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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陕西咸阳张恒捅死强拆人员无罪案分析 ——即正当防卫权在违法强拆冲突中的司法确认
发表时间:2026-09-08     阅读次数:     字体:【

陕西咸阳张恒捅死强拆人员无罪案分析

—即正当防卫权在违法强拆冲突中的司法确认

/连大有

案件背景资料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2024)陕0402刑初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宣告被告人张恒无罪的方式,为一起因违法暴力强拆引发的致死案件画上了句号。该案中,张恒在其父张三报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的住宅遭遇数十名全副武装人员凌晨暴力破拆、非法侵入之际,持自制长矛与闯入者对峙,最终导致强拆组织者石磊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提起公诉,而法院最终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判决在当下的司法语境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它不仅是对个案当事人命运的裁决,更是对公民住宅权、防卫权在极端不法侵害情境下如何获得司法保护的重要宣示。在过往诸多涉及拆迁冲突的刑事案件中,被拆迁人因反抗而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往往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正当防卫条款长期处于“沉睡”状态。本案的无罪判决,标志着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重新激活,对违法暴力强拆的坚决否定,以及对公民在危急时刻防卫本能的充分尊重。

本文拟从基本案情梳理、无罪判决的规范依据、犯罪构成要件解构、证据法视角、类案比较以及多维延伸分析等角度,对本案进行全面深入的评析,以期揭示其背后的法理逻辑、证据规则与社会价值。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历程

(一)拆迁矛盾的背景与积累

本案的根源可追溯至2017年。当年613日,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丝绸之路风情城、红光路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将钓台镇资村纳入征收范围。被告人张恒及其父亲张三报、弟弟张涛系该村村民,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对补偿安置标准持有异议,张恒及家人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此后,西咸新区管委会对张三报、张涛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张三报、张涛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案发时仍处于审理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0年左右,丝路欢乐世界项目工地内仅剩张三报一家未能完成拆迁,其“钉子户”身份使其成为拆迁实施方的重点攻坚对象。然而,在行政诉讼尚未终结、司法审查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任何强制拆除行为均缺乏合法的行政执行依据

(二)202341日冲突全过程

1. 组织与预谋(2023331日晚至41日凌晨)

根据在案证据,此次强拆系有组织的违法暴力行为。2023329日,兴平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由程少君个人承揽)负责人程少君授意其手下郑浩浩组织实施对张三报家的拆除。郑浩浩随即联系寇准准,要求其“多找点人”,并明确告知任务是“把房间里的人架出来,方便机器组的人拆除掉房屋”。为应对张家的“反抗”,郑浩浩、寇准准于331日晚在咸阳市毕塬路的消防器材市场购买了防刺服、防割手套、防暴盾牌、防暴叉、灭火器等装备。

寇准准通过滴滴司机群发布“兼职”信息,纠集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石磊(被害人)经联系亦带领十余人参与。出发前,组织者明确要求参与人员将身上物品掏出,“不让装刀具等凶器”,并发放防暴装备。现场集结约40人,配备2台挖掘机、1120急救车,于202341日凌晨540分左右完成集结。

2. 暴力破门与冲突升级(2023416时许)

2023416时许,郑浩浩安排王群喜、白熔刚先行切断张恒家电源,随后指挥王超驾驶轮式破碎机(挖掘机)将院子铁栅栏门强行破坏。石磊、寇准准、贾思涵、吴向阳等人随即冲入院内,多次脚踹房屋铁门未果。郑浩浩再次指挥破碎机破坏房门。

6458秒,房门底部被破碎机钻头破坏。石磊手持防暴叉率先进入房内,不久退出并指挥众人。随后,史礼涛、赵冬冬、孟帅、胡杨、曾新庆、赵甲豪等人使用灭火器向屋内喷射干粉,张恒、张三报父子亦手持灭火器向外对喷。屋内屋外烟雾弥漫,视线受阻。

3. 房内对峙与石磊死亡(约67分至69分)

烟雾稍散后,寇准准喊“往进走”,石磊、寇准准等人再次冲入房内。此时,张恒父子从房内冲出,各持一根长约1.7米至2米的自制长矛(铁矛)与闯入者对峙。根据多名证人证言及监控视频,房内瞬间陷入极度混乱:

寇准准被张三报用长矛戳中大腿,又被辣椒面迷眼;

石磊与张恒在房内柱子附近发生纠缠,石磊手持防暴叉(钢叉)防御,张恒持长矛捅刺;

