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卖方机构,其适当性义务主要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了解金融消费者、了解产品并承担起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潜在的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测评和分类,以满足了解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告知说明金融产品的具体情况,以满足了解产品的要求;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以满足合理推荐、适当销售的要求。
综上,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针对老年人的投资心理及偏好,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分层、分级服务标准,围绕适老、护老等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进行改善;
第二,加强对老年人群体投资全流程风险提示的关注,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
第三,严格禁止代客交易、引导风险测评、降低投资门槛,将更多不适格的群体引入资本市场;
第四,老年人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科学理性投资,切记不要盲目跟风投资。
:人民法院报 2024年12月1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