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
金融合同
信托委托人具有知情权,但委托人行使知情权应以不损害他方利益 (包括损害可能性)为限
发表时间:2026-06-14     阅读次数:     字体:【

信托委托人具有知情权,但委托人行使知情权应以不损害他方利益 (包括损害可能性)为限

案例要旨

信托委托人具有知情权,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且委托人行使知情权应以不损害他方利益(包括损害可能性)为限。

基本信息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021)京74民终366号

:民事

:2022-01-05

:二审

:出版案例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信托法

案情特征

基金金融机构客户证券

全文

黄某某与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4民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宁燕,女,****年***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略

上诉人黄宁燕因与被上诉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宁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黄宁燕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金融市场部同济堂医药借壳上市项目介绍材料》(以下简称《宣传材料》)载明,案涉信托产品投资期限最长2+1年,收益为固收+浮收,上市、未上市均实现兜底承诺,年化收益率为10.5%至36%,且项目上市后最低年化收益为15%? 上市后若收益不达预期,同济堂以年化收益15%进行回购? 此内容在同济堂与盛世建金有限合伙企业签署的承诺函中也明确写明? 但截至目前,黄宁燕只收回投资本金304.5万元的11%? 中融信托公司未提供变现的途径,而强制黄宁燕同意改变原合同的运作方式,即中融信托公司不再负责减持指令工作,由黄宁燕自行完成,换言之,黄宁燕要从稳健型投资人变为激进型投资人,并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损失? 黄宁燕若不同意,则可能面临无法收回剩余资金的结果? 信托目的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信托,承诺按委托人的意愿(在适应性风险测评卷中有直接的书面体现,黄宁燕是稳健型的投资人,投资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和稳健增值)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并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中融信托公司严重违背信托目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规定? 中融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没有履行诚实信用,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尽到有效管理的义务,前期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后期对产品监管失控,造成黄宁燕财产严重损失? 黄宁燕要求行使知情权,以便对中融信托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一)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并复印合同中以1.13、1.16、1.8、7.2条款约定的下列文件的原件:《合伙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协议共计3份、《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交易文件、《保管合同》、信托帐目:信托计划账目和有限合伙企业账目、银行资金流水、深圳盛世建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盛世建金合伙)拥有的对同济堂股东会相关事项一票否决权的具体协议以及盛世建金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决议的原件复印件? 理由:一审法院无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信托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第1.16条、第7.2条、第1.8条的相关约定,关于“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中融信托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于法无据”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实上,《合伙协议》系中融信托公司代表投资人与盛世建金合伙签订的信托运作执行的重要文件之一? 中融信托公司系《合伙协议》的签订主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也明确中融信托公司应按合同提供《合伙协议》等相关信托运作的文件和帐目? 季度报告中并无《合伙协议》内容的披露? 《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第22.2条约定了信息披露的送达方式,黄宁燕亦提供电子邮箱,但并未收到过此项目的任何相关的报告和通知? 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给法庭的季度报告有虚假内容? 中融信托公司所谓有保密协议,但是否由保密协议目前并不能确认,相关证据应由中融信托公司提供? 即便有保密协议,该协议也因违反《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属于保密对象的范围? 中融信托公司代表委托人和受益人签订《合伙协议》,却要对委托人和受益人保密,违反了信托目的和常识? 中融信托公司所谓复印《合伙协议》等文件,会损害到信托计划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没有事实依据? 中融信托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若允许黄宁燕复印《合伙协议》等文件,将会损害其他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隐私权,阻碍和干扰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利益整体受损,利用获得的信息进行不当交易,向第三人泄露获得的信息以获利或者损害信托利息等情况发生? 此外,本信托计划10%投资者多次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合伙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中融信托公司拒绝后,集体向相关部门举报? 黄宁燕之所以坚持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合伙协议》等文件是因为,《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等交易文件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不应限制投资者复印的权利? 另外,需要查明《合伙协议》是否存在类似盛世建金合伙与同济堂签订的兜底承诺? 如有,中融信托公司若未按兜底条款,在相关方违约之后进行起诉,未采取措施,那么中融信托公司就存在失职,且有可能存在进行利益输送等损害受益人权益的情况? 从会计学定义:账目包括明细账、总账、报表、具体到凭证? 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的季度报,且在季度报存在无审计、未公开、长期延迟披露、后补做假、内容虚假、漏洞百出等情形下,不能代替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它文件与银行流水?