郑浩浩进入房内时,看到寇准准已被张三报刺伤,而石磊背朝向他,张恒位于石磊左侧约一米处,手持一根直金属铁杆(长矛),“一头在张恒手上抓着,另一头连在石磊身体腹部到胸部的位置”,石磊双手抓着该金属杆,身体弯曲,痛苦呻吟;

张三报在刺伤寇准准后,又持刀(或短家伙)攻击郑浩浩等人;

众人退出房间后,石磊被拖拽至院门口,长矛仍插在身上。

4. 报警与救治(202341618分后)

61821秒,张三报拨打110报警,称有人要强拆自家,一人受伤。623分,派出所接到警情。64848秒,120急救医生报警称现场有一人死亡。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石磊已无生命体征。其左下腹有开放性伤口,左侧肋下衣服挂着一把长约1.8米的铁质长矛。

(三)司法鉴定与死因确认

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石磊全身多处刺创,其中左腋后刺创致左肺破裂、左侧肺动脉破裂,血液快速大量流失,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物为自制铁矛类双刃刺器。DNA鉴定进一步确认,现场提取的铁矛把手处棉签擦拭物的STR分型与张恒血样一致;铁矛尖端及尸体身下血迹与石磊心血一致。

(四)诉讼历程

202342日,张恒被刑事拘留;426日被取保候审;91日被逮捕。2024318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秦都检刑诉(202450号起诉书指控张恒犯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向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石磊的母亲张航菊、妻子孙娟利、儿子石博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以故意杀人罪严惩张恒及其父亲张三报,并索赔260万余元。

案件经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经审查证据、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最终认定张恒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宣告无罪。2026525日,张恒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注:此处应为案件审理后期的强制措施变更)。这一结果意味着,在历经两年多的刑事追诉后,司法机关最终站在了防卫者一边。

二、判处无罪的规范依据与法理基础

秦都区人民法院宣告张恒无罪,其核心规范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要理解这一判决的正当性,必须深入剖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其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

(一)正当防卫的规范结构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强调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为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为精细的操作指引

(二)本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分析

1. 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违法强拆的刑事违法性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不法侵害的现实存在。本案中,程少君、郑浩浩、寇准准等人组织的“强拆”行为,绝非合法的行政强制执行,而是涉嫌多种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

其一,非法侵入住宅罪。在张三报已就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强行进入其住宅。4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其中多数为社会闲散人员)携带器械,使用挖掘机破坏门窗后涌入,完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使用轮式破碎机破坏院门、房门,造成重大财物损失,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预备)。组织者事先购买防暴装备,纠集社会人员,凌晨实施暴力破门,并对屋内人员喷射具有刺激性的灭火器干粉,其主观上具有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恶势力犯罪。从组织特征看,有明确的组织者(程少君、郑浩浩)、积极参加者(寇准准、石磊)和一般参加者;从行为特征看,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活动;从危害性特征看,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虽然公诉机关未对此进行追诉,但这并不影响对该行为“不法侵害”性质的独立判断。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间条件的紧迫性

正当防卫要求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本案中,从6时许断电、破门,到众人持械涌入、喷射灭火器,再到石磊等人冲入房内试图“把人架出来”,不法侵害呈现持续升级态势。张恒父子持长矛捅刺石磊的行为,发生在石磊等人已经破门进入房内、正在实施非法控制住户的暴力行为之际。此时,不法侵害不仅已经开始,而且正处于最激烈、最危险的阶段。张恒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时间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持续性的不法侵害,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把握“侵害结束”的时间点。当数十人涌入住宅、使用防暴器械攻击时,张恒父子无法判断对方何时会停止侵害。只要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尚未消除,防卫行为就具有时间上的正当性。

3. 防卫意图的明确性:主观要件的核心

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而正当防卫要求行为人具有防卫意图。本案中,张恒的主观心理状态显然是后者:

第一,起因上的被动性。张恒父子是在家门被破、对方涌入、灭火器喷射、人身安全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才拿起事先准备的自制长矛进行抵抗。如果不是遭遇暴力入侵,他们不会主动攻击任何人。

第二,目的上的制止性。根据监控视频和证人证言,张恒父子持长矛的行为是为了将闯入者“赶出去”,而非追求石磊死亡的结果。在众人退出后,张恒并未追击,而是返回房内,进一步证明其意图在于制止侵害而非报复杀人。

