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宏等投资人与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某宏等投资人购买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名义管理人为甲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乙基金公司?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认购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最终用于某高速公路北段工程建设项目,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及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其他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违约挪用基金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曹某宏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向各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案涉基金款项通过某合伙企业的账户转入了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的关联企业,未用于投资约定的项目?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乙基金公司的责任问题? 基金设立之初,乙基金公司持有甲基金公司99%的股权? 在甲基金公司变更为云南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其实际控制人仍为乙基金公司的监事,两者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法院认定乙基金公司实际控制甲基金公司?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虽然基金名义上的管理人为甲基金公司,但实际上乙基金公司是基金投资标的企业的“GP管理人”,负责企业投资决策,全权主持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乙基金公司也在《关于某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说明》中向投资人承诺“始终对某项目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并维护某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案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写明,乙基金公司作为标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保障某基金投资人和甲基金公司作为标的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而受让标的财产份额,约定的受让价格亦与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处置价格无关,而是按照基金本金和到期应付未付的收益计算得出? 乙基金公司负有向基金和各基金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收益率支付财产转让款的义务? 基于乙基金公司与甲基金公司之间股权和实际控制权上存在的高度关联性、乙基金公司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管理、控制以及乙基金公司对案涉基金投资人作出的承诺、对基金财产的受让等情况,法院认定乙基金公司和甲基金公司应当共同对私募基金各投资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投资人损失的认定标准?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挪用基金资产,是基金资产无法及时收回并实现盈利的根本原因? 乙基金公司受让基金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亦是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利率计算得出?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应当赔偿各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利率确定的预期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