(二)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2015年3月向黄宁燕进行适应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及复印件及购买产品前提示风险的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和地址? 理由:中融信托公司对黄宁燕进行的双录视频是在签订合同后数月又重新录制的,双录视频与信托运作过程有关联? 一审法院对于风险测评和双录视频的时间未查清? 风险评测和双录视频关系到黄宁燕的风险承受能力,关系到中融信托公司改变信托运作方式对黄宁燕是否造成侵权? 一审法院让黄宁燕另行解决错误?

(三)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2015年委托位于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1701室中融财富公司帮助其销售此信托产品的委托书、2015年中融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明张伟伟2015年是中融信托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证明及2015年基金、证券从业资格? 理由:只有通过查看委托书以及劳动关系证明等文件才能确定中融信托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嫌委托非金融机构无资质人员进行非法销售案涉金融产品? 一审法院判决相关纠纷另诉系错误?

(四)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按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信托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理由:根据《信托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信托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及黄宁燕向中融信托公司发送50余封沟通邮件未或回复的事实,中融信托公司有责任书面告知黄宁燕我本案所涉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的有关情况? 一审法院判决此项纠纷另诉错误?

(五)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并复印本合同成立的尽调报告? 理由:《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了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不实,存在欺诈行为? 中融信托公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

(六)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向证监会投诉盛世景和向法院起诉盛世景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七)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诉讼费70元、来北京诉讼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暂计1738.7元?

(八)请求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按照黄宁燕提出的议题召开或协助我召开受益人大会?

中融信托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 一、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具有知情权,但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查阅受托人披露的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同时,委托人行使知情权应受限于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边界,即不能超越与其自身财产有关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权益的边界? 《信托法》《管理办法》都对委托人知情权行使进行了规定,确定了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方向,即,(1)受托人应披露资金管理报告;(2)委托人行使知情权需要遵守两个前提:《信托法》第二十条限定的“与其(即委托人自身投资)信托财产有关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确认的“不损害其他受益人权益”?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众多,其他受益人的利益无法通过法律规定或者在任何一个信托产品的约定中穷尽列举,因此《信托法》第二十条才明确规定委托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与其(即委托人自身投资)信托财产有关的”,这也暗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任一委托人超越其权利边界行使知情权都可能损害其他投资人利益? 法律以损害可能性作为出发点来设立规定,也就意味着受托人义务在这种损害可能性存在时需要采取维护其他委托人的措施,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对可能造成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受损的文件进行保密? 二、中融信托公司为助金80号制定的管理报告能够充分反映信托资金的运用、管理情况,已经充分保障了黄宁燕的知情权? 中融信托公司通过《定期管理报告》和临时报告完整地披露了助金80号自设立至今的全部财产变动情况以及与信托财产有关的重大事件? 每个季度的《定期管理报告》都向黄宁燕披露了信托计划的资金收支情况? 三、在中融信托公司为助金80号制定管理报告详实、准确、完备的情况下,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复制其他文件增加了受托人的管理负担,有违交易公平原则? 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通常需要经手众多文件,将众多材料一一梳理,以最明了、准确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是受托人履行管理义务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其受益人承担保障其知情权义务的边界? 如果受托人已经完整、详实地披露了信托财产运用的全部情况,仍不加限制地允许受益人任意查阅复制全部文件,属于无边界地增加受托人的负担,尤其在助金80号受益人足足有一百三十余人的情况下? 受托人的核心受托义务是管理、运用信托资产,如果允许全部受益人都来查阅全部文件,远远超出了受托人应当承担的受托义务范围,对受托人也是不公平的?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需要考虑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就黄宁燕要求行使查阅复制各类处理信托事务的基础文件来看,从必要性的角度,上述第二点答辩意见已经充分论述了在中融信托公司通过管理报告充分保障黄宁燕知情权的前提下,查阅具体文件是缺乏必要的;而从合理性的角度充分考虑到,允许黄宁燕查阅、复制诸多文件,则意味着其他132个受益人都可能提出同样的请求、同样的诉讼,对法院和中融信托公司来说都是无法承担的负担? 黄宁燕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应该以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管理报告、查询管理报告为限,超出此限度的要求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四、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均秉持《管理办法》第六章的信息披露要求,中融信托公司通过定期发布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保障委托人知情权的方式符合行业惯例和司法实践? 根据目前涉及信托知情权的司法判例以及法院查证的事实部分均佐证了,行业实践中,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条款基本相似,且在实际操作中,信托公司均按照《管理办法》第六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向委托人披露或提供全部账目明细、底层资产的交易文件? 在现有司法判例中,法院的判决结论均驳回了委托人要求查阅、抄录、复制全部账目明细、底层资产交易文件的诉讼请求?

