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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介及《登记接谈须知》
发表时间:2026-06-19     阅读次数:     字体:【

一、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几个巡回法庭,巡回区分别包括哪些省区市?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

  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

  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

  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

  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二、巡回法庭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受理哪些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审判流程等信息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九)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由巡回法庭依法办理。

  三、巡回法庭设立后,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如何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当事人不服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上诉的,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办理。

  四、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原终审法院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五、有哪些情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六、巡回法庭设立后,如何对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查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所属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的刑事案件,可以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出申诉。

  七、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提出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信访的方式有哪些?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向巡回法庭提出申诉信访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八、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地址、接待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五全天接待

  星期六、日不接待

  上午08:00-11:30 下午13:30-16:3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需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送)。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信街6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四、五全天接待

  星期三、六、日不接待

  上午08:30-11:00 下午14:0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52(需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寄送)。

  第二巡回法庭(巡回区:辽宁、吉林、黑龙江)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

  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镇大街99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五全天接待

  星期六、日不接待

  上午08:30-11:00 下午14:30-16:30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镇大街9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巡回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三、四全天,星期二、五上午接待

  星期二、五下午不接待,六、日全天不接待

  上午08:30-11:30(11:00结束安检)下午14:00-17:00(16:30结束安检)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50047。

  第五巡回法庭(巡回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五全天接待

  星期六、日不接待

  上午09:00-11:30(11:00停止安检) 下午14:00-17:00(16:30停止安检)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巡回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

  接待时间:星期一、二、三、四全天接待

  星期五、六、日不接待

  上午08:30-11:30(11:00停止安检) 下午14:30-17:30(16:30停止安检)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材料邮寄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登记接谈须知


一、按顺序排队,自觉服从执勤法警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导和引导。

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得在大厅内吸烟。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拍照。

三、禁止携带管制性刀具、枪械、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进入大厅。

四、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安全检查,体温超出正常标准的,应立即到医院诊断治疗;不适合带入接待场所的物品,应自行妥善处理。

五、安检后凭身份证明到大厅入口取号机处取号,按广播提示到相应登记窗口进行办理,一案一表;一人多案的,应主动向登记人员说明;一人代理多案的,应分别出具每一案件的授权委托书。

六、填写登记表时应清楚、规范,任何人或单位不得有偿代书登记表。登记表三个月内有效,月初月末填写不受限制。

七、窗口办理完成后请持登记表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分别到楼上对应的候谈区域等候接谈。

八、初次来访人员递交登记表后不得随意离开,否则,经三次呼叫无人回应的,视为自动放弃接谈,六个月内不予登记。

九、对于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来访,由高级人民法院接待处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原审法院反映诉求。

十、对于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驳回或者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来访,最高人民法院不再接谈。

二〇一八年一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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