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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故意杀人案(阜阳五青年冤案)全案法律深度评析——基于律师辩护视角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发表时间:2021-08-15     阅读次数:     字体:【大中小】

10.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故意杀人案(阜阳五青年冤案)全案法律深度评析

——基于律师辩护视角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

文/连大有

核心内容

阜阳五青年故意杀人案是我国刑事司法转型阶段极具代表性的陈年冤错标杆案件,案发于1996年,五名普通农村青年因邻里关联被指控结伙杀害未成年少女,原审依托存疑、矛盾、反复的有罪口供定罪,判处重刑,当事人蒙冤长达十九年。本案原审裁判受限于传统口供中心主义司法惯性,存在证据审查粗糙、程序规范缺失、推定归罪、孤证定案等致命问题,全案无任何客观物证、作案工具、目击痕迹佐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完全不符合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

经当事人长期申诉、辩护律师持续维权,2015年安徽高院再审严格适用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口供补强规则,彻底否定瑕疵口供的定罪效力,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宣告五人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无罪纠错,同时维持另案抢劫罪有效判决,实现精准司法纠错。

本案的平反,终结了陈年旧案疑罪从轻的司法陋习,确立了客观证据优先、无闭环证据链不定罪、多人涉案禁止推定共犯的全新裁判规则,彰显了有错必纠、人权至上的法治精神,为同类疑案审理、刑事辩护实务、司法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对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法治化、规范化转型具有深远意义。

引言

阜阳五青年故意杀人冤案(以下简称“阜阳五人案”)是我国刑事司法纠错史上极具代表性的重大陈年冤错案件,也是我国落实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司法理念转型的标志性判例。本案案发于1996年,五名本土农村青年被指控结伙劫持、强奸、杀害17岁未成年被害人黄英,历经一审重判、二审维持、长期申诉、时隔十九年再审纠错,最终在2015年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彻底改判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五原审被告人无罪。本案横跨我国新旧刑事诉讼制度迭代关键时期,完整暴露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口供中心主义”“重打击轻保护”“程序瑕疵容忍”“证据标准宽松”的司法弊病,集中体现了刑讯逼供、虚假供述、孤证定案、证据链断裂、事实推定归罪等冤错案件的典型生成逻辑。

从律师刑事辩护专业视角审视,本案价值极为深远:既是陈年疑罪案件再审无罪的教科书样本,也是非法证据排除、口供补强规则、刑事证明标准、再审纠错程序适用的经典参照。本案彻底厘清了“仅有矛盾口供、无客观物证、无痕迹印证、无目击佐证”案件的定罪边界,明确了死刑、重大暴力案件的最高证据裁判标准,终结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嫌疑即有罪、供述即定案、存疑即从轻”的错误裁判惯性。

本文将从案件简介、完整案件经过与十九年诉讼历程、犯罪构成要件深度辨析、无罪改判核心法理依据、律师全流程辩护策略与实务要点、类案司法影响与制度价值等内容,结合刑法实体理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再审程序规范、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完成全文万字深度专业评析,全面还原本案的司法纠偏价值、辩护逻辑与制度启示。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1996年发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王庄村的未成年少女被害命案,被害人黄英案发时年仅17岁,系在校未成年学生,遇害后尸体在村庄周边野外沟渠被发现,死因系暴力侵害致死。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启动侦查,基于邻里人际关联、日常往来线索,将同村五名青年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认定五人结伙作案,共同实施劫持、猥亵、强奸、故意杀人的恶性暴力犯罪行为。受上世纪九十年代严打司法背景、侦查技术局限、证据规则不完善、程序规范缺失等多重因素影响,本案侦查阶段高度依赖嫌疑人供述,五名被告人先后作出有罪供述,侦查机关据此锁定案件事实,移送审查起诉。

2001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本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结合所谓“作案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五被告人判处重刑。

后续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案件正式生效,五名青年长期服刑、背负重罪罪名,家庭遭受毁灭性打击,开启了长达十九年的蒙冤历程。

需要特别区分的是,本案再审仅彻底撤销五人故意杀人罪定罪,宣告故意杀人案范围内完全无罪;原审判决中张达发、许文海另案抢劫罪定罪量刑经审查证据扎实、事实清晰,再审依法予以维持,实现了精准纠错、不枉不纵的司法效果,体现了再审裁判的严谨性与公正性。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并非传统实体罪名定性、防卫限度、过失认定问题,而是典型的刑事证据程序性争议,集中体现为: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全案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闭环、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仅凭矛盾口供能否定案等核心证据规则问题。原审生效裁判完全依托不稳定、相互矛盾、程序存疑的有罪供述定案,无任何客观物证、痕迹证据、目击证据、生物痕迹、作案工具佐证,证据体系先天残缺、漏洞百出,完全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证据裁判标准。