黄宁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并复印合同中以1.13、1.16、1.8、7.2条款约定的下列文件的原件:《合伙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协议共计3份、《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交易文件、《保管合同》、信托帐目:信托计划账目和有限合伙企业账目、银行资金流水、盛世建金合伙拥有的对同济堂股东会相关事项一票否决权的具体协议以及盛世建金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决议的原件复印件;2.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并复印本合同成立的尽调报告;3.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向证监会投诉盛世景和向法院起诉盛世景的文件原件复印件;4.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2015年3月向我进行适应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及复印件及购买产品前提示风险的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和地址;5.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提供2015年委托位于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1701室中融财富公司帮助其销售此信托产品的委托书、2015年中融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明张伟伟2015年是中融信托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社保证明及2015年基金、证券从业资格;6.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承担诉讼费70元、来北京诉讼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暂计1738.7元;7.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按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信托相关问题作出说明;8.判令中融信托公司按照黄宁燕提出的议题召开或协助我召开受益人大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6日,中融-助金8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

2015年2月27日,黄宁燕(委托人)与中融信托公司(受托人)签订编号为2015205006001301的《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约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3.3信托规模:五亿元? 3.4信托计划期限:预计存续36个月?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7.2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处分方式:(1)受托人将按照《合伙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人民币伍亿元认缴有限合伙企业共计伍亿元有限合伙份额? 合伙份额认缴完成后由有限合伙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按照《增资协议》,有限合伙企业以伍亿元作为增资款对同济堂医药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8.3333%的股权? 具体增资事宜,由《增资协议》确定? (3)按照《股东协议》,同济堂控股就目标公司业绩承诺及上市期限等事宜,向有限合伙企业做出相应承诺? (4)目标公司成功上市且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限售期届满后,有限合伙企业以届时合法、可行的方式择机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并向信托计划分配有限合伙企业利润? (5)信托计划项下如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其用于银行存款、购买金融债、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6)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运行需要,与相关主体协商后对本项目交易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11.1定期信息披露: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信托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于每季度末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1.4披露方式:(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www.zritc.com)上发布;(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有权(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本合同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受益人大会:17.3受益人大会召开方式和条件:17.3.1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17.3.2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形式由召集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17.3.3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17.4表决: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5年3月4日,黄宁燕向中融信托公司转账304.5万元,认购案涉信托计划份额300万元? 2015年10月20日,中融信托公司向黄宁燕出具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确认黄宁燕认购金额为300万元,信托单位300万份?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中融信托公司按期发布定期管理报告? 2015年第4季度管理报告上载:信托计划投资情况:本信托计划项下募集的信托资金已经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用于认购盛世建金合伙的LP份额,盛世建金合伙出资5亿元对同济堂医药进行增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8.3333%的股权? 报告中披露了信托计划收入、费用及收益情况;信托计划所持资产情况及投资标的的财务数据? 2016年第二季度管理报告披露:2016年5月20日,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手续,并已取得新增股份登记情况的书面证明,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盛世建金合伙持有啤酒花股份79989247股,占总股本5.56%,限售期1年? 2017年6月1日,中融信托公司发布临时管理报告,上载:2017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9号文),本项目持有的股票受9号文所约束,本项目减持所持股票需要较长期间,预计将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实现退出? 根据《信托合同》第3.4.2条约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因任何原因导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且无须就此延期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 ”鉴于此,若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届满时无法完全变现信托财产,本受托人将按照合同约定延长本项目期限,请各位委托人知悉? 2019年1季度定期管理报告上载:本信托计划投资的盛世建金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景公司)在股票减持期间存在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产品的行为,在2018年3季度,我司向深圳市证监局、中国基金业协会进行了投诉? 2018年12月,我司将起诉材料提交法院,待判决结果出具后,我司将以项目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2020年1月23日,中融信托公司发布《临时报告》,上载:根据信托合同和第二次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我公司将2020年2月26日作为首个信托单位赎回日,在首个赎回日后,每个自然月26日设置为信托单位赎回日? 2020年2月7日,中融信托公司发布临时报告,上载:根据我司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临时报告,本次发布赎回申请材料,敬请各位受益人详细阅读附件并按说明填写? 附件包括赎回申请及大宗交易申请表? 在上述定期和临时报告中,中融信托公司对减持情况、分配情况及受益人申请赎回情况均进行了公布? 2020年5月22日,中融信托公司发布《临时报告》,上载:同济堂于2020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证调查字202001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同济堂进行立案调查? 针对该调查,我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通过临时报告向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了相应的风险提示? 我司于2020年5月21日收到盛世建金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盛世景公司通知,因前述立案调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在同济堂立案调查期间及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前,盛世建金合伙不能减持股份,因此在此期间无法办理有限合伙份额赎回? 鉴于上述情况,助金80号将暂停接受信托份额赎回申请,直至盛世建金合伙可以再次减持同济堂股票,相关时间安排将及时向全体委托人披露?

