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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采访
“司法裁量权规范与《法度》同案同判法治构建”研讨会在京举行:千万股权追讨案被指“同案不同判”
发表时间:2026-04-27     阅读次数:     字体:【


“司法裁量权规范与同案同判法治构建”研讨会在京举行:千万股权追讨案被指“同案不同判”

原创 赵果 法度Law 2026年4月27日 16:48


一场历时近20年的千万股权追讨案,经最高法指定异地审理后,提起诉讼的董福后等85名退休矿工被山西高院认定系内蒙古蒙南煤炭有限公司(下称“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并享有分红。

然而,另外13名退休矿工在本地法院起诉蒙南公司,却遭遇“同案不同判”——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在几个关键问题上与山西高院已生效判决认定不同。

4月22日,“司法裁量权规范与同案同判法治构建”研讨会在京举行,会议由资深媒体人刘万永主持,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郭卫华,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以及多家媒体记者参会。会上,蒙南公司股东身份确认案受到关注和讨论。

退休矿工方的代理律师刘家辉说,董福后等人自2007年起诉蒙南公司股权纠纷,两审被以不受法院管辖驳回,其接手后向最高法申诉成功,发回内蒙古重申,但仍被以不属法院管辖驳回。

刘家辉律师

此案历时近20年,历经最高法4次裁定、最高检介入监督终获胜诉——该案异地审理,山西高院终审判决董福后等85人享有蒙南公司的原始股东身份,享有股权819800元,占股18.8%,并享有原始股本金73倍的分红及相应利息。

但蒙南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2025年4月26日,79名退休矿工(有6人退出集体诉讼)向山西大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同中院以“请求事项与判项内容严重不符”为由,驳回其申请。蒙南公司方面向山西省检察院申请监督亦被驳回。经过当事人和律师的多方奔走,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董福后等人的案件胜诉后,情况相同的另外13人于2025年初再次立案。据刘家辉律师介绍,这13人曾于2017年在内蒙古准格尔旗法院起诉,当时董福后等人的案件正在审理中,为了等待其终审,当时撤回了起诉。

这13人要求法院确认原始股东身份及相应股权,并分配相应的分红。今年3月27日,内蒙古准格尔旗法院一审确认了其中12人的原始股东身份,但驳回了这12人对股权利益分配的诉求,还驳回了另外一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方质疑,其事实和诉求与董福后等人的案件相同,但准格尔旗法院在几处关键问题上与山西高院已生效的判决认定不同,故意背离生效判决及民诉法规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目前已上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3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对蒙南公司分立形成的三家公司法律性质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严重错误,剥夺了上诉人在分立公司中的合法权益。

他们表示,山西高院的判决已认定在诉讼过程中,蒙南公司分立出城塔公司、碓臼沟公司、川宏公司三家公司,而非设立子公司,两者法律关系存在本质区别。

他们还认为,对完全相同的分红问题,山西高院在董福后等人的案件中已作出了按股本金73倍的明确判决,对处理基于蒙南公司同一改制背景、同一侵权模式的纠纷,具有参考和约束力,但准格尔旗法院在同类事实背景下拒绝审理分红问题,导致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郭卫华说,作为曾经的法官,自己对准格尔旗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惊诧,“下级法院在有前案明确判决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判决,有漠视最高法司法权威之嫌,徒增当事人诉累。”郭卫华认为,此案应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作出如此判决?是办案水平的问题?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亦或是背后有其他原因?”

郭卫华(右)

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分析认为,山西高院的生效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确认维持,已就同类案件确立清晰裁判规则,“该案历经多级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审指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具有既定既判力与类案参照效力。”

连大有律师表示,准格尔旗法院审理的13人案件中,其中12人与董福后等人案的职工主体身份相同、改制背景相同、权利来源相同、侵权事实相同,属于集体诉讼的第二批次案件,本应同案同判、一体保护,但准格尔旗法院的一审判决却作出明显矛盾的裁判:一方面认可12名职工的股东资格,另一方面却以诉讼请求不明确等理由驳回分红请求,使股东身份沦为空名;一方面在审理查明部分明确认定三家关联公司由蒙南公司分立而来,另一方面在裁判说理中擅自将其界定为子公司,以此排除责任承担;对未签协议、权利最应完整保护的1名退休人员,反而全盘驳回诉讼请求,逻辑倒置、是非颠倒。

“更为严重的是,13人案的承办法官明显违反审判纪律与法律适用规则:一是拒不承认生效裁判拘束力,对已生效的山西高院的判决视而不见,藐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以中国不是案例法国家为由,人为制造同案不同判;二是故意歪曲关键事实,同一判决书前后对企业性质认定相互矛盾,以篡改事实的方式削弱职工权利主张,已超出合理裁判偏差范畴;三是公然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在确认股东资格的前提下,非法剥夺法律赋予股东的分红权,构成对审判权的滥用。”

连大有律师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法官法》亦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者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3人的一审判决中,生效裁判在前、法律条文明确、案件事实清晰,法官仍作出矛盾、错误、自相违背的裁判,已难以用认识偏差或工作疏忽解释,本质上是对司法公正底线的突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类案不同判,伤害的是法治统一;事实被歪曲,动摇的是司法根基;裁判相矛盾,透支的是公信根基。国企改制职工的量化资产股权,是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合法财产权益,承载着职工切身利益与合理期待,理应得到统一、平等、刚性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裁判、任性裁判、错误裁判,更不允许背离事实、无视法律、践踏公平。”连大有律师表示,二审法院应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实现同案同判;纪检监察机关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涉嫌枉法裁判的行为严肃核查、依规依纪追责,以有力举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公正裁判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司法公正没有折扣,法律适用不容任性。唯有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落实类案同判、统一裁判尺度,才能守住法治生命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连大有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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