历经五名被告人及其家属近二十年持续申诉、辩护律师坚持不懈的代理申诉、再审辩护,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再审判决:明确原审认定五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相互矛盾、无任何客观证据补强,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无辜蒙冤的合理怀疑,依法彻底撤销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宣告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在黄英被害案中无罪。本案成为安徽省历时最长、纠错难度最大、社会影响最深远的陈年冤错纠正案件之一,为全国同类旧案再审纠错、疑罪从无落地、非法证据排除适用提供了权威司法样本。

二、完整案件经过与十九年全流程诉讼纠错历程

(一)案发背景与初始侦查情况(1996年)

1996年夏季,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王庄村发生一起恶性未成年少女被害案件,本村17岁少女黄英外出后失联,后续村民在村庄野外沟渠内发现其遇害尸体,体表存在暴力侵害痕迹,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刑事侦查技术相对落后,DNA鉴定、痕迹比对、视频监控、电子轨迹等现代侦查手段尚未普及,刑事案件侦破高度依赖走访排查、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质证规则极不完善,程序正义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同时,受“严打”刑事政策导向影响,恶性命案要求快速破案、快速起诉、快速审判,侦查机关面临巨大破案压力,极易出现取证粗糙、程序瑕疵、口供突破、非法取证等问题,为后续冤错案件埋下制度隐患。

案发初期,公安机关开展大范围走访排查,结合被害人日常社交、邻里关系、活动轨迹,将同村年龄相仿、日常有往来的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名青年列为重点嫌疑对象。五人均为本地普通农村青年,无任何前科劣迹,无暴力犯罪记录,与被害人无明确激烈矛盾、无深仇大恨,仅因邻里熟人关系被纳入侦查视野,属于典型的“无实据、纯嫌疑”排查对象。在后续审讯过程中,五人先后作出有罪供述,供述内容认可结伙劫持、侵害、杀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但供述细节反复多变、前后不一、五人供述相互冲突、与现场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存在大量逻辑漏洞与事实矛盾。

最为关键的是,本案侦查阶段始终未能获取任何客观实物证据支撑定罪:未找到作案工具、未提取有效指纹血迹、未固定生物痕迹、无目击证人、无现场遗留物、无串供通讯记录、无事后藏匿尸体、毁灭证据的佐证,全案定罪证据完全依赖五名被告人的言词供述,属于典型的“口供孤证案件”。按照现代刑事证据规则,此类案件完全不具备定罪基础,但受限于当时的司法环境与证据标准,侦查机关依旧以有罪供述为核心依据,认定五人结伙故意杀人,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一审、二审定罪重刑阶段(2001-2002年)

案件历经数年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于2001年由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结伙实施劫持、强奸、故意杀人行为,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庭审阶段,五名被告人当庭翻供,一致主张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骗供所致,并非真实案件事实,当庭陈述无罪理由,辩解自身未参与任何侵害、杀人行为。

但在当时的司法裁判体系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正式确立,刑讯逼供取证难以举证、难以查实、难以排除,法庭普遍采信侦查阶段书面供述笔录,轻视当庭无罪辩解。一审法院未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未严格审查供述真实性、未审查证据链完整性、未考量多重合理怀疑,直接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有罪供述材料,认定五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结合案件所谓恶劣情节,对五人判处长期重刑。

五被告人不服一审有罪重刑判决,集体提起上诉。200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沿袭一审裁判逻辑,认为本案有罪供述稳定、能够相互印证、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正式生效。自此,五名青年彻底背负重罪罪名,进入监狱服刑,原本普通的农村家庭彻底崩塌,多名家属常年奔走申诉、上访,承受巨大精神与生活压力,开启了长达十九年的蒙冤历程。

(三)长期申诉、持续维权、证据复盘阶段(2002-2014年)

案件生效后,五名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未放弃申诉维权,始终坚持无罪辩解,持续向法院、检察院、政法委、信访部门提交申诉材料,常年坚持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在漫长的服刑与申诉过程中,多名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依旧持续申诉,坚定主张自身无辜,反复陈述侦查阶段遭受非法审讯的具体细节,当庭展示身体残留伤情,佐证刑讯逼供事实。

在申诉阶段,辩护律师逐步介入案件,系统性梳理全案证据、复盘侦查程序、拆解原审裁判逻辑,发现本案存在根本性、颠覆性证据瑕疵与程序错误:一是全案无任何客观物证支撑杀人事实,无任何痕迹、工具、目击证据;二是五人有罪供述前后反复、细节冲突、逻辑混乱,不具备真实性;三是供述内容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案发客观环境严重不符;四是侦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存在明确的非法取证嫌疑;五是原审未排除第三人作案、无辜被冤的合理怀疑,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明标准。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等法治原则逐步落地,旧案纠错力度持续加大,本案申诉理由逐步被司法机关重视。经多年层层复核、调卷审查、证据核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原审裁判确有错误、证据体系存在根本性缺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立案再审,为最终无罪改判奠定程序基础。

