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融资租赁公司)诉称:2016年3月2日,上海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向经销商购买3辆清障车? 2016年8月2日,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将上述3辆清障车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谷某系共同承租人? 同日,朱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承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运输公司、谷某自2017年3月5日起开始拖欠租金? 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收回涉案租赁车辆,案外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销售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称接受某融资租赁公司委托,对涉案租赁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2017年6月15日为基准日,评估金额为19—20万元? 案外人某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以买受人身份于2017年7月5日出具《同意函》,以20万元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购买涉案融资租赁车辆? 请求判令:1.确认涉案《融资租赁合同》解除;2.判令某运输公司、谷某赔偿损失43386元以及相应逾期违约金、口卡查档费1000元;3.朱某对某运输公司、谷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某运输公司、谷某、朱某辩称:同意涉案《融资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 但涉案车辆系某融资租赁公司未经同意自行变卖,没有经过评估、拍卖,变卖价格过低,涉案租赁车辆使用不到1年,残值应在35万元至38万元之间? 故不认可变卖车辆残值,对其他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某运输公司向经销商购买了3辆清障车,每车单价142000元? 2016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某运输公司以售后回租交易方式将上述3辆清障车转让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谷某系共同承租人;车辆购置价款为426000元;租赁期为自起租之日起共18个月,按月支付租金,每期租金23239元,具体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朱某向某融资租赁公司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对涉案《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某运输公司、谷某的债务向某融资租赁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本担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债务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全部得到清偿? 2016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某运输公司指定账户付款330280元,并出具《起租通知书》,确认起租日为2016年8月2日,每期租金自2016年9月起每月5日支付,应付租金总额合计418302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运输公司、谷某自2017年3月5日起开始拖欠租金。另查明,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收回涉案租赁车辆并于2017年7月6日自行处分车辆? 审理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合同解除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主张涉案租赁车辆处置变现价值为20万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一、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谷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二、驳回某融资租赁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9)沪74民终43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