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孩子判刑过轻,凸显立法缺陷
连大有/文
今日上海青浦拐骗儿童案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引发热议和评论。有人将此案与盗窃罪相对比,甚至和亿万贪污最高法建议无期的规定相比较。其实这种种比较也反映了立法的缺陷,即对于人的拐骗,买卖所破坏的刑法保护的法益的程度远不如对保护动植物等的保护程度。
其实,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或许对人的重视和保护程度也是衡量刑事立法司法技术的一个重要标准。
各位网友,怎么看?
原标题:上海青浦拐骗儿童案一审宣判,偷孩子女子获刑一年三个月
还记得上海青浦区将别人的孩子抱回来打算自己抚养的女子吗?她已被判刑了。
2018年8月8日,经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查实,2018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因对男友谎称自己与其生了孩子,为圆谎,遂独自至青浦区练塘镇小蒸社区三官桥街心公园内逗被害人王某某玩乐,趁其看护人暂离之时,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其男友暂住地,欲与男友共同养育。
《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捕鸟”判十年“拔草”判三年,真的判刑过重吗?
据媒体报道,2016年某天,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后被森林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2016年8月29日,卢氏县检察院认为秦某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遂依法对秦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了刑事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类似的典型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河南一大学生捕鸟被判刑10年
2015年7月,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之后,小闫和小王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中,认定上诉人小闫和小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备注:
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
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