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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合同
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6-06-14     阅读次数:     字体:【

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承担对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将投资者已触达强平线的通知和追加担保品或偿还负债的通知已发至该投资者邮箱,应视为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已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而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任何措施,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账户强制平仓没有违反双方约定? 故对投资者关于证券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强制平仓行为存在过错,应赔偿其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本信息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粤03民终8457号

:民事

:2016-11-17

:二审

:其他案例

:法信精选

案情特征

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法院评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全文

缪某某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8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某某?

委托代理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

负责人:邱建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略?

上诉人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深南营业部)、被上诉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缪某某的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承担? 事实理由如下:(一)对于一审中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提交的证据“邮件”、“负债信息情况表”属本案最为关键的证据,单凭该两项证据就可以清晰的反映案件的事实? 一审判决在该事实的认定上草率、不客观,此等做法极为不负责任,存在严重错误? 本案的焦点即在于:当担保比例低于130%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是否合理的通知了缪某某,并给予缪某某合理的追加担保品的时间? 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缪某某的收市比例在2015年7月7日前一直是高于1.3的,仅仅在7月8日当天下降到1.3以内(1.2629)? 也就是说,所有的案情全部集中的发生在7月8日,我们来看看7月8日发生了什么,同时我们可以看看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是如何不负责任,如何置客户的权益于不顾的? 7月8日当天: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代理人张水庚在一审庭上振振有词,只要是收到邮件,并且下午4点之前转账,都可以? 殊不知,对方的通知的邮件是在下午4点23分之后才发出的? 一审判决提到“……该时间也足够缪某某向资金账户转入资金以偿还部分负债……”? 实际上在7月8日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就锁定冻结了缪某某的账户,缪某某是无法实现成功转账的,而在次日一开市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就直接强平了缪某某的股票? 所谓“时间也足够”是不成立的? 首先,缪某某没有收到过该邮箱的初始密码,亦从未使用过该邮箱,也即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是没有尽到合理的邮件的使用交付义务的? 退一步说,即使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有交付该邮箱,在7月8日下午4点之后直到次日强平,是无法实现转账的?

(二)一审判决认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经办人张水庚代为填写了缪某某已经停止使用的移动电话1381970,但缪某某在合同尾部签字处签字确认,对此应视为缪某某对前叙主体信息的认可,且缪某某对《综合业务申请表》所载的新增手机号码1381970等资料签字确认,不能认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对代为填写1381970的行为存在过错”? 该认定严重错误? 在缪某某提交的证据“录音文字整理”的第7页有明确的详细的描述? 根据该录音证据有详细的陈述:“缪某某:……反正你现在所有的东西都是你后来写上去寄给我的,也不是我的笔迹? ……广发工作人员张水庚:那是我写的……”? 这里明确反映的事实是:缪某某在签字页签署名字,而当时手机号码是空白的? 其原因是因为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张水庚告知其会帮忙填写上正确的手机号码,而事实上,张水庚明知缪某某的正确的手机号码的前提下,错误的填写了缪某某在该《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签订前几年就早己停机的手机号码? 是缪某某在空白的合同上签字,然后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再错误的填写了错误的手机号码寄给缪某某? 但是一审的判决竟然将先后顺序颠倒,变成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错误的填写手机号码,缪某某签字确认? 同时,《综合业务申请表》当时缪某某填写的时候其联系信息部分,亦是空白的,然后交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 再者,缪某某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中都正确的填写了其手机号码,过错到底有没有?到底在哪一方?已经非常的明显!一审判决极其不公正?

(三)一审法庭逻辑有严重错误?

根据合同目的实现,以及《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同解释的方法? “通知”的意义是为了通知客户补充担保品,其顺序也是“通知”在前,“补充担保品”在后? 一审法庭认为缪某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难道缪某某采取措施与否,能豁免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通知”环节的过错吗?如果缪某某没有采取措施,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过错就能得到赦免?