2019年11月11日,中融信托公司召开第二次受益人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一)关于信托计划的赎回安排:1.信托计划赎回日(开放期)的设置:《信托合同》第6.2.1条修改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赎回日以进行信托单位的赎回,该事项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经受托人同意,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请于赎回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同济堂股票无法减持的,受托人将拒绝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相关客观条件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为准,受益人对此不持异议? 信托计划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别由“不可赎回信托单位”变更为“可赎回信托单位”?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月26日设置为信托单位赎回日(26日为非工作日的,以26日之前最近的工作日为赎回日),受益人可以在赎回日申请部分或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 2.信托计划份额赎回的操作安排:《信托合同》第6.2.2.1条修改为: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当确保受托人在赎回日前(含当日)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当期书面赎回申请材料? 受托人审核赎回申请后,换算赎回份额所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股票数量,并于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发送赎回申请?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交易所规则的情况下,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减持? 具体减持安排由受托人与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五、议事程序:受益人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5时前将《表决票》等文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至计票员? 2019年11月28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针对本次受益人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上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受中融信托公司委托对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召开进行见证,有效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份数62.94%,满足有代表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的要求? 出具书面同意票的受益人所代表的信托单位占参加本次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所代表信托单位的77.15%,满足参加大会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要求?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诉讼中,黄宁燕提交《宣传材料》,主张该材料系中融信托公司向其提供,中融信托公司销售人员张伟伟向其推介案涉信托项目,黄宁燕主张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其进行了欺骗? 黄宁燕曾向银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等部门递交了投诉信? 2020年4月2日,银保监会向黄宁燕作出银保监信复[2020]105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上载:一、关于来信反映对在推介过程中误导投资者的问题进行复查? 经核查,针对该项目存在相关人员未从指定渠道获得推介材料、进行误导销售的行为,黑龙江局已向中融信托下发通报要求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关于来信反映对中融信托未按约定按时披露相关信息的问题进行复查? 经核查,中融信托在2019年第三季度管理报告中披露了同济堂控股股权被冻结事宜;中融信托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基金管理合伙人的风险已在合同中进行了风险提示等? 我会对黑龙江银保监局就该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无不同意见? 三、关于来信反映对销售过程中涉及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复查? 经核查,风险测评问卷显示您已经进行了投资者风险测试;资金打入信托账户的问题不违反监管规定? 我会对黑龙江银保监局就该事项作出的书面答复无不同意见? 四、关于来信反映对合同条款不合理的问题进行复查? 经核查,延期条款的设置未违反监管相关规定? 五、关于来信反映对中融信托在风控和管理上不尽职的问题进行复查? 经核查,中融信托履行主动管理职责,未发现中融信托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情况? 六、关于来信反映对受益人大会召开情况进行复查? 经核查,两次受益人大会表决结果均由律师事务所见证,未发现关于操纵选票的证据? 七、关于来信反映中融信托不提供材料的问题? 经查,根据《信托合同》14.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您有权向中融信托提出查询、复印信托账目等相关材料? 对于中融信托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属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与处理信托事务相关的文件”、中融信托仅向投资者出示合伙协议等文件而未允许复印是否妨碍您的知情权等,属于合同执行问题,建议您通过与中融信托协商或者司法途径认定解决? 我会已督促黑龙江银保监局责令中融信托进一步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关于来信要求赔付损失? 