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间期限最新规定
项目
名称
时间
延长程序
延长时间
刑
事
措
施
或
阶
段
拘传
12小时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不得超过24小时
提请检察院批捕
拘留后3日内
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延长1-4日/延长至30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
逮捕(侦查羁押期限)
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1个月
四类案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延长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重新计算/查明后计算
技术侦查
3个月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每次不超过3个月
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6个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执行
每次续冻不超过6个月
1年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
2年
每次续冻不超过2年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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