(四)有如下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在此提醒如下?

A、张水庚一审庭审时称其在2015年7月8日(关键时间点)有联系1866184(正确手机号),告知追加担保品? 但当时缪某某在美国所以未能拨通该电话的陈述? 是当庭撒谎? 缪某某提交的证据,有明确的微信语音记录? 该语音中清晰陈述,张水庚是在被强平之后才知道被强平的事实? 如何可能在7月8日打电话给缪某某告知追加担保品? 另外,缪某某平时工作非常忙,其手机都是24小时开机的? 不可能存在无法接通的情况? B、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多次提出,1381970这个号码(错误号码),已经在2008年2月29日设置成拒绝接受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短信? 所以,短信才未能发送成功? 首先,本案纠纷的焦点是《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该合同签订在2013年? 在签订该合同的时候,1381970这个电话号码早己停机多年? 2008年设置拒绝接受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短信时合同尚未签订,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明显逻辑有问题? 其次,因为缪某某多年前曾经使用过1381970这个电话号码,但是签订合同时,号码已经变化,缪某某正确的填写了新的电话号码,而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错误的填写了停用了多年的电话号码? C、缪某某在招商银行有97万余元存款的事实? 只要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合理通知到缪某某,缪某某完全可以随时实现转账追加担保物的事实? D、当时政策和舆论强调尽量避免强制平仓,股价下滑的事实? 2015年7月初,正值所谓“股灾”期间,国务院当时发出多项政策强调避免强制平仓,造成股价下滑? 当时多家证券公司均表示会和客户协商,如果客户有追加担保物的条件,不会强制平仓? 而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7月8日下午到7月9日上午短短的几个小时,在缪某某有经济条件追加担保品的前提下,强制平仓缪某某的股票的事实? E、给缪某某造成的损失真实存在的事实? 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强制平仓时,是将缪某某的股票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这本身就对缪某某有重大损失? 并且后续该“中航飞机”有很大的涨幅,所以损失亦的确存在?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给予公正的判决?