(四)再审开庭、终审改判无罪阶段(2014-2015年)

2014年,安徽高院正式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再审庭审中,原审五被告人全面阐述无罪理由,详细陈述侦查阶段非法取证全过程,当庭展示伤情痕迹,请求法庭依法排除非法有罪供述。辩护律师在再审庭审中系统发表无罪辩护意见,从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排他性五大维度,全面击穿原审定罪证据体系,主张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经开庭审理、全面核查卷宗证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充分审查原审程序瑕疵,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形成权威裁判观点:原审据以定案的核心证据为五被告人有罪供述,该供述存在反复、矛盾、虚假情形,真实性无法确认;全案无任何客观物证、痕迹证据、目击证据补强印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未达到刑事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五被告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原审定罪量刑依法应予撤销。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再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审对张云、张虎、张达发、许文海、吴敬新五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及量刑,宣告五人在黄英故意杀人案中无罪;同时精准区分案件事实,对张达发、许文海另案抢劫罪的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实现精准纠错、不枉不纵。同时法院依法告知五原审被告人享有申请国家赔偿、追责维权的法定权利,同步开展被害人家属安抚、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至此,历经十九年蒙冤、七次司法裁判、无数次申诉维权,阜阳五青年故意杀人案彻底平反,五名蒙冤者最终洗清杀人重罪冤屈,成为我国司法纠错史上耗时最长、意义重大的标杆性疑罪从无案例。

三、本案犯罪构成要件深度辨析(控方原审有罪逻辑VS辩方再审无罪逻辑)

从刑法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双重维度深度剖析,本案原审有罪裁判完全建立在“口供推定事实、嫌疑推定罪责、程序瑕疵忽略”的基础之上,五被告人的行为从实体刑法层面完全不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证据法层面完全不具备定罪基础。原审控方有罪逻辑存在根本性、体系性错误,再审无罪裁判完全契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法治要求。本节将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刑事因果关系、证据归责六大维度,全面对比控辩双方核心逻辑,深度论证本案无罪的实体与程序法理支撑。

(一)犯罪客体:无证据证明被告人侵害刑法保护的合法生命法益

故意杀人罪的核心犯罪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成立本罪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主动实施非法侵害行为,直接剥夺他人合法生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本案中,被害人黄英遇害死亡的客观事实真实存在,生命法益遭受侵害的结果属实,但刑法归责的核心是锁定侵害主体,即必须精准证明五被告人是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主体。

全案所有卷宗证据、侦查材料、庭审材料,均无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五被告人实施了侵害被害人生命权的不法行为。原审仅以五人存在嫌疑、曾作出有罪供述为由,直接推定五人为侵害主体,属于典型的客体归责错误、主观推定归罪。在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前提下,即便存在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无法认定被告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生命法益,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客体要件自始不成立。再审法院正是基于该核心法理,否定了原审的推定归罪逻辑,从客体层面排除了犯罪成立的基础。

(二)犯罪客观方面:无任何客观作案行为、作案痕迹、作案佐证,客观要件完全缺失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事定罪最核心、最客观、最无法规避的要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具体的危害行为、存在对应的行为轨迹、产生对应的危害结果,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具备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故意杀人罪作为严重暴力犯罪,必然会在现场、行为人身上、周边环境留下对应的物理痕迹、行为痕迹、物证痕迹,这是客观自然规律,也是刑事侦查与证据裁判的基础逻辑。

反观本案,五被告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能够被客观证据佐证的作案行为,全案客观证据完全空白,具体体现为五大核心缺失:

第一,无作案时间、作案轨迹佐证,无任何证人证言、活动记录、轨迹信息证明五被告人在被害人遇害精准时段出现在案发现场、具备作案时空条件;

第二,无作案工具,侦查机关始终未能查获、固定五人用于劫持、侵害、杀人、抛尸的作案工具,无工具即无实施暴力杀人行为的物理基础;

第三,无现场痕迹、生物痕迹,案发现场、被害人尸体、衣物上未检出五被告人任何指纹、掌纹、血迹、毛发、皮屑、体液等生物痕迹与物理痕迹,五被告人身上亦无任何与作案、搏斗、侵害相关的痕迹残留;

第四,无目击证人,无任何第三人亲眼目睹五被告人实施结伙杀人、暴力侵害行为;