第三,对象上的针对性。张恒的捅刺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石磊(手持防暴叉率先冲入房内并与其纠缠),而非无辜第三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4. 防卫限度的判断: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防卫限度。公诉机关认为张恒“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系防卫过当。而法院最终认定未超过必要限度。这一认定的法理基础在于:

第一,不法侵害的强度与防卫手段的必要性成正比。面对40余名全副武装(防暴盾、防暴叉、钢叉、头盔、灭火器)的不法分子,使用挖掘机破门,并扬言“把人架出来”,这种侵害强度已经严重危及张恒父子的人身安全。在对方人数众多、装备精良、破门而入的情况下,张恒父子作为普通公民,除了使用长矛这类具有威慑力和制止力的工具外,几乎没有其他有效手段可以保护自身安全。要求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徒手反抗”或“逃跑”,既不符合人之常情,也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初衷。

第二,特殊防卫权的适用空间。虽然本案未明确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但不法侵害的性质已接近“行凶”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根据《指导意见》,不法侵害人使用致命性凶器,或者采用致命性手段,或者人数众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一般不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中,虽然强拆人员未携带枪支、刀具等致命武器,但防暴叉、钢叉在近距离内足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且40余人集体施暴,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

第三,结果上的可接受性。正当防卫制度允许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私人执法权。在极端危急情况下,要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反击力度,既不现实也不公平。张恒造成石磊死亡的结果虽然严重,但这是在制止严重不法侵害过程中发生的,应当由不法侵害人自行承担该风险。

(三)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

除正当防卫的规范适用外,本案无罪判决还建立在严密的证据分析基础之上。公诉机关指控张恒犯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然而,根据判决书披露的证据,存在诸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石磊的死亡系多因一果,强拆人员未及时有效救治亦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因素;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石磊被长矛刺中后,双方存在拉扯、拖拽行为,长矛可能在此过程中加深创伤;

多名证人(包括强拆参与者)证实,石磊等人率先冲入房内并实施不法侵害;

张恒在事发后未逃离现场,而是拨打120110,表现出无犯罪故意的主观状态。

在证据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这是证据裁判主义的必然要求。

三、犯罪构成要件视角下的无罪解构

从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体系)出发,可以更清晰地揭示张恒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内在逻辑。

(一)客体要件:正当防卫阻却违法性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然而,并非所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正当防卫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意味着防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其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法律赋予其正当性,从而排除其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张恒的行为保护的是双重法益:住宅安宁权与人身安全权。当40余名不法分子暴力破门、非法侵入住宅时,张恒的住宅权已遭受严重侵害;当对方持械涌入、试图将其“架出”房屋时,其人身安全权面临现实危险。张恒的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其所损害的法益(不法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从法益衡量角度看,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二)客观要件:捅刺行为的性质界定

从客观上看,张恒持长矛捅刺石磊,造成石磊多处刺创并致其死亡,似乎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客观表现。但客观要件的评价必须结合行为的整体语境:

1. 行为起因的被动性。张恒并非主动挑起事端,而是在家门被破、对方涌入的极端情况下被迫反击。这种行为起因使其行为区别于主动伤害。

2. 行为环境的封闭性。冲突发生在张恒的住宅内部。住宅是公民最后的避风港,当这一最后防线被暴力突破时,法律应当允许公民采取更为坚决的防卫手段。这与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互殴行为具有本质区别。

3. 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对方使用防暴叉、钢叉、灭火器、挖掘机等工具,且人数众多。张恒使用自制长矛进行抵抗,其手段与侵害强度基本相当,未出现明显失衡。

4. 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根据辩护人意见及在案证据,石磊死亡并非单纯由捅刺行为直接导致。郑浩浩等多名证人证实,石磊受伤后,众人将其拖拽、拉扯,长矛在体内移动可能加重伤情;更重要的是,现场虽有120急救车,但医护人员并未及时进入现场对石磊实施抢救,存在“救治不及时”的介入因素。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如果介入因素异常且对结果发生起重要作用,应当减轻甚至排除先前行为的责任。

(三)主体要件:被拆迁人的特殊身份

张恒作为被拆迁人,其身份在本案中具有特殊意义。他是在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房屋)和人身安全的过程中实施防卫的。在拆迁矛盾中,被拆迁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面对组织化的拆迁力量,其防卫手段往往有限。司法裁判应当充分考虑这一结构性弱势,不能要求被拆迁人以“完美受害者”的姿态出现。张恒作为普通村民,在凌晨遭遇暴力入侵时,其惊恐、愤怒、求生的心理状态,应当成为评价其主观故意的重要依据。