广发证券公司答辩称,一、广发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前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多次通知缪某某追加担保;缪某某主张广发证券公司未给予通知根本违背客观事实? (一)根据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六十四条的约定,广发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电子信箱、短信、电话、官网公告、柜台签收等五种方式之一进行通知? 缪某某在上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专用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综合业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予以认可? (二)广发证券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在强制平仓前通过邮件、电话、短信方式多次通知缪某某追加担保? 1.在缪某某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广发证券公司一直与其保持充分的电话沟通? 缪某某提交的证据中,缪某某本人有“你只打过一次(电话)”的陈述;充分说明,在7月1日至7月3日之间,双方就平仓比例进行过多次电话、微信沟通? 2.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的邮件通知记录、缪某某账户的交易记录一一对应,清晰地显示该邮箱构成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通知的有效方式,广发证券公司亦通过该邮箱充分发送了追加担保通知? 2015年6月24日8时56分,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追保邮件,缪某某账户当天进行了九笔卖券偿还负债操作? 6月29日9时59分,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追保邮件,缪某某账户当天存入200万元? 7月6日9时13分,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追保邮件;7月7日,缪某某账户进行四笔卖券偿还负债操作? 二、广发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缪某某将未能足额追加担保的原因强行归咎于广发证券公司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双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明确约定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130%且未足额追加担保时,广发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150%时,缪某某即应追加担保至警戒线以上;比例低于平仓线130%时,缪某某应当追加担保直至高于警戒线,否则广发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 在平仓线之上设置警戒线的目的在于提前通知客户,保证客户有足够时间筹集资金、追加担保? 如果确如缪某某主张,客户任由账户比例相继跌破警戒线、平仓线而拒不追保,广发证券公司却无权强制平仓,只能继续被动等待客户追保,则警戒线的设置将完全失去意义,广发证券公司的权利将无法得到基本的保障? (二)从初次跌破警戒线到最终跌破平仓线长达一周,缪某某始终未能足额追加担保,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如上所述,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账户比例低于警戒线时,缪某某即应追加担保至警戒线之上? 2015年7月2日,缪某某的账户比例初次跌破警戒线至1.4291;7月8日,账户比例跌破平仓线至1.2629? 在此期间,其账户比例始终低于警戒线,但缪某某始终未足额追加担保,已经严重违反《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约定? (三)缪某某将未能足额追加担保归咎于广发证券公司纯属诡辩,广发证券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未能足额追保是由于缺乏资金所致? 1.从2015年7月2日初次跌破警戒线,直至2015年7月8日最终跌破平仓线,缪某某有一周的时间追加担保? 事实上,缪某某提供的证据交易记录显示,缪某某在2015年7月7日总计进行了四笔卖券偿还负债的操作,金额达2556235.28元;但是,当日收市后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227,仍然未能回到警戒线之上? 2.2015年7月8日收市后,缪某某的账户比例跌破平仓线;7月8日16:23分,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跌破平仓线通知;7月9日10时8分,广发证券公司进行了两笔强制平仓操作? 在强制平仓之前,缪某某既可以选择银证转账增加资产,也可以选择卖券还款减少负债,从而提高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缪某某主张广发证券公司7月8日就“锁定冻结其账户”、“无法实现成功转账”,根本违背客观事实? 3.2015年7月8日收市后,缪某某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跌至1.2629,负债总额达800余万元,需要追加担保190余万元才能使比例高于150%的警戒线? 结合缪某某7月7日已经多次卖券还款仍未能使账户比例回复至警戒线之上,广发证券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缪某某未能足额追加担保是由于缺乏资金所致? 三、缪某某所谓的“重大损失”客观上并不存在;缪某某主张广发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给其造成重大损失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缪某某主张“重大损失”的依据是中航飞机曾经在某个时点上涨到某个特定价格? 股价上涨属于证券市场行情的客观变化,缪某某所谓百万余元的“重大损失”事实上并不存在? (二)如前所述,广发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之处? 因为广发证券公司曾经采取过强制平仓措施,之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股价上涨,就据此主张缪某某存在“重大损失”,并且损失是由于强制平仓造成,这一主张缺乏基本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缪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赔偿损失人民币1067000元? 2、诉讼费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3日,缪某某向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申请填写《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该申请表载明移动电话为1866184,电子邮箱为6671@gf.263.net? 双方还签订了《融资融券专用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约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为缪某某开立的第三方电子邮箱账号为6671@gf.263.net,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向缪某某发送的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业务通知包括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或平仓线变更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强制平仓结果通知等? 缪某某同时对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打印的《综合业务申请表》予以签字确认,该申请表载明缪某某的家庭电话1866184修改为0755-83193261,客户邮寄地址信息新增手机号码1381970、电子邮箱6671@gf.263.net,并在融资融券开户客户回访表上签字确认用于通知联络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正确无误? 为此,双方共同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该合同的首部甲方即缪某某的主体信息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经办人张水庚代为填写,所填写的移动电话为1381970,电子邮箱为6671@gf.263.net;该合同的尾部甲方签字处有缪某某本人的签名? 该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缪某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50%时,定义为警戒线,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时,定义为平仓线? 第三十三条约定,如果缪某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应当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缪某某补足担保物;缪某某应根据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知的内容,在发出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的北京时间上午9:30前补足担保物;缪某某追加保证金后,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警戒线? 第三十四条约定,缪某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或缪某某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曾经低于平仓线且缪某某未在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指定时间内补充足额担保物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可随时按强制平仓顺序原则和平仓停止原则对缪某某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进行强制平仓,因强制平仓造成的损失,由缪某某承担;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过错,导致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对缪某某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由此造成缪某某损失的,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负责赔偿? 第六十一条约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为缪某某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手续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应为缪某某提供第三方邮箱作为缪某某接收各类电子通知的专用邮箱;缪某某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并进行交易期间,应当每日登录该邮箱查看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电子通知信息? 第六十二条约定,缪某某指定相关联络方式用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知,具体见首页缪某某签字处? 第六十四条约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可根据缪某某按照本合同约定预留的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等通信方式给缪某某发送有关通知,由INTERNET网络、通讯线路及用户终端用引发的风险由缪某某承担;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向缪某某发送通知的形式一般有: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发送到缪某某的电子邮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缪某某,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过电话方式通知缪某某,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广发网上以公告的方式通知缪某某,缪某某在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柜台自行签领书面通知;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将按上述通知方式中至少一种方式通知缪某某;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通知的,该通知自电子邮件或短信成功发出之时将被视为通知已送达缪某某;如因缪某某占线、关机、不接听、无法接通等情况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无法通过电话通知缪某某的,则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拨打过缪某某所预留电话号码,就视为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已尽到电话通知义务? 同日,缪某某还填写了《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预留了联系电话1866184?