第五,无事后掩饰行为,五被告人案发后生活正常、无逃跑、无串供、无毁灭证据、无转移赃物、无异常消费,完全不符合重大暴力犯罪行为人案发后的行为特征。

原审法院完全无视客观行为要件的缺失,单纯依靠存疑口供推定存在作案行为,彻底违背刑法客观归责原则,属于典型的客观要件认定错误。从客观事实层面,五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完全不成立。

(三)犯罪主观方面:无杀人故意、无共同犯罪通谋,主观罪过完全不成立

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结伙共同故意杀人,还要求各被告人之间存在事前通谋、事中联络、分工协作的共同犯罪主观合意。原审控方推定五被告人具备杀人故意、共同通谋的唯一依据,是不稳定、相互矛盾的有罪供述,无任何客观事实、行为、言行佐证主观罪过。

从全案事实来看,五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村邻里,无深仇大恨、无激烈矛盾、无情感纠纷、无财物纠纷、无利益冲突,不存在诱发杀人动机、暴力犯罪的主观基础。

五人均为普通农村青年,无犯罪前科、无暴力倾向,日常表现良好,无任何预谋犯罪、蓄意杀人的主观表征。同时,五人供述中关于“何时通谋、如何分工、谁主谁从、如何动手”的内容完全混乱、相互冲突,无法形成统一、稳定的共同犯罪合意事实,根本无法证明存在共同杀人故意。

更为关键的是,五被告人当庭翻供、长期坚持无罪,始终否定存在杀人动机与杀人故意,其主观心态自始至终是无辜、不知情、未参与,无任何犯罪罪过心态。原审以存疑口供推定主观故意,属于典型的主观归罪、口供定案,完全不符合刑法主观罪过的认定标准,犯罪主观要件彻底不成立。

(四)犯罪主体:无证据证明五人属于共同犯罪适格主体,共犯推定完全错误

原审核心指控逻辑为五人结伙共同故意杀人,属于必要共同犯罪认定,但全案无任何证据支撑共同犯罪主体资格。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主观通谋、客观协作、行为互助的双重要件,禁止仅凭多人涉案、多人嫌疑推定共犯。本案中,五被告人无任何事前联络、预谋、分工、协作的客观事实,无任何证据证明五人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侵害行为,原审的共犯认定完全是主观猜测、事实推定,无任何证据支撑。

从刑法主体要件来看,即便单一个体犯罪成立,也需精准锁定行为主体,更何况多人共同犯罪。本案无法锁定任一被告人实施杀人行为,更无法认定五人结伙作案,共同犯罪主体要件彻底崩塌,原审对五人的共犯定罪完全缺乏实体法依据。

(五)刑法因果关系:死亡结果无法归责于五被告人,因果关系彻底断裂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要求危害结果必须由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直接引发,且行为对结果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结果能够完全归责于行为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客观存在,但引发死亡结果的危害行为、行为实施主体完全无法查实,无任何证据证明五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必然的刑法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跳过因果关系审查,直接以死亡结果倒推被告人行为违法,属于典型的结果归罪、因果倒置。按照刑事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存疑、主体不明、行为不明的案件,绝对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因此五被告人无需对被害人死亡结果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四、本案历经十九年最终改判无罪的核心法理依据与司法纠偏逻辑

阜阳五青年案的再审无罪改判,绝非个案裁量的偶然结果,而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证据规则完善、人权保障理念升级、再审纠错机制健全的必然法治结果。本案彻底推翻了上世纪九十年代粗放式、口供中心、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裁判模式,全面适用现代刑事诉讼五大核心法理规则,实现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落地。从律师专业视角梳理,本案无罪改判的核心法理依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层级清晰,是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口供补强、合理怀疑排除规则的综合适用典范。

(一)核心法理一:疑罪从无原则刚性适用,存疑案件绝对不得定罪处罚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帝王条款,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高准则,核心内涵为:刑事案件定罪事实、关键证据存在无法排除、无法合理解释的合理怀疑,无法锁定唯一作案事实、无法达到排他性证明标准的,无论案件性质多么恶劣、社会影响多大、嫌疑程度多高,均必须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该原则的核心价值是宁可错放、绝不错判,优先保障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坚守司法公正底线。

本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陈年旧案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标杆案例,全案关键定罪事实均处于全面存疑状态:作案主体存疑、作案时间存疑、作案工具存疑、作案过程存疑、分工通谋存疑、痕迹去向存疑,存在第三人作案、无辜蒙冤的高度可能性,多重合理怀疑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排除。原审裁判坚持“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的旧司法思维,以重刑妥协方式处理疑案,本质是牺牲人权、迁就破案压力的错误裁判。再审法院严格适用疑罪从无刚性规则,明确所有存疑事实一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直接否定原审有罪裁判,这是本案无罪改判的核心底层法理。