该事项属于民事赔偿事项,不属于我会监管职权范围,建议通过与中融信托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九、我会已督促黑龙江银保监局加强对中融信托监管,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黄宁燕与中融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信托合同》亦约定了黄宁燕作为委托人的查阅权? 黄宁燕提起本案诉讼,系行使委托人的知情权? 本案案由应当为营业信托纠纷? 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针对黄宁燕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合伙协议》及其有效修订和补充协议共计3份、《增资协议》《股东协议》交易文件、《保管合同》:《增资协议》及《股东协议》的签订主体并非中融信托公司,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于法无据? 信托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信托资金的投资方向,中融信托公司亦在季度报告中披露了合伙协议的签订情况,上述协议中与信托财产运用有关的内容,中融信托公司已经通过信托合同及信托报告的方式向黄宁燕披露,黄宁燕的知情权已经得到满足,故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信托计划帐目和有限合伙企业账目、银行资金流水:中融信托公司已向黄宁燕提供了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和季度管理报告,并在其中披露了本案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收入、费用及收益情况;信托计划所持资产情况及投资标的的财务数据等情况,并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进行了披露,在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形成决议变更赎回方式后,披露了受益人申请赎回的情况? 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托账目,已由管理报告等资料所涵盖? 黄宁燕要求提供银行资金流水及合伙企业账目,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披露全部银行流水及信托账目缺乏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账目涉及其他合伙人的相关权益,在缺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缺乏依据? 关于盛世建金合伙拥有的对同济堂股东会相关事项一票否决权的具体协议:中融信托公司否认有上述协议,故对于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盛世建金合伙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决议的原件复印件:上述文件系盛世建金合伙持有并保管,内容亦涉及其他合伙人的权益,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黄宁燕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提供查阅并复印信托合同成立的尽调报告:该部分资料系信托计划成立前形成的资料,并非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等文件,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该部分资料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黄宁燕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融信托公司向证监会投诉盛世景公司和向法院起诉盛世景公司的文件原件复印件:关于投诉和向法院起诉盛世景公司的基本情况,中融信托公司均在管理报告中进行了披露,亦在本案庭审中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黄宁燕的知情权已得到满足,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相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黄宁燕的第四项诉讼请求:中融信托公司于2015年3月向黄宁燕进行适应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及复印件及购买产品前提示风险的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和地址:上述内容系黄宁燕签约之前或签约时形成的材料,并非中融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若黄宁燕认为在签约过程中,中融信托公司侵害了己方的合法权益,黄宁燕可另行解决? 针对黄宁燕的第五项诉讼请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2015年委托位于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A座1701室中融财富公司帮助其销售此信托产品的委托书、2015年中融财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证明张伟伟2015年是中融信托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及2015年基金、证券从业资格:上述文件并非中融信托公司处理信托事务的文件,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缺乏依据,就黄宁燕签约过程的相关纠纷,黄宁燕可另行解决? 针对黄宁燕的第六项诉讼请求:要求中融信托公司负担来北京诉讼的往返路费和住宿费暂计1738.7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黄宁燕的第七项诉讼请求:要求中融信托公司说明的相关问题,中融信托公司已经当庭进行说明,履行了相应的说明义务? 黄宁燕对中融信托公司的说明不满意,认为中融信托公司侵害己方合法权益的,可另行解决纠纷? 针对黄宁燕的第八项诉讼请求: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按照黄宁燕提出的议题召开或协助召开受益人大会:信托合同约定了信托大会的召集方式,黄宁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黄宁燕的该项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十条,判决:驳回黄宁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案涉《信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结合诉辩意见及本案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委托人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及边界? 对此本院论述如下:

《信托法》第二十条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案涉《信托合同》亦约定了黄宁燕作为委托人的查阅权。委托人知情权的目的在于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具体到信托项目上主要体现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或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且委托人行使知情权应以不损害他方利益(包括损害可能性)为限?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中融信托公司已向黄宁燕提供了信托计划的成立公告及季度管理报告,其中对于案涉信托计划的规模、信托计划收入、费用及收益情况以及信托计划所持资产情况及投资标的的财务数据等情况,以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益及收益分配情况均进行了披露,此外,在第二次受益人大会形成决议变更赎回方式后,中融信托公司再次披露了受益人申请赎回的情况,上述披露方式及披露的内容均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能够满足黄宁燕了解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需求。在无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黄宁燕的知情权已获满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黄宁燕上诉主张,中融信托公司未向其提供《合伙协议》等,对此本院认为,《合伙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增资协议》《股东协议》构成《信托合同》第7.2条约定的“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处分方式”的重要依据,但因涉及第三方利益及存在保密条款,在无合同特别约定以及第三方认可的情况下,基于各方利益均衡保护的原则,上述内容不以原件展示或者提供复印件为中融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须方式,而且,根据已查明事实,中融信托公司已经提供便利供黄宁燕查阅《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主要条款均已经在《信托合同》中列明,黄宁燕再行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上述协议复印件,不具合理性,本院难以支持。黄宁燕提出其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合伙协议》等文件的复印件,系为评估下一步提起对中融信托公司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做准备,该项意见不能作为其在本案行使知情权的事实理由,该意见可在另案中主张?

委托人只能行使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知情权,不能扩大成对全体投资人的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信息要求知情。基于上述黄宁燕知情权已获满足之理由,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托账目、银行资金流水及合伙企业账目之诉请,因涉及其他主体的利益,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宁燕提出的中融信托公司应提供盛世建金拥有的对同济堂股东会相关事项一票否决权的具体协议的上诉请求,一审程序中,中融信托公司否认有上述协议,黄宁燕亦未举证证明该协议确实存在以及该协议属于其知情权范围,故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查阅并复印《信托合同》成立的尽调报告的意见,因该部分资料形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并非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处分的文件,故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该部分资料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就此所作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提供的适应性风险测评调查问卷原件、复印件及购买产品前提示风险的首次双录视频的时间和地址,中融信托公司委托中融财富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委托书、张伟伟的劳动关系证明、从业资格,中融信托公司提供向证监会投诉盛世景和向法院起诉盛世景的文件原件、复印件的上诉请求,均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委托人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故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按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信托相关问题作出说明的上诉意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中融信托公司已在庭审程序中进行答复和说明,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黄宁燕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宁燕要求中融信托公司按照其提出的议题召开或协助其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上诉请求,黄宁燕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提起,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另,黄宁燕关于诉费及往返费用之要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宁燕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黄宁燕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楠

审判员江锦莲

审判员林文彪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晓伟

书记员高媛


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商事卷?信托法

 
上一篇: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