缪某某签署前述文件后,即向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进行了融资交易? 2015年6月23日09:25:05,6月24日08:56:14,6月29日09:58:31,6月30日10:57:47,7月6日09:12:39,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6671@gf.263.net发送邮件《追加担保物通知》? 2015年6月24日,缪某某实施多笔卖券偿还融资负债操作;2015年6月26日,缪某某向资金账户转入人民币50万元;2015年6月29日,缪某某向资金账户转入人民币47万元;2015年7月7日,缪某某实施多笔卖券偿还融资负债操作? 2015年7月8日,缪某某的收市维持担保比例为126.29%,16:22:37,广发证券公司向6671@gf.263.net发送邮件《跌破平仓线通知》,该通知载明缪某某的维持担保比例已经跌破平仓线130%,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缪某某于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追加担保品或偿还部分负债,确保维持担保比例提高到150%以上,否则,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将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强制平仓? 2015年7月9日,因缪某某未按通知内容追加担保品或偿还部分负债,当日被强制平仓中航飞机106700股? 2015年7月10日13:10:36及13:20:16,广发证券公司向6671@gf.263.net发送邮件《平仓结果通知》,该通知载明缪某某的融资融券账户已被执行强制平仓? 广发证券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客户经理曾在2015年7月8日强制平仓前拨打手机号码1866184,向手机号码1381970发送短信,告知缪某某追加担保品事宜,但手机号码1866184因当时缪某某在美国未能拨通,手机号码1381970已于2008年2月29日被设置成拒绝接收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免费短信,故相关短信未能发送成功?