(二)核心法理二:证据裁判原则落地,无客观证据、无闭环证据链不得定罪

刑事诉讼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即认定案件事实、判处刑罚必须以合法、真实、关联、充分的证据为唯一依据,无证据即无事实、无事实即无犯罪。现代刑事司法彻底摒弃主观推定、经验判断、嫌疑归罪,所有定罪事实必须由证据支撑、由证据印证、由证据锁定。

本案原审定罪体系完全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全案无任何客观物证、痕迹证据、目击证据、鉴定证据支撑,仅依靠不稳定的言词口供定案,证据体系残缺、薄弱、单一,完全不满足刑事定罪的证据基本要求。再审法院明确认定:刑事定罪证据必须形成完整、封闭、排他的证据链条,所有关键事实必须相互印证、无漏洞、无矛盾、无其他可能性;本案证据链完全断裂、关键事实无证据支撑、无法锁定唯一案件事实,依法不能认定有罪。该法理彻底纠正了原审“口供至上、无证据定罪”的根本性错误。

(三)核心法理三:口供补强规则严格适用,瑕疵孤证绝对无定罪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口供补强强制性规则:仅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补强佐证的,不得认定有罪、判处刑罚。被告人供述本身主观性极强、极易受外界干扰、极易出现虚假、反复、矛盾,证明力极低,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必须要有客观物证、证人证言、痕迹证据等其他证据补强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原审定罪的全部核心依据即为五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属于典型的“口供孤证定案”。且本案口供本身存在多重致命瑕疵:一是供述前后反复、多次翻供、细节持续变更;二是五人供述相互冲突、无法统一、逻辑错乱;三是供述内容与现场勘验、尸体鉴定等客观证据严重不符;四是供述存在明确的非法取证嫌疑,合法性存疑。根据口供补强规则,本案瑕疵口供无任何补强证据、无任何印证支撑,依法应当直接排除定罪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审法院严格落实口供补强规则,彻底否定了原审孤证定案的错误逻辑。

(四)核心法理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回溯适用,程序违法证据无效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正义的核心保障,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通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骗供、变相体罚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属于法定非法证据,依法应当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案发、审理阶段,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未正式立法落地,但再审阶段司法规则已经完善,法院可依据程序正义基本原则、证据合法性基本要求,回溯审查原审证据效力。

本案五名被告人长期、稳定陈述刑讯逼供事实,当庭展示身体伤情,供述取证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瑕疵,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全无法确认。再审法院虽未直接认定侦查机关刑讯逼供成立,但明确认定案涉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取证程序不规范、证明力丧失,依法不予采信,实质上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效果,从程序层面彻底否定了原审定罪基础。

(五)核心法理五:共同犯罪严格证明规则,禁止推定共犯、牵连归罪

刑事司法对共同犯罪的证明标准远高于单独犯罪,必须精准证明主观通谋、客观分工、协作作案的完整事实,绝对禁止以多人在场、多人嫌疑、人际关联推定共同犯罪,禁止牵连归罪、类推定罪。原审仅以五人为同村青年、存在嫌疑为由,直接推定五人结伙杀人、构成共同犯罪,无任何分工、通谋、协作的证据支撑,属于典型的推定共犯、错误归罪。

再审法院严格适用共同犯罪高标准证明规则,明确在作案主体、作案事实均无法查实的情况下,更无法认定多人结伙作案、共同犯罪,彻底推翻了原审的共犯推定逻辑,精准区分罪责边界,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公正。

五、本案律师全流程无罪辩护核心策略与实务辩护要点

阜阳五青年案能够历经十九年沉冤得雪、最终再审彻底无罪,除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证据规则完善、再审纠错机制健全的宏观因素外,辩护律师数十年坚持不懈、精准专业、体系化的无罪辩护、申诉代理、再审抗辩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本案辩护团队立足律师实务,针对陈年旧案、口供定案、证据残缺、程序瑕疵的案件特征,构建了一套适配疑罪旧案、冤错案件的标准化无罪辩护体系,从申诉阶段、再审庭审阶段层层突破、精准抗辩,最终击穿原审错误裁判体系。从律师专业视角,本案六大核心辩护策略,是同类冤错案件、证据不足疑案辩护的经典范式,具备极高的实务借鉴价值。

(一)辩护立场:数十年坚守绝对无罪,拒绝任何妥协认罪、罪轻辩护

本案作为陈年重大命案,原审已经生效重刑、司法惯性极强、纠错难度极大,常规辩护思路往往选择认罪悔罪、争取从轻改判、量刑减负的妥协式辩护。但本案辩护律师始终坚守绝对无罪、彻底平反、全案洗冤的刚性辩护立场,拒绝任何罪轻辩护、量刑妥协、认罪换轻判的实务操作,自始至终明确:五被告人无任何杀人行为、无任何犯罪故意、无任何共同通谋,故意杀人罪指控完全不成立,属于彻底的无辜蒙冤,应当全案撤销定罪、宣告无罪。

