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结论
综合以上,本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七个要点:
第一,基于个人利益的“内鬼犯罪”严重,反映企业内部治理存在重大缺陷。相对于财务制度更加完备的国有企业,侵占挪用犯罪在民营企业更为频发。随着民营企业规模扩大,管理层级日趋复杂,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日益提高,民企人员基于个人利益、出卖企业利益的受贿犯罪及其他“内鬼犯罪”形势严峻。
第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关键岗位员工是刑事风险高危人群。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如何完善内部治理,如何强化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是企业犯罪预防的关键。关键岗位员工在关键业务环节、高度危险作业流程中的犯罪,折射出涉案企业在管理、监督、培训以及风控安全投入方面的不足。
第三,伴随新技术、新经济的“新犯罪”成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新难点。从前较易被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忽略的业务行为,有可能在新的社会情境中成为有利可图的犯罪方式。与时俱进地优化业务流程、操作规范,有效预防新形势下的“新犯罪”,成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的新课题。
第四,基于企业利益的犯罪相对突出,折射(中小)民营企业的普遍性经营困境。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人员为了摆脱市场弱势地位、弥补生产要素占有不足,实施了较多基于企业利益的行贿犯罪;九成以上的非吸案件发生在民营企业,相当部分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短缺问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涉案企业均为民企,通常表现为企业为维持日常经营、支付重要款项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这又多与中小民企在融资及资金回收方面的困难有关。
第五,追赃挽损率、案发方式的落差,提示民营经济平等保护仍存机制性障碍。侵害国有企业、侵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企业犯罪,追赃挽损力度相对较大,国家机关主动查处的力度也较大;侵害民营企业、或侵害个人利益的企业犯罪,追赃挽损力度相对较小,国家主动查处的力度也较小。该现象与犯罪特点等多重复杂因素有关,但在相同法律规制下出现事实结果上的结构性落差,说明法律运行机制的完善是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关键。
第六,招投标犯罪突出、证券犯罪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凸显企业犯罪治理的艰巨性。串通投标犯罪常与腐败犯罪相伴生,已形成相对成熟的串标模式,折射某些行业(如建筑业)存在结构性、系统性、“生态性”问题。在保持刑事规制力度的同时,如何通过系统性治理防止法定的招投标制度流于形式,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面对证券市场乱象,加强证券监管执法及司法活动的透明性,借鉴相关国家行政与刑事机构平行执法的技术经验,优化该领域行政执法及刑事司法的衔接、监督、制约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证券犯罪刑事规制乏力的潜在风险。
第七,全新的“企业犯罪指数”验证了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犯罪治理的基础作用。企业犯罪指数与营商环境指数呈负相关,营商环境指数越高、营商环境越好,企业犯罪指数越低、企业犯罪或其治理状况就可能越好。这意味着,相对于企业犯罪案件绝对数,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状况、犯罪危害程度的企业犯罪指数是更为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
以上七个要点可归结为三个对策维度的建议:其一,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是有效控制“内鬼犯罪”、“一把手犯罪”、关键岗位员工犯罪以及“新犯罪”的关键;其二,推动法律机制改革,才能有效化解引发民企犯罪的某些普遍性经营困境,弥合刑事执法司法对民企保护力度结构性落差;其三,在强化对招投标、证券等犯罪高风险领域刑事规制的同时,优化营商环境,是企业犯罪治理的根本途径。
就此而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正当其时。但另一方面,如何才能让这部对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意义的法律落地并发挥实效,是一个重大挑战。
(二)研究反思
第一,受裁判文书上网状况的影响,本报告中的样本并未涵盖所有进入审判程序的企业犯罪案件,无法完全排除人为因素对样本代表性的负面影响。
第二,刑事裁判文书围绕定罪量刑展开,有关犯罪原因、发生机制的探讨并非其主要内容,加之目前裁判文书上网内容“隐名处理”的扩大化倾向,使得以裁判文书案例为样本研究犯罪治理问题受到较大限制。
第三,基于裁判文书的研究既不能涵盖在侦查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过滤”掉的“前端案件”,也无法观察未进入任何法律程序的“黑数案件”,而围绕这些“案件”展开的研究,对于企业犯罪治理而言同样、甚至更加重要。
第四,本报告在核心变量、统计口径等方面与先前报告存在重大差异,无法直接进行纵向的数据(尤其是绝对数)对比。
第五,本报告意在向公众及学界同仁提供企业犯罪相关问题的基础数据,不能代替围绕特定类型企业犯罪的专项研究,更无法取代深入企业内部的实地研究以及基于全面观察的个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