一审法院认为,缪某某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对强制平仓缪某某持有的106700股中航飞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缪某某认为,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未在强制平仓前尽到通知缪某某的义务,且强制平仓前未给予缪某某足够的时间追加担保品存在重大瑕疵,故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的强制平仓行为存在过错,应赔偿缪某某相关损失? 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首先,《融资融券业务合同》首部甲方即缪某某的主体信息虽由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经办人张水庚代为填写了缪某某已经停止使用的移动电话1381970,但缪某某在合同尾部甲方签字处签名确认,对此应视为缪某某对前述主体信息的认可,且缪某某对《综合业务申请表》所载的新增手机号码1381970等资料予以签字确认,故不能认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对代为填写手机号码1381970的行为存在过错;其次,《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融资融券专用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综合业务申请表》及《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均载明6671@gf.263.net为缪某某接收电子通知的专用邮箱,且双方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也曾通过该邮箱向缪某某发送过《追加担保物通知》,且缪某某也根据相关通知进行过追加担保物的操作,故可认定该邮箱系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发送通知的有效方式;再次,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涉案股票之前一日已向该邮箱发送《跌破平仓线通知》,对此应视为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向缪某某履行了相关通知义务;最后,《跌破平仓线通知》已明确载明缪某某须在下一交易日即2015年7月9日上午9:30前追加担保品或偿还部分负债,该时间也足够缪某某向资金账户转入资金以偿还部分负债,但缪某某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故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涉案股票的行为不存在重大瑕疵? 因此,缪某某主张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与广发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涉案股票存在过错,应赔偿缪某某损失的理由不成立,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缪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2元,由缪某某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缪某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两份《综合业务业务申请表》,以证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提交的《综合业务业务申请表》与缪某某提交的不一致,存在多份《综合业务业务申请表》,有的是正确的手机号码,有的是错误的手机号码? 缪某某提交的《综合业务业务申请表》上“融资融券开户”处没有打勾,而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提交的《综合业务业务申请表》上“融资融券开户”处有打勾? 对此,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认为是在双方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检查时补打的? 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乙方(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实施强制平仓时,可自主决定强制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如遇甲方(缪某某)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可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回复后”? 第三十六条约定:“在甲方信用账户触发甲乙双方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期间,乙方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时,由于强制平仓的实施,使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等情况时,甲方无任何异议,并不向乙方提出索赔”? 双方签订《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变更协议第2条约定:“原合同第五条增加第九项: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受乙方发出的通知,关注乙方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同时,双方签订《融资融券专用电子邮箱服务协议》? 在《综合业务申请表》中,缪某某承诺所填写及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已完全了解相关业务规则及风险,并自愿接受本申请表涉及的业务受理事项及相关协议条款? 《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融资融券开户客户回访记录表》中,缪某某确认用于通知联络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正确无误?

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向法院提供了系统对缪某某达到跌破平仓线、追加担保物及平仓结果的通知记录? 显示:7月8日16时23分收市后,缪某某的账户比例跌破平仓线至1.2629;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通过电子邮箱向其发送跌破平仓线通知,其内容为,缪某某的维持担保比例已经跌破平仓线130%? 按照合同约定,请于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追加担保品或偿还部分负债,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强制平仓? 7月9日10时08分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进行两笔强制平仓操作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9日10时08分?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强行平仓前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第一、《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已明确告知缪某某,根据交易情况及时追加保证金以降低平仓风险? 且《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条款变更协议第2条约定,缪某某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及时接受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发出的通知,关注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的公告,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因此,作为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客户,缪某某为其自身交易安全及风险控制,亦应当通过广发证券网站、网上银行等途径及时关注有关的公告、通知等信息,并作出合理预判。故,缪某某有及时关注其保证金账户的义务。第二、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提供的系统对缪某某达到跌破平仓线、追加担保物及平仓结果的通知记录证明,在7月8日收市后,缪某某的保证金已低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保证金比例要求,应当追加保证金额?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六十四条约定,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可通过电子信箱、短信、电话、官网公告及柜台签收等五种方式之一通知,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已于7月8日收市后向缪某某的电子邮箱发送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第三、双方签订《融资融券专用电子邮箱服务协议》以及《广发证券深圳深南东路营业部融资融券开户客户回访记录表》中,缪某某确认用于通知联络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正确无误? 而《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六十一条约定,缪某某在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并进行交易期间,应当每日登陆该邮箱查看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电子通知信息? 现缪某某称其没有收到电子邮箱的密码,但其未提供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没有给其密码的证据? 第四、双方没有约定追加保证金的期限,从7月8日收市通知到9日开盘后10时08分强制平仓,缪某某有充分的时间追加保证金? 故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7月9日开市后对缪某某的账户强制平仓没有违反双方约定? 综上,有关缪某某注意义务的具体分析,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强制平仓前将缪某某已触达强平线的通知已发至缪某某邮箱,应视为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在强制平仓前已履行了通知缪某某的义务? 故缪某某关于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未履行通知义务、广发证券、广发证券深南东路营业部未尽到受托人责任而损害其财产权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2元,由缪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辉辉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刘自正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林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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