该坚定的辩护立场,确保了案件申诉、再审的全部辩护方向不偏移、不妥协,避免当事人以认罪换取轻判、终身背负重罪案底、无法彻底平反的遗憾结果,为最终全案无罪改判、恢复名誉、申请国家赔偿奠定了核心基础,是本案辩护成功的首要前提。

(二)证据辩护:全面拆解原审证据体系,实现“口供归零、证据清零”

本案原审定罪的唯一支柱即为被告人有罪供述,辩护律师精准抓住本案“无客观证据、全靠口供”的核心漏洞,开展精细化、体系化证据质证与拆解工作,彻底否定口供证明力,实现全案有罪证据归零。具体分为四层质证逻辑:

第一,否定口供真实性,逐一梳理五人供述前后反复、细节矛盾、相互冲突、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大量疑点,证明供述内容虚假、不具备证明效力;

第二,否定口供合法性,系统收集整理被告人伤情陈述、审讯违法细节、长期申诉材料,佐证侦查阶段非法取证嫌疑,主张瑕疵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第三,否定口供关联性,证明即便部分供述内容看似贴合案情,也无任何客观证据印证,无法锁定真实作案事实;

第四,固定无罪客观事实,强化全案无物证、无工具、无痕迹、无目击、无轨迹的客观空白事实,形成完整的无罪证据闭环。

通过全方位证据拆解,律师彻底击穿了原审唯一定罪依据,证明全案无任何合法、真实、充分、闭环的有罪证据,从证据层面锁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结论。

(三)事实辩护:区分嫌疑事实与定罪事实,彻底否定推定归罪逻辑

原审裁判的核心错误逻辑,是将“邻里关联、在场嫌疑、排查对象”的侦查嫌疑事实,直接等同于“实施杀人犯罪”的刑事定罪事实,以主观推定替代客观事实、以嫌疑猜测替代证据证明。辩护律师在全流程辩护中,始终坚守事实裁判底线,反复向各级司法机关阐释核心法理:侦查线索、嫌疑可能、人际关联、排查范围,仅为侦查启动依据,绝对不能作为刑事定罪依据;刑事定罪事实必须由证据实打实证明,禁止猜测、推定、怀疑归罪。

律师通过完整梳理案件时间线、空间线、行为线、轨迹线,清晰证明五被告人无作案时空条件、无作案行为、无作案动机,彻底剥离了原审的嫌疑推定体系,从事实层面全面推翻有罪指控。

(四)法理辩护:五大诉讼规则叠加适用,构建闭环无罪法理体系

在再审庭审核心抗辩阶段,辩护律师精准叠加适用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口供补强、非法证据排除、共同犯罪严格证明五大核心诉讼规则,构建了无懈可击的无罪法理体系。律师重点发表核心辩护意见:

其一,本案多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依法适用疑罪从无、直接宣告无罪;

其二,全案无客观证据、无闭环证据链,违背证据裁判基本原则;

其三,本案仅有瑕疵孤证口供、无任何补强印证,不满足法定定罪条件;

其四,取证程序违法、供述真实性存疑,非法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其五,无共同通谋、分工证据,不能推定多人共犯。五大法理层层递进、相互支撑,彻底覆盖了原审所有法律适用错误,为再审改判提供了坚实法理支撑。

(五)程序辩护:穷尽再审、申诉、抗诉全流程程序纠错权利

本案作为生效陈年旧案,纠错程序门槛极高、难度极大,辩护律师熟练运用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数十年持续代理申诉、申请抗诉、申请再审、开庭抗辩,穷尽全部法定救济程序。从基层法院到中院、高院、最高法,从书面申诉到开庭再审,律师持续指出原审程序瑕疵、事实错误、证据漏洞、法律适用偏差,不断推动案件复核、调卷、立案、再审,最终成功启动再审程序、实现无罪改判。本案充分体现了程序辩护推动实体正义的刑辩核心价值,是利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陈年错案的经典范例。

(六)价值辩护:融入人权保障、司法公正、错案纠偏的法治价值导向

律师在再审辩护意见中深度融入司法价值辩护,明确阐释本案的法治导向意义:若维持原审有罪错判,将彻底违背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的法治底线,纵容口供中心主义、非法取证、推定归罪的司法陋习,损害司法公信力、伤害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依法改判无罪,是落实司法纠错、守护程序正义、保障无辜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能够传递“证据为王、疑罪从无、有错必纠”的法治信号,彰显新时代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该价值辩护为再审法院大胆纠错、彻底改判提供了重要的价值支撑与舆论支撑。

