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单 位: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
邮 箱:18600078839@163.com
座 机:010-53652008
手 机:151-0158-2007
           151-0159-2007
网 址:www.bjjbls.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微信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位置:首页 > 金融合同
金融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未依约使用基金资金,转移、挪用基金款,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6-06-14     阅读次数:     字体:【

基金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未依约使用基金资金,转移、挪用基金款,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要旨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名义基金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应当查明实际控制人? 基金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未依约使用基金资金,转移、挪用基金款,严重损害投资人权益的,应当向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和以业绩比较基准利率确定的预期收益。

基本信息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民事

审理程序

二审

参考类型

地方法院公布案例

案例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情特征

基金金融机构客户

全文

曹某宏等投资人与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曹某宏等投资人购买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名义管理人为甲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乙基金公司?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投资范围为认购某合伙企业合伙份额,最终用于某高速公路北段工程建设项目,剩余资金可以投资于私募投资基金及银行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其他低风险的金融产品?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违约挪用基金款,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曹某宏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向各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经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案涉基金款项通过某合伙企业的账户转入了甲基金公司、乙基金公司的关联企业,未用于投资约定的项目?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乙基金公司的责任问题? 基金设立之初,乙基金公司持有甲基金公司99%的股权? 在甲基金公司变更为云南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其实际控制人仍为乙基金公司的监事,两者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法院认定乙基金公司实际控制甲基金公司?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虽然基金名义上的管理人为甲基金公司,但实际上乙基金公司是基金投资标的企业的“GP管理人”,负责企业投资决策,全权主持合伙企业经营管理? 乙基金公司也在《关于某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说明》中向投资人承诺“始终对某项目进行实际管理和控制,并维护某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利益”? 案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写明,乙基金公司作为标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保障某基金投资人和甲基金公司作为标的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而受让标的财产份额,约定的受让价格亦与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处置价格无关,而是按照基金本金和到期应付未付的收益计算得出? 乙基金公司负有向基金和各基金投资人按照约定的收益率支付财产转让款的义务? 基于乙基金公司与甲基金公司之间股权和实际控制权上存在的高度关联性、乙基金公司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实际管理、控制以及乙基金公司对案涉基金投资人作出的承诺、对基金财产的受让等情况,法院认定乙基金公司和甲基金公司应当共同对私募基金各投资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关于投资人损失的认定标准?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挪用基金资产,是基金资产无法及时收回并实现盈利的根本原因? 乙基金公司受让基金标的财产份额转让价款亦是依据业绩比较基准利率计算得出? 甲基金公司和乙基金公司应当赔偿各投资人的投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利率确定的预期利益损失。

案例撰稿人

曾洁、赵莎莎、徐华磊

法院评论

法官释法

本案是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侵权责任的纠纷? 私募投资涉及“募、投、管、退”多个环节,有部分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与监管要求,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甚至采用期限错配、资金池乃至挪用基金等行为侵犯投资者权益。规制私募投资法律关系,就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及退出阶段而言,除了合同约定之外,还需要赋予管理人以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为核心的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再确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司法原则上不事后介入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判断。

私募基金管理人负有对权益人的信义义务,是投资者风险自担的前提和条件就信义义务性质而言,具有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的双重性,即使没有将法定义务通过约定加以转换,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等法定义务的,也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投资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返还投资款并支付收益、赔偿损失的,应当举证证明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信义义务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过错行为。通常来说,投资人不直接参与基金的投资、运营,对于投资款的去向缺乏了解且存在举证障碍,这也是此类案件中投资人往往难以胜诉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乙基金公司一方面在募集基金初期利用自己的信用向投资人作出承诺,获得投资人信任;一方面又在基金募集后利用其实际控制的甲基金公司作为名义管理人,与投资人隔离直接的法律关系,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对投资人的直接法律责任,同时隐藏其将募集来的资金转入关联公司的行为? 二审法院关注到甲基金公司在基金募集前后股权变动的可疑之处,进而决定通过调取基金账户流水的方式对基金投资去向进行调查?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弥补了投资人举证能力的不足,对查明本案事实至关重要? 基金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可以清晰反映出涉案基金募集后并未去往约定的高速公路项目,而是被基金管理人挪用至自己的关联公司,基金的名义管理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获益方? 基金管理人既违反了基金合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法定忠实义务,是私募基金领域严格禁止的行为?

本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度将诉辩焦点放在了基金延期兑付是否经过了合法程序这一问题上。然而,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信息不对称、基金管理人隐瞒基金实际投资去向的情况下,即便是投资人作出同意延期的决定,亦非其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并不能阻却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索赔的权利? 在基金管理人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挪用资金的基础上,基金延期程序是否合法变得无关紧要

本案判决从案涉私募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举证能力局限,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


 
上一篇:证券从业人员接受他人全权委托,与第三人签订委托理财协议的,协议无效
下一篇:场外非法期货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属于变相期货行为应认定无效
Copyright  ©  2022-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京ICP备2022002883号-1 技术支持:腾云建站仅向商家提供技术 网站地图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佳境天城B座1708  1860007883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