要对此类行为予以刑法规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人和公私财产。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到社会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是结果犯,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必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因果关系,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这是行为人的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根据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
  二、认定
  应注意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出于故意。
  实践中,对间接故意实施的与出于过于自信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比较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尽管认识程度不同),而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十六周岁末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司法解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名称

颁布日期

人大决定、解释和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已失效)1983年09月02日


定罪量刑常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解读】2020年0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0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失效)2001年06月04日


其他(按日期排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04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附解读】2021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2020年02月0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0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附解读】2019年10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05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2019年01月0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0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解读】(已失效,被2022年规定代替)2014年11月03日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年0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附解读】2009年09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05月14日

经典案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号

名称



典型案例
典型2026020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5092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典型2024040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1030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01228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2004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5件检察机关办理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110000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200909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毒驾)


公报案例
公报2020年05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旭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公报2009年01期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
公报1985年03期李荣辉、邓国劲、王平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审判参考案例
【第1506号】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报复同事向所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兽用激素类药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第1476号】吴鑫霞妨害安全驾驶案——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等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1449号】孙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
【第1333号】张勇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疫情防控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分适用
【第1314号】支玖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故意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站的行为定性
【第1283号】张维文、冯太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互殴行为如何定性
【第1271号】李彬交通肇事案——如何认定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第1236号】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定性及现场待捕型自首的认定
【第1198号】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家中释放天然气用以自杀,但引发室内、室外数次爆炸的,如何认定因果关系
【第1072号】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第1041号】许小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17号】叶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因吸毒长期处于精神障碍状态,在病情缓解期再次吸毒并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主观罪过
【第913号】李广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被害人遭受人身伤害的,被害方能否基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相关保险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第911号】孙福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如何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910号】黄世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第909号】任寒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为逃避酒驾检查而驾车冲撞警察和他人车辆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907号】杜军交通肇事案——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906号】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醉酒驾驶发生严重事故的案件中如何区别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确保量刑适当
【第856号】田军祥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如何区别对待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引发与醉驾引发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量刑
【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人行道内行人的如何定罪量刑
【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干路采用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人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勒索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
【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人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
【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行为如何定
【第368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如何区分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319号】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的,能否直接将指控的轻罪名变更为重罪名
【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第197号】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第009号】王征宇故意杀人案——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


高法案例库
20250601017001陈某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连续冲撞行为的定罪量刑
20241801017001付某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驾驶汽车冲撞人群致人死伤行为的定性规则
20240601017001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电子烟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40501017004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宣告无罪案——在封闭路段驾驶机动车炫技失误行为的定性
20240501017003叶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定性
20240501017002陈某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驾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行为的定性
20240501017001叶某某、舒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主观故意的认定
20231101017001刘某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非法开设电子垃圾提炼厂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的定性
20230601017002金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的定性
20230601017001张某海、王某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连续采取多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501054002杜某交通肇事案——对酒后驾驶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501022001许某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食品销售人员对亚硝酸盐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亚硝酸盐混入食品中出售,致人伤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30501017004郑某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认定
20230501017003刘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行为客观上不可能造成较大危险时不得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30501017002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报复同事向所在单位饮用水中投放兽用激素类药物行为的定性处罚
20230501017001孙某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时的处理
20230201054002周某和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20230201017002张某强制医疗案——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
20230201017001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高速公路上醉驾并掉头逆行较长时间的行为定性


人民司法
司法202510028道路上恶意别车逼停行为的性质认定
司法202305037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司法202214050以驾车冲撞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心态判断
司法202132045向单位饮用水中投放药物报复特定人员的定罪处罚
司法202120033驾驶禁忌犯的定罪与量刑
司法202111018危害公共安全的自杀行为构成危险方法
司法202020029高空抛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司法201908015妨害公交车安全驾驶行为的定罪与处罚
司法201908012拉拽客运司机的罪责判定
司法201908010妨害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定性
司法201908007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定性
司法201908004抢夺行驶中公交车方向盘行为的认定
司法201905025醉酒后强驾他人车辆引发事故的行为认定
司法201835041醉酒驾驶致人死伤的性质判定
司法201623007强行闯卡并逃逸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201602029在公共空间射击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201520019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
司法201520017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
司法201408031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
司法201118019指使醉驾者逃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共犯
司法200922004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司法200916052在城市道路上飙车的定性
司法200820016向药品生产企业销售假冒药品辅料的行为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200816059持刀在公共场所乱刺不特定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200802026驾驶机动车“碰瓷”的司法认定
司法200718044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抢劫车辆的行为认定


中国检察官
中检202420078为逃避酒驾检查逆行挤撞警车行为之辨析
中检202322073醉酒驾驶超标四轮电动车未造成人员严重伤亡行为的认定
中检202320072公共场所驾驶车辆冲撞他人行为认定
中检202306072车厢内烧炭自杀并违章驾车的定性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20102208驾车逆行逃逸行为的具体认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影盗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法报2020082007公交安检员顶替检测行为的认定——广东深圳法院判决刘某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法报2020031906疫情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区分适用——海南东方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智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法报2016080406妨碍公务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福建漳州中院判决陈两成妨碍公务案
法报2015052106酒后驾车连撞两人致死如何定性——河南焦作中院裁定杨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法报2012112907教唆犯构成犯罪未遂的条件——洛阳中院裁定张纪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检察日报
检报2022071208公路上拴绳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检报2021092807癫痫病发作导致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分析
检报2021090706毒驾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定罪处罚

相关观点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编号

名称



观点集成
观点集成010253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观点集成010254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对过往群众施以暴力行为的定性
观点集成010255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电力设备”的把握
观点集成010256破坏电力设备罪中“直接损失”的把握
观点集成010257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把握


人民法院报
法报2013022006本案应定盗窃罪抑或破坏交通工具罪(偷轮胎)


检察日报
检报2017072303在交通要道上倾倒渣土如何定性(破坏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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