六、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司法影响与刑事制度革新意义

阜阳五青年故意杀人冤案作为我国十九年陈年错案再审无罪的标杆判例,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同类疑案裁判尺度统一、刑事辩护实务升级、侦查取证规范、人权保障体系完善均产生了深远、长期性、制度性的重大影响。本案不仅实现了个案平反、个人洗冤,更从根源上纠正了旧时代刑事司法的诸多陋习,完善了疑案、旧案、口供定案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法治化转型的重要里程碑。

(一)统一陈年旧案、证据不足疑案的疑罪从无裁判尺度

在本案再审改判之前,我国大量九十年代、两千年初的陈年命案、重大暴力案件,普遍存在证据粗糙、程序瑕疵、口供定案、客观证据缺失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妥协裁判模式,即便证据不足、事实存疑,也极少彻底宣告无罪,大多以轻判、改刑、维持原判的方式结案,导致大量冤错案件长期无法纠正。本案彻底打破了陈年旧案“维持原判、不予纠错”的司法惯性,明确确立规则:无论案件年代久远、社会影响多大、原审裁判生效多久,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一律适用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彻底终结了旧案疑罪从轻的错误裁判模式,统一了全国陈年疑案再审纠错的裁判尺度。

(二)彻底终结“口供中心主义”,确立客观证据优先的全新证据顺位

本案是我国否定口供至上、确立客观证据优先的标志性判例。长期以来,传统刑事侦查与司法裁判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形成“突破口供即可定罪、无口供难以定案”的畸形司法模式,极易滋生刑讯逼供、虚假供述、冤错案件。本案以最直观、最深刻的方式证明:不稳定、矛盾、存疑的口供无任何独立定罪效力,无客观物证支撑的口供绝对不能定案。本案落地后,全国司法机关彻底调整证据顺位与认证规则,确立“客观物证优先、言词证据兜底、口供必须补强”的全新证据裁判体系,倒逼侦查机关从“突破口供”转向“固定客观证据、完善证据链条”,从根源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三)细化多人涉案案件的共犯认定规则,杜绝牵连归罪、推定共犯

此前司法实践中,多人关联、多人涉案的暴力案件普遍存在共犯扩大化、牵连归罪、推定定罪的乱象,只要多人在场、存在人际关联、有一人嫌疑,即推定全体人员共同犯罪,极大扩大了刑事打击范围、滋生无辜蒙冤风险。本案明确细化多人涉案、共同犯罪的高标准认定规则:共同犯罪必须实锤证明主观通谋、客观分工、协作作案,禁止以关联、嫌疑、在场推定共犯,无证据证明个体参与作案的,一律依法宣告无罪。该规则有效杜绝了多人案件牵连归罪、集体蒙冤的司法乱象,精准规范了共同犯罪的认定边界,实现了不枉不纵的司法精准性。

(四)完善再审纠错程序规则,畅通陈年冤错案件的司法救济通道

本案历经十九年成功再审改判,极大完善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适用规则,明确了陈年旧案、证据瑕疵案件、程序违法案件的再审立案标准与纠错标准,畅通了冤错案件的司法救济通道。本案落地后,各级法院、检察院对陈年申诉案件的审查标准更加严格、纠错态度更加主动,确立了“只要证据存疑、事实不清、原审错误,无论年代久远、程序复杂,一律依法启动再审、坚决纠错平反”的司法导向,推动我国司法纠错从被动纠错向主动纠错、个案纠错向制度纠错转型。

(五)规范重大命案证据审查标准,筑牢死刑、重刑案件司法防线

本案作为重大人命案件,原审拟判处重刑、属于极高烈度刑事处罚案件,本案的纠错落地,彻底抬高了重大暴力案件、重刑案件、命案的证据审查门槛,确立了命案证据绝对排他、绝对充分、绝对闭环的最高审查标准。明确涉及生命权、长期自由刑的重大案件,证据审查必须最严格、标准最高、怀疑清零,任何关键事实存疑、关键证据瑕疵、证据链断裂的案件,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彻底筑牢了人权保障、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六)构建冤错案件、证据疑案的标准化无罪辩护范式

从刑事辩护实务角度,本案为全国刑辩律师办理陈年旧案、冤错疑案、口供定案案件、多人涉案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落地、可借鉴的完整无罪辩护范式。律师办理同类案件,可直接参照本案辩护逻辑:坚守无罪立场、精细化拆解瑕疵口供、重点突出客观证据空白、严格适用五大诉讼规则、穷尽全流程程序救济、强化价值辩护,从事实、证据、法理、程序、价值五大维度构建闭环无罪辩护体系,极大提升了疑案、旧案、冤错案件的无罪辩护成功率,推动了刑事辩护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七)重塑有错必纠、人权至上的现代司法价值导向