(四)主观要件:防卫意图与伤害故意的界分

主观要件是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关键。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防卫意图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希望通过反击行为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本案中,张恒的主观状态明显属于后者:

认识因素:张恒认识到数十人暴力破门、涌入住宅、喷射灭火器、试图将其带离,其人身安全和住宅安全正在遭受严重不法侵害。

意志因素:张恒希望通过持长矛反抗,将闯入者赶出住宅,制止不法侵害。虽然造成石磊死亡,但该结果并非其积极追求的目标。在众人退出后,张恒停止追击并报警、拨打120,证明其无杀人或伤害的故意。

需要指出的是,防卫意图并不要求防卫人具有纯粹的“防卫意识”而绝对不能有“愤怒”或“恐惧”等情绪。人在遭遇暴力入侵时,产生愤怒情绪并实施激烈反抗,是正常的心理反应,不能据此推断其具有伤害故意

(五)违法性认识与期待可能性

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张恒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但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因此不具有违法性。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其行为略微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考虑期待可能性问题:在那种极端混乱、生死攸关的情境下,不能期待一个普通公民做出精准、冷静、完全符合比例原则的判断。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为防卫人提供了另一层出罪保障。

四、证据法视角: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

本案的无罪判决不仅建立在规范分析之上,更建立在严密的证据审查基础之上。从证据法角度审视,可以发现公诉机关的指控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而辩护方通过证据分析成功构建了正当防卫的事实图景。

(一)DNA证据与作案工具的客观印证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意见显示:现场提取的自制铁矛把手处棉签擦拭物检出张恒的STR分型;铁矛尖端及尸体身下血迹检出石磊的DNA分型。这一证据链客观证实了张恒使用铁矛捅刺石磊的事实,控辩双方对此并无实质争议。

然而DNA证据只能证明“谁实施了行为”,不能证明“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正当防卫案件中,行为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物理因果关系成立,恰恰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提供了事实基础——正是因为张恒实施了防卫行为,才制止了不法侵害。因此,DNA证据在本案中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依据,也是认定正当防卫事实的客观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DNA鉴定还显示铁矛杆处疑似血迹含有郑浩浩的DNA,西南卧室门后铁矛尖端擦拭物含有寇准准的DNA。这说明该铁矛在冲突中可能接触过多人,现场混乱程度远超一般刑事案件,为“正当防卫”的情境判断提供了佐证

(二)监控视频的场景还原功能

监控视频是本案最重要的客观证据之一。视频完整记录了从6时许一群人进入监控画面,到6458秒房门被破坏,再到双方冲突、石磊倒地、张恒父子追出院外、拨打120110的全过程。

视频揭示了几个关键事实:

1不法侵害的组织性与暴力性:部分人员戴口罩、头盔,手持防暴叉、防暴盾,破碎机跟随在后,呈现出明显的“作战”态势。

2冲突的升级过程:从破门、喷射灭火器到涌入房内,不法侵害逐步升级,张恒父子的反抗具有被动性和应激性。

3石磊的主动进攻性:视频显示石磊手持防暴叉率先进入房内,不久退出指挥,再次进入,证明其是不法侵害的积极参与者和组织者。

4事后表现:张恒在众人退出后,手持长矛追出院外(此时不法侵害尚未完全结束),随后返回,于1520秒左右拨打1201838秒张三报拨打110。这种事后救助和报警行为,强烈否定了其具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

监控视频的存在,使得本案避免了“一对一”证据困境,为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提供了直观的视觉依据。

(三)证人证言的矛盾与采信规则

本案证人多为强拆参与者,其证言存在明显的利益倾向。然而,正是这些“控方证人”的证言,在细节上相互印证,反而证实了正当防卫的成立:

1寇准准(组织者之一)证实:张三报用长矛戳伤其大腿,石磊与张恒发生厮打,听见石磊“啊”了一声,应该是张恒用矛伤了石磊。同时承认他们此行的目的是“把人架出来”。

2郑浩浩(现场指挥)证实:张恒持金属铁杆攻击石磊,石磊双手抓着铁杆,痛苦呻吟;张三报持刀攻击他和其他人。郑浩浩还承认,他们的任务是“把房间里的人架出来,方便机器组的人拆除掉房屋”。

3袁瑞祥、马文翔、魏少青、翁兆鑫、姜柯、梁昭、吴向阳等参与者均证实:他们受命“进去把人控制住,拉出房子”,石磊等人率先冲入房内,张恒父子持长矛反抗,现场混乱。

这些证人的身份决定了其证言倾向于淡化自身不法性、强调张恒的“攻击性”。但即便如此,他们仍不得不承认以下核心事实:1)他们实施了暴力破门和非法侵入行为;(2)张恒父子是在对方涌入房内后才持长矛反抗;(3)现场混乱,双方存在激烈对峙。根据证据采信规则,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即使是控方证人作出的)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四)鉴定意见的多因一果分析

司法鉴定确认石磊系失血性休克死亡,左肺破裂、左侧肺动脉破裂是致命伤。但辩护人提出,石磊的死亡与强拆人员未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郑浩浩证实,他们把张恒压倒后,“才把石磊救了出来,但石磊已经不行了”。现场虽有120急救车,但医护人员并未及时进入核心现场施救。从6时许受伤到648分医生确认死亡,中间存在较长时间段。如果及时止血、手术,石磊未必死亡。

这一辩护意见虽未完全否定张恒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成功引入了“多因一果”的合理怀疑,削弱了公诉机关关于张恒“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指控强度。在证据法上,当死亡结果存在多重原因时,不能将全部责任归于防卫行为。

五、类案比较:强拆冲突中正当防卫的司法尺度

将本案置于更广阔的司法背景下考察,通过与其他涉及拆迁冲突的刑事案件进行比较,可以更清晰地把握本案的标杆意义。

(一)范木根案:防卫过当的认定及其争议

2013年江苏苏州范木根案是拆迁防卫案件中的典型案例。范木根在自家房屋遭遇拆迁时,持刀捅刺拆迁人员,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法院最终认定范木根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8年。

范木根案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均因拆迁冲突引发,均被拆迁人均持刀(或长矛)反抗,均造成拆迁人员死亡。但两案结果迥异,其差异值得深究:

1. 不法侵害的强度差异。范木根案中,拆迁人员虽实施了断水断电、破坏门窗等行为,但现场人员未携带防暴叉、防暴盾等攻击性器械,也未使用大型机械破门。而本案中,40余人携带专业防暴装备,使用挖掘机破门,并喷射灭火器,不法侵害的强度明显更高。

2. 侵入住宅的暴力程度差异。范木根案中,拆迁人员尚未完全侵入住宅核心区域;而本案中,不法分子已破门进入房内,并与张恒父子发生贴身肉搏,住宅权的侵害已至极致。

3. 司法理念的演进。范木根案发生在2013年,彼时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极为严苛,法院倾向于将拆迁冲突中的反抗行为认定为互殴或防卫过当。而本案发生在2023年,正值《指导意见》发布后,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明显放宽,“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贾敬龙案:事后报复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河北石家庄贾敬龙案虽非典型的“现场防卫”案件,但同样涉及拆迁矛盾中的暴力冲突。贾敬龙因婚房被强拆,在事隔一年多后持射钉枪射杀村支书,被判处死刑。该案与本案的关键区别在于时间条件:贾敬龙的行为属于事后报复,而非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这一对比说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刚性门槛,一旦逾越,即丧失正当性。

(三)其他拆迁冲突案件的谱系观察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拆迁冲突中的被拆迁人往往面临“以暴制暴”的刑事风险。无论是因阻止强拆而打伤拆迁人员,还是在冲突中致人死亡,被拆迁人往往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这种裁判倾向的背后,是对“维稳”价值的过度追求,以及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僵化理解。

本案的无罪判决打破了这一惯性。它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即使是“钉子户”,其住宅权和人身安全权也受法律平等保护;即使是“拆迁人员”,如果实施违法暴力强拆,也不能获得法律庇护。这一裁判逻辑与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见义勇为案”等正当防卫标杆案件一脉相承,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从“沉睡”到“激活”的司法转向。

(四)本案的标杆意义

相较于范木根案,本案在以下方面实现了突破:

1对违法强拆的定性更为彻底:法院未将强拆行为视为“执行公务”或“民事纠纷”,而是将其认定为严重的不法侵害,甚至涉嫌犯罪。

2对防卫限度的把握更为宽松:不再苛求防卫手段与侵害手段的绝对对等,而是立足于防卫人的处境,判断其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