本案十九年纠错历程、最终彻底平反,向全社会、全司法系统传递了最鲜明的法治信号:司法公正高于司法权威、人权保障高于惩治犯罪、程序正义高于实体结果、有错必纠是司法底线。无论案件年代多久、裁判层级多高、生效时间多长,只要存在冤错、存在违法、存在不公,就必须坚决纠正、彻底平反。本案彻底扭转了传统司法“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程序”的陈旧理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全面迈入人权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的新时代,重塑了社会公众的法治信仰与司法公信力。

七、案件终极司法启示与律师行业深度思考

从律师执业、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社会治理的多重维度深度复盘,阜阳五青年冤案的价值远超个案平反本身,其沉淀的司法经验、辩护逻辑、制度短板、改革启示,至今仍是刑事司法与刑辩实务的重要指导准则,对防范冤假错案、规范司法行为、提升辩护质量、完善法治体系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刑事司法必须坚守证据为王、客观优先、程序至上的核心底线,彻底摒弃口供依赖、主观推定、嫌疑归罪、结果归罪的陈旧陋习。任何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必须以客观、合法、真实、闭环的证据链为唯一依据,言词证据仅为辅助,瑕疵口供、矛盾口供、非法口供绝对不能单独定案,彻底杜绝“有嫌疑即有罪、有供述即判刑”的错误裁判模式。

第二,疑罪从无原则必须无条件、无例外、刚性落地,不分案件新旧、不分案情轻重、不分舆论压力、不分社会影响,只要事实存疑、证据不足、合理怀疑无法彻底排除,就必须坚决宣告无罪,不存在任何妥协、折中、留有余地的裁判空间,真正实现宁可放过、不可错判的人权保障底线。

第三,多人涉案、共同犯罪案件必须坚持精准审查、罪责自负、禁止牵连的裁判原则,严格区分个体行为与整体案件,严禁以人际关联、涉案人数、嫌疑程度推定共犯、扩大打击范围,确保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精准定罪、精准量刑、不枉不纵。

第四,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陈年旧案、冤错疑案、重大命案时,必须坚守专业底线、敢于坚持无罪立场、善于程序纠错、精于证据拆解、长于法理突破。面对司法惯性、生效裁判、长期蒙冤的极端困境,必须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充分运用审判监督、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规则抗辩等专业手段,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纠错、守护司法公正底线,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制衡公权力、防范冤错案件、保障人权的核心制度价值。

第五,本案深刻印证了我国司法自我革新、自我纠错、自我完善的制度优势。历经十九年漫长岁月,司法机关最终正视原审错误、主动纠错、彻底平反,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有错必纠、公正至上、人权优先的核心价值,为全社会树立了司法公正的权威标杆,持续推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走向更加规范、更加公正、更加法治、更加文明的全新高度。

(作者单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特别提醒:本文基于公开新闻报道所载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其他案件的的辩护,不作为任何案件诉讼依据;本文观点仅为法律学术探讨,以现行有效法律、司法解释为基础,以公开的案件材料为依据,作者未能阅读相关案件的卷宗。如遇到专业法律问题,还请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作者简介:

连大有,又名连有,山东人,民进会员,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仲裁员、研究员、经济师,主任律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现被聘为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临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聊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阳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揭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恩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本溪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全国经济管理院校工业技术学研究会沟通与谈判委员会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兼职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山东管理学院劳动关系学院客座教授、重庆工程学院职业能力发展研究中心特聘法治教育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检察官协会特邀理论研究员、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理论研究员、《法治日报》法人智库高级研究员、《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法商智库高级研究员。另为《中国商报》、《法制晚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上游新闻》、《澎湃新闻》、《上游新闻》、《红星新闻》、《新黄河》等媒体评论员。并担任国内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获奖情况:2009年度北京市青年骨干教师。2020年被评为年度商事法治建设年度典范人物。

研究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家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刑事风险防范)、经济法(公司与企业法、金融法、互联网与反垄断)、民商事合同、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研究。

案件代理:近5年来代理上百起案件分布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山东、山西、河北、河南、江苏、浙江、重庆、云南、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新疆、西藏等地。

媒体采访:自2015年以来,连大有律师曾接受中央电视台、央广新闻、新华社、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法治日报、法人杂志、法制与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中国商报、新京报、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半岛都市报、浙江教育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齐鲁晚报、半岛都市报、上海东方电视台、东方网、上游新闻、界面新闻、封面新闻、中国产经新闻、江苏卫视、中国新闻周刊、法律与生活、法制与新闻、民主与法治、民生周刊、华夏时报等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各类媒体的采访、点评热点案件或撰写案评1000余件。

学术成果:自2007年以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人民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出版专著及教材30余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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