3对住宅权的保护更为有力:将住宅被暴力侵入作为防卫权升级的重要情节,体现了“住宅神圣”的法治理念。

六、延伸思考:多维视角下的法治启示

除刑法与证据法分析外,本案还可以从行政法、宪法、刑事政策、法社会学等多个维度进行解读,这些视角共同构成了本案的完整意义。

(一)行政法维度:违法强拆的法律责任与征收程序

本案的根源在于违法强拆。从行政法角度看,西咸新区管委会及钓台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存在严重违法:

1. 征收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张三报已就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在此情况下,任何行政机关均无权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强制拆除。街道办事处委托兴平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为程少君个人)实施动迁,且事后补签合同,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2. 行政委托的滥用。钓台街道办党工委书记刘红兵证实,因“时间紧”未正式签合同,让马博“先进场干活,后面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实质上是行政机关规避法律监督、滥用行政委托的表现。程少君、郑浩浩等人并非行政执法人员,其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强拆,已超出行政委托的合法边界,构成行政违法甚至犯罪。

3. 国家赔偿责任。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对于因违法强拆引发的防卫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当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二)宪法维度:住宅权、财产权与基本人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本案是宪法权利在刑事司法中的具体落实。当40余名不法分子暴力侵入张恒住宅时,不仅触犯了刑法上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更是对宪法住宅权的公然践踏。张恒的防卫行为,在宪法层面可以视为对基本人权的自卫。法院宣告张恒无罪,实质上是通过司法裁判确认了公民在住宅遭受暴力入侵时享有无限防卫权(或至少是相当宽泛的防卫权),这是对宪法权利最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刑事政策维度: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激活与少捕慎诉慎押

本案的刑事政策背景值得高度关注。2020年《指导意见》发布后,司法机关明显加大了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审查力度。张恒案的无罪判决,是这一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

1侦查环节:公安机关最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张恒立案侦查并提请逮捕,但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方提出的正当防卫意见逐渐被重视。

2起诉环节:公诉机关虽以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起诉,但保留了“防卫过当”的认定,说明检察机关亦认识到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情节。

3审判环节:法院最终突破“防卫过当”的指控,直接认定正当防卫,体现了审判机关的司法担当。

此外,张恒在202342日被刑拘,2023426日即被取保候审,20265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反映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其人身自由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

(四)法社会学维度:拆迁治理、基层矛盾与“钉子户”困境

从法社会学角度看,本案折射出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深层的治理矛盾:

1. “钉子户”标签的去污名化。长期以来,“钉子户”被贴上“贪婪”“刁民”的标签,其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本案判决表明,即使是对补偿不满而拒绝搬迁的“钉子户”,其住宅权和人身安全权也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拆迁矛盾的解决必须回归法治轨道,通过协商、诉讼等和平方式解决,而非暴力强拆。

2. 基层治理的异化。钓台街道办将拆迁工作“全盘委托”给第三方公司,甚至默许其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购买防暴装备实施“清场”,反映出基层治理中“行政外包”的异化现象。当公权力通过“白手套”实施暴力时,其危害性更甚于普通犯罪,因为它侵蚀了政府的公信力。

3. 公民自卫权的边界。在公权力救济不及时、私力救济成为唯一选择时,公民的防卫权应当扩张。本案中,张三报在202341618分报警,但民警到达时石磊已死亡。在“远水救不了近火”的危急时刻,法律应当允许公民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保护自身安全。

(五)比较法维度:城堡法则与不退让法则的镜鉴

在英美法系中,“城堡法则”(Castle Doctrine)允许公民在自己的住宅内对入侵者使用致命武力进行防卫,无需退让;“不退让法则”(Stand Your Ground Law)则允许公民在合法停留的场所内,面对严重威胁时无需撤退即可防卫。

虽然我国刑法未明确采纳这些法则,但本案的判决逻辑与“城堡法则”高度契合:当住宅遭受暴力入侵时,屋主没有义务退让,其防卫权的强度应当得到最大尊重。这一判决可以视为中国司法对“住宅神圣”理念的本土化实践,为未来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案例支撑。

(六)证据法学维度: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本案充分展示了客观性证据(监控视频、DNA鉴定)在复杂冲突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在缺乏监控视频的传统案件中,拆迁冲突往往因“一对一”证据而陷入事实认定困境。

七、意义深远而重大

综上分析,2026年宣判的陕西张恒反抗暴力强拆致死无罪案,是近年来征地拆迁领域极具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判例。20234月,张恒父子遭遇无合法手续的清晨暴力强拆,十余人员动用破碎机破门、持械闯入住宅、喷射灭火器实施不法侵害,张恒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与住宅财产反击,致一名强拆人员死亡、三人受伤。法院最终认定张恒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判决其无罪,驳回死者家属全部民事索赔,涉案十名强拆人员均被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亦不予抗诉,案件尘埃落定。该案打破了长期以来拆迁纠纷司法裁判的惯性思维,从法治建设、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多个维度,释放出鲜明的司法导向,为基层治理与权利保障划定了清晰的法治边界。

该案重塑正当防卫法治内核,践行“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长期以来,诸多涉冲突案件存在“唯结果论”的裁判误区,只要出现伤亡结果,便倾向于认定防卫人行为过当,忽视不法侵害的在先过错与持续危害性。在以往强拆冲突案件中,公民面对非法暴力侵害的自卫行为,常因造成侵害人伤亡被追责,变相纵容了非法强拆的不法行为。本案彻底打破这一乱象,明确不法侵害无特权,合法权益无退让的核心准则。法院并未以死亡结果倒推防卫违法,而是完整审查侵害全过程,认定无手续暴力破门、非法侵入住宅、持械胁迫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持续、紧迫的不法侵害,公民的自卫反击具有完全正当性。这一判决厘清了正当防卫的适用边界,捍卫了法治公平正义的底色,让法律真正成为公民抵御不法侵害的坚实屏障。

从刑事政策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该案纠正类案裁判偏差,统一涉拆迁防卫案件裁判尺度。征地拆迁纠纷是基层高发矛盾,非法强拆引发的冲突案件,长期存在裁判标准模糊、裁量尺度不一的问题,部分裁判过度侧重维稳效果,弱化对公民自卫权的保护,导致正当防卫制度在拆迁领域近乎“休眠”。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反抗暴力强拆致死无罪判例,彻底终结了“谁受伤谁有理、谁死亡谁免责”的畸形裁判惯性。司法机关立足防卫人所处的紧急处境,而非事后旁观者视角评判行为合理性,严格区分合法维权与违法暴力、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同时,案件实现“双向追责”,既免除防卫人刑责,又依法惩处非法强拆参与者,通过司法裁判矫正基层执法乱象,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权威范本,推动刑事政策从“重结果追责”向“重行为定性、重过错溯源”转型。

该案筑牢公民人身权保障防线,激活公民自救的合法权利。人身自由与人身安全是公民最基础的基本权利,非法侵入住宅、暴力胁迫人身安全,本质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严重践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属于刑事犯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实施正当防卫。过往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过度限制公民自救权限,让民众面对暴力侵害时陷入“被动挨打、反击获罪”的困境。本案判决明确,面对突如其来、持续升级的暴力入侵,普通公民无需苛求防卫手段、力度与侵害行为绝对对等,在绝境中实施的合理反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一认定极大激活了公民正当防卫权的适用空间,破除了公民自救的司法桎梏,传递出法律坚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鲜明立场

在财产权保护层面,该案为公民私有财产与住宅权益提供刚性司法守护。住宅是公民的安身之所,私有财产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神圣不可非法侵犯。合法的征地拆迁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公示、告知、补偿、协商等法定流程,任何无手续、暴力化的强制拆迁行为,均属于违法侵权行为。以往部分非法强拆行为常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被弱化追责,公民的房屋财产权难以得到充分保障。本案判决明确划定公私权益边界,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之上,无合法依据的暴力强拆,不属于合法行政行为,本质是不法侵权,由此引发的冲突后果,应由不法侵害人自行承担。这一裁判结果强化了私有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倒逼行政机关规范征拆执法行为,杜绝暴力拆迁、违规拆迁,从司法层面倒逼基层依法行政。

因此,张恒无罪案绝非个案正义的简单实现,而是法治进步的重要缩影。它重塑了正当防卫的司法适用逻辑,统一了涉拆冲突案件的裁判尺度,强化了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纠正了基层治理与司法裁判的固有偏差。同时,该案也清晰划定边界:法律保护合法自卫,绝不纵容以暴制暴,合法合规的征地拆迁仍受法律保护。这一兼具温度与力度的判决,推动法治精神下沉基层,实现司法公正、权利保障与基层治理的有机统一,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规范行政执法、化解基层矛盾具有深远且持